轎車司機違停,乘客貿然開門撞倒后方騎電動自行車的人,誰來承擔賠償責任呢?記者24日了解到,啟東法院對這起“開門殺”釀成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作出判決,認定受害人的損失屬于保險公司理賠范圍,判決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各項損失19萬余元,并有權向乘客追償由其承擔的三成賠償責任。
去年1月30日,王某駕駛小轎車在啟東市某路口西側停車,該車后排乘客張某開左后門下車時,未注意觀察后方來車,與正常騎電動自行車的肖某發生碰撞,導致肖某摔倒受傷。經交警部門認定,王某違規停車且對乘客開門下車未盡到安全提示義務,張某開門時疏于觀察、妨害他人通行,王某和張某承擔事故同等責任,肖某無責任。
事故發生后,肖某被送至醫院治療。訴訟中,肖某的傷情經司法鑒定,認定肖某多處骨折,構成人體損傷十級傷殘,鑒定機構還對肖某的誤工期、護理期、營養期進行了評定。為賠償事宜,肖某將王某、張某及涉事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起訴至啟東法院。
啟東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違規停車和張某不當開門構成共同侵權,雙方應對肖某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王某作為駕駛員對車內乘坐人員具有安全監督管理和提示義務,且王某在車輛行駛和停放過程中的注意義務應高于乘坐人員,對行人負有特別注意義務。張某作為乘客且年齡已70余歲,張某所負的注意義務應低于30余歲的駕駛員王某,因此,法院認定王某承擔70%責任,張某承擔30%責任。
法院認為,因王某駕駛的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保險公司應當依法賠償肖某的各項損失19萬余元;由于王某和張某構成共同侵權且均有責任,保險公司在賠償損失后,有權按照相應比例向張某追償。
一審判決后,各方當事人均未上訴,該案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車輛停穩前不得開車門和上下人員,開關車門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因此,無論下車開門還是車輛一直開門停放,因開車門造成他人損害的,通常要承擔全部責任。駕駛人開車門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其自身承擔全部責任。對乘客開車門造成他人損害的,駕駛人是否應當承擔責任,要看其是否存在交通違法、違規停車等過錯行為。如果駕駛人存在過錯,應當視過錯程度與乘客共同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如果駕駛人不存在過錯,則乘客自行承擔全部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先由承保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仍然不足或者沒有投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由侵權人賠償。”機動車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的責任范圍是車輛使用過程中對第三者造成的損害,該損害應包含駕駛員和乘客在使用車輛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的損害,因此本案王某和張某因違規停車和開門造成的損害,應當屬于保險公司的理賠范圍。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十六條規定:“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因共同侵權依法承擔連帶責任,保險人以該連帶責任超出被保險人應承擔的責任份額為由,拒絕賠付保險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后,主張就超出被保險人責任份額的部分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據此,本案中,保險公司應對乘客張某應賠償的部分承擔賠償責任。承擔保險責任后,保險公司有權向張某進行追償。
“開車門看似事小,但是稍有不慎就容易引發事故,造成的損傷一般都很嚴重。”該案承辦法官提醒,駕駛員或乘客在下車之前,應當通過后視鏡及車窗玻璃等仔細觀察車輛周圍情況,在確保周圍交通安全的情況下再打開車門。摩托車、電動車駕駛人和行人,遇到正在停車的車輛或忽然減速的車輛時也應降低車速,注意安全。
來源:南通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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