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們來分享一個著作權方面的案例。孫先生接到市民王先生的信息,要求孫先生刪除他在某網絡發布的一篇原創文章。對此孫先生反駁稱,他只是轉載王先生的文章而已,還標明了出處,有必要刪除嗎?但是王先生稱,他不希望他人轉載他的文章,并在文章說明了,孫先生已經構成了侵權。張律師,現在孫先生問,他這種行為構成侵權嗎?在什么情況下,文章和視頻轉載不構成侵權呢?
青島市市北區法律文化研究會會長張振海表示,關于個人網絡轉載是否構成侵權的問題,其實答案并非一刀切。深入剖析《著作權法》第5條,我們可以得知其中明確了幾類特殊情況,這些情況下轉載行為并不侵犯他人的著作權。
首先,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等文件,以及它們的官方正式譯文,由于具備立法、行政、司法性質,自然不受著作權法的限制。其次,單純的事實消息,因其客觀性和公共性,同樣不在著作權法的保護范圍之內。再者,立法、通用數表、通用表格和公式,由于其普遍性和通用性,同樣不受著作權法的保護。
如果上網轉載的文章恰好屬于上述范疇,那么自然不構成侵權。此外,當一部作品的著作權保護期滿,它就如同破曉前的夜霧,悄然散去,化作公共財產,任人自由利用。比如我們常常看到的魯迅的文章,已過了50年的著作權保護,我們是可以轉載的。但是?盡管魯迅逝世已經超過50年,?
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自然人的作品權利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后50年。?因此,?魯迅的作品財產權已經過了保護期限,?進入了公共領域,?意味著不需要授權便可以使用。?然而,?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等人身權是沒有期限限制的,?永遠受保護。?這意味著,?盡管作品的財產權已經不再受著作權法的保護,?但任何人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不得隨意修改、?歪曲、?剽竊魯迅的作品,?否則將承擔法律責任
然而,對于其他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轉載時則需格外小心。若被轉載文章有明確的轉載聲明,我們應按照聲明要求行事。比如,“如有轉載,請說明出處”的字樣,便是在告訴我們,雖然作者允許轉載,但務必注明文章來源。反之,“謝絕轉載”則意味著禁止轉載,這是對作者原創權利的尊重和保護。而“轉載請聯系本網站”則提醒我們,在轉載前應先與網站后臺溝通,取得許可。這樣的細致入微,不僅是對法律的尊重,更是對原創精神的尊重與呵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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