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王某訴稱,2021年6月25日和2021年9月28日,其分別在學校內購買了某人壽保險公司的意外傷害保險。其中兒童意外傷害醫療保額為4.5萬元、兒童意外傷殘保額為2萬元。
孰料,2022年4月3日,王某在被同學用電動車帶去玩耍時,因交通事故受傷。當時,王某醫藥費花去2.7萬元,經鑒定為十級傷殘。待,交通事故賠償完畢后,王向人壽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但因賠償數額差異較大,遂王向法院起訴。
【審理】
2024年7月11日,曲陽縣人民法院依法進行了公開審理。法庭上,某人壽保險公司認為,按照保險合同約定,醫療保險是補償責任,既然肇事方已對醫療費用進行了賠償,故此保險公司不應當再承擔責任。另,本案是商業保險合同糾紛,而非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故王某的傷殘程度應當適用保險合同約定的《人身保險傷殘評定標準》(行業標準)評定,而非按原告所主張的交通事故《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標準評定。退一步說,假使依據合同約定構成十級傷殘,也應當是獲賠2萬元保額的10%,即2000元,而非按照一級傷殘標準頂格主張。
王某委托訴訟代理人中國法學會會員、曲陽縣曙光法律服務所陳少勇則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的規定,保險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責任免除條款、免賠額、免賠率、比例賠付或者給付等免除或者減輕保險人責任的條款,可以認定為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故,被告保險利益條款中按傷殘等級賠付傷殘保險金的條款屬于免責條款,該條款并未使用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體、符號或者其他明顯標志作出提示,且被告并未舉證證明其將該保險利益條款送達原告方,進行明確說明和提示。而,本案中原告經傷情鑒定構成十級殘疾,故主張全額賠付傷殘保險金的訴訟請求,并無不當。
另,原告分別于2021年6月22日、2021年9月26日在被告處投有兩份保險,保險法對于人身保險并不限制重復投保,且被告方認可兩份保險為同類險種,故被告應賠償原告傷殘意外保險金4萬元。
【判決】
2024年8月28日,曲陽縣人民法院經依法公開審理后認為,人身保險合同醫療費應遵循損失補償原則,因原告已在另案中獲得賠償,故此本案不予支持。關于傷殘賠償金,被告保險利益條款中按傷殘等級賠付傷殘保險金的條款屬于免責條款,該條款并未使用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體、符號或者其他明顯標志作出提示和說明,且被告并未舉證證明其將該保險利益條款送達原告方。遂,法院判決某人壽保險公司于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付原告保險金4萬元。
(陳少勇)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