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法通論》
作者:陳華彬 著
ISBN:978-7-5620-8307-8
定價:89.00 元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8年7月
作者簡介
陳華彬我國當代著名民法學者,中央財經(jīng)大學法學教授(二級)、博士生導師、博士后合作導師,法學博士,教育部新世紀優(yōu)秀人才支持計劃入選者(2008年),中國法學會保險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導工作專家委員會委員。
編輯推薦
《債法通論》是對陳華彬教授有關債法的著述及其思想的新歸納、新總結。本書的寫作、整理、打磨、核校,系逐字逐句地進行,并時刻以謹嚴、審慎、嚴格的態(tài)度而努力為之。本書兼顧學理、法理與實用性,既有理論碰撞,又有實踐指引,為讀者提供準確、清晰、簡潔、明確、全面、系統(tǒng)的債法總則及其法理與學理的知識。同時,本書關注并注入了域(境)外債法總則及其法理與學理的最新內容及解釋成果,具有前衛(wèi)性和前瞻性。
內容簡介
本書共十二章,四十余萬字,逐次闡釋了債法通論的基本問題、債的發(fā)生原因與債的標的、債的種類、債的關系發(fā)生的具體情形、債的效力、債的履行與不履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債務人的責任財產的保全、多數(shù)債權人與債務人、債的擔保、債的移轉以及債的消滅等,資料翔實,論證嚴謹,并吸納域外學理及實務的新成果、新思想、新經(jīng)驗,對現(xiàn)今諸多較重大的債法問題進行了細致、周到的分析、探討及梳理,且于最后指明了解決之策。全書體例嚴明,內容創(chuàng)新,結構謹嚴,反映了當今國際和中國民法學界對于債法總論的最新研究水平。
我國古代,“債”、“責”通用。《正字通說》謂 :“責,逋財也 , 俗作債。”《漢書·淮陽憲王欽傳》師古注 :“債 ,謂假貸人財物,未償者也。”債的別意即為“假”、“貸”。
精彩章節(jié)
對《民法總則》第118條與《民法通則》第84條所定的債(權)的涵義,需作如下幾點釋明。
(1)債是一類法律關系的總稱。如前所述,漢語中債的本義為“欠人的錢財”或“欠別人的錢”,與民法上債的意義相通而不相同。另外,在我國的民間生活中,還有所謂“感情債”“詩債”“人情債”及宗教上所稱的“宿債”等概念或說法,它們也與民法上債的意義相通而不相同,需予注意。
在域外比較法上,19世紀以降各國制定的近現(xiàn)代和當代民法大多未對債的涵義予以厘定。例如《德國民法典》即未對債的涵義予以明確,而系將有關債的法律規(guī)范稱為“債之關系法”(第241條至第853條)、“債務關系法”(Recht der Schuldverh ltnisse)。此種立場,系《德國民法典》制定當時社會思潮偏重于債務人之保護的結果。依《民法總則》第118條、《民法通則》第84條的規(guī)定,債是根據(jù)合同或者法律規(guī)定發(fā)生的特定權利、義務關系。于自權利關系的角度而論時,債即指債權關系;于自義務關系的視角而論時,則指債務關系。民事法律關系分為人身關系與財產關系,財產關系又分為物權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乃至占有,系反映權利主體對物(有時還涵括某些權利)的支配關系,由此它們皆屬于物權關系;而合同關系、侵權責任關系、無因管理關系、不當?shù)美P系,則為債權、債務關系,它們反映的是權利人(債權人)請求義務人(債務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請求形態(tài)的關系,債即是這些法律關系的總稱。
應當指出的是,《德國民法典》第2編“債之關系法”,相當于我國臺灣地區(qū)“民法”的“債”編(第2編)。其所稱債之關系法,乃著眼于債的內容,與我國臺灣地區(qū)“民法”所稱債編,初無二致,與《日本民法》的“債權”編(第3編)及《瑞士債務法》,系自債的主體觀察債,雖略有所不同,但僅為觀點的差異也。詳言之,《德國民法典》的“債之關系法”,主要規(guī)范目的為交易目的的實現(xiàn)、法益的保護及不當財產變動的回復。當事人交易的目的若在移轉物的所有權,或將所有權權能中的用益權能或價值權能一時地讓他人支配,基于德國民法物權行為獨立性原則,物權的移轉與定限物權的設立,皆規(guī)定于第3編的物權法。債之關系法僅規(guī)定債之關系的發(fā)生原因、內容及其變動。《德國民法典》關于債的通則(Allgemeines Schuldrecht)規(guī)定于債之關系編第1章至第7章,系以發(fā)生債權、債務的法律關系,即債之關系的發(fā)生、內容、變更、消滅等為其規(guī)范內容。除第2章“因定型化契約而生的法律行為之債”(Gestaltung rechtsgesch ftlicher Schuldverh ltnisse durch Allgemeine Gesch ftsbedingungen)與第3章“約定債的關系”(Schuldverh ltnisse aus Vertr gen)約70個條文專以契約為適用對象外,其余規(guī)定雖理論上乃得適用于所有債之關系的共通規(guī)定,但實際上仍以適用于契約的情形為最多。各種典型的交易類型,規(guī)定于債之關系法第8章“各種之債”(Einzelne Schuldverh ltnisse、Besonderer Teil des Schuldrechts,第433條至第853條)中。至于法益的靜態(tài)保護,主要由第八章第27節(jié)的“侵權行為”(Unerlaubte Handlungen)司其職;不當財產變動的回復,則由第八章第26節(jié)的“不當?shù)美保║ngerechtfertigte Bereicherung)總其成。
