在海南三亞市,崖州區南濱居民委員會轉發了一份區政府文件,其內容是:居委會轄區的大部分住宅小區因不能確定“業主”身份,購房者沒有拿到產權證,無法成立“業主委員會”,所以全部組建設立物業管理委員會,代替業主委員會開展工作。這份文件引起小區業主的強烈不滿,于是,以袁某英為代表的小區居民將發文的三亞市崖州區政府告上法庭。
2021年3月29日,崖州區政府印發《三亞市崖州區南濱居轄區住宅小區組建物業管理委員會實施方案》,稱南濱居委會轄區的大部分住宅小區不能確定“業主”身份,無法成立“業主委員會”,全部組建設立物業管理委員會。物業管理委員會的職責為代替業主委員會開展工作。隨后,南濱居委會牽頭在袁某英所在的小區,即三亞市崖州區南濱居椰島陽光一期小區成立了物業管理委員會。該小區居民認為,該實施方案的作出,無法律、行政法規的明文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物業管理條例》《海南經濟特區物業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對物業管理委員會的成立沒有相應規定,更沒有物業管理委員會有權行使業主委員會職權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業主大會是唯—的業主自治管理機構,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所以,應該成立業主委員會對小區進行管理。區政府印發的實施方案沒有法律依據,法院應予以撤銷。
被告崖州區政府認為,該實施方案的印發實施是有充分法律依據的。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中發(2017)13號《關于加強和完善城鄉社區治理的意見》等相關規定,由于該小區沒有合法報建手續,小區物業無法取得合法不動產所有權,房屋購買人亦無法簽訂合法有效的房屋買賣合同,即現房屋購買人無法通過合法合同方式實現不動產所有權合法取得,導致因其合法業主身份的不確定性而不能成立業主委員會。對于暫不成立業主委員會的住宅小區的物業管理,依法可以成立物業管理委員會代行業主委員會職責。因此,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印發組建物業管理委員會指導文件法律依據充分。袁某英主張組建小區物業管理委員會以及小區物業管理委員會代行小區業主委員會職責無法律依據的觀點并不成立。崖州區政府對崖州區南濱居(社區)物業管理工作的指導方案并不必然導致袁某英即小區物業使用人權益受損。小區物業使用人與崖州區政府的指導性工作實施方案沒有行政法上的利害關系,個別小區物業使用人主張權益受損并不是因為社區依法組建了物業管理組織,而是因為對選聘物業管理企業行為不服導致的。
法院支持區政府的說法,裁定袁某英的起訴不屬行政訴訟的受理范圍,作出了駁回起訴的判決。以袁某英為代表的小區居民不服,又上訴到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獨角新聞“拍案說法”欄目律師觀點:
一、該《實施方案》不屬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的行政機關針對不特定對象發布的能反復適用的規范性文件,不是《行
政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
二、《實施方案》不具有普遍約束力,不能反復適用。《實施方案》僅適用于特定小區,并不適用于南濱居轄區內所有小區,也不適用于崖州區轄區內其他小區或其他人員,因此不是崖州區轄區內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
三、《實施方案》的內容和制定過程不符合《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不應被認定為規范性文件。
四、以袁某英為代表的南濱居轄區內椰島陽光一期小區購房人依法應享有的業主權利因崖州區政府作出實施方案行為受到損害,存在利害關系。袁某英等小區居民是符合《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公民。本案有明確被告、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符合提起訴訟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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