(2)債是義務人(債務人)特定的法律關系。在近現(xiàn)代和當代民法上,任何法律關系中的權利人都是特定的,但義務人卻未必特定。于民法上,依法律關系性質的不同,物權關系的義務人是除物權權利人以外的天下一切不特定的任何人,物權由此被稱為是權利人對天下萬人的權利,亦即,物權是人對世界的關系;而合同關系、侵權責任關系、無因管理關系、不當?shù)美P系中的義務人則為特定人,由此,債是義務人即債務人特定的法律關系。
(3)債是按照意思表示或基于法律的規(guī)定而發(fā)生的權利、義務的法律關系。有的債基于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而發(fā)生,有的債則基于法律的規(guī)定而因當事人的法律行為之外的行為而發(fā)生,由此形成“意定之債”和“法定之債”。
于意定之債中,以基于合同而產生的債權、債務關系為最多,合同由此成為民事主體之間的紐帶和橋梁。近現(xiàn)代和當代市場經(jīng)濟,其實質就是經(jīng)由合同的媒介而發(fā)生的物權交易、權利交易乃至利益交換。法定之債,譬如侵權的債之關系、無因管理的債之關系及法定的不當?shù)美畟T谖覈嘘P這些債的權利、義務,系分別由《民法總則》《侵權責任法》《合同法》及《物權法》等具體規(guī)定。
另外,債的發(fā)生原因還可以是單獨行為,譬如遺囑。而且,懸賞廣告之債也為單方行為產生債的情況。最后,基于物權法也可產生法定債之關系,譬如抵押權人與所有權人之間的關系,所有權人與無權占有人之間的關系(《物權法》第241條以下)。于婚姻家庭法中,也存在法定債之關系,譬如撫養(yǎng)義務。這些債法之外的法定債之關系,也適用債法的基本規(guī)則。
(4)債為當事人之間的特別結合關系。如前述,依債的發(fā)生原因,債可分為意定之債和法定之債。惟無論是意定之債抑或法定之債,其當事人之間原來皆不存在既定的法律關系,將他們結合在一起的,或者是基于彼此的信賴(意定之債),或者是國家立法政策基于對某種社會關系的特別考量(法定之債)。由于此種特別的結合,當事人之間發(fā)生了以給付為標的的權利、義務關系。于一次性給付關系中,因一次給付即可消滅債的關系,故當事人之間的結合關系較弱;而在繼續(xù)性給付關系(如雇傭、租賃、電、水、氣、熱力供應等)中,當事人之間的結合關系則較強。為避免繼續(xù)性給付關系中過分限制當事人的意思和交易自由,法律通常規(guī)定其最長期限或者規(guī)定當事人于一定情形下享有終止繼續(xù)性合同的權利。
譬如,《德國民法典》第314條規(guī)定:“繼續(xù)性債之關系(Dauerschuldverh ltnis)之任何一方當事人,無待終止期限之遵守,得基于重大事由終止之。在斟酌個案所有具體情事,且衡量雙方利益后,維持該契約關系到約定之消滅期限或終止期限屆滿,對終止之一方無期待可能性者,有重大事由之存在”(第1項)。“重大事由為違反契約義務者,僅于補正期限經(jīng)過而無效果,或催告而無效果時,始得終止之”(第2項第1句)。“補正期限及催告期限,于發(fā)生特殊情事經(jīng)衡量雙方利益后,得認立即終止為正當者,無庸定之”(第323條第2項第3句)。
(5)債是債權人得請求債務人為特定行為或不為特定行為而取得利益的法律關系。債的標的即債權、債務關系所共同指向的對象,是債務人為特定行為(作為)或不為特定行為(不作為),統(tǒng)稱“給付”。債權人通過請求債務人為特定行為或不為特定行為即可因此而獲得特定的法律利益,由此使自己對債務人的債權獲得實現(xiàn)。易言之,債之關系的法律效果體現(xiàn)為給付,即一方得向另一方要求積極的作為或消極的不作為。除給付義務外,基于誠信原則,債之關系還使各方負有照顧另一方權利、權益及利益的義務(《合同法》第60條第2款)。概言之,在本質上,債之關系是一種法律上的“約束”,據(jù)此,一方得向另一方要求為一定行為或者要求特定結果的產生。
(6)債為財產性法律關系。債的關系是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利益關系。此種利益關系或直接表現(xiàn)為財產性質,或者最終與財產有關。因此在權利分類上,債權被歸入財產權,債的關系被歸入財產性法律關系。應當指明的是,債的關系雖然一般性地被稱為財產性法律關系,但并不必須債的關系中的當事人的利益均體現(xiàn)為財產性利益。在有的場合,一方當事人的利益可能是無法以金錢衡量的精神利益;而在有的場合,甚至雙方當事人的利益都體現(xiàn)為精神利益。由此,《日本民法》第399條規(guī)定:“債權,盡管是不能以金錢估價之物,也可以作為其標的”;我國臺灣地區(qū)“民法”第199條第2項、第3項規(guī)定:“給付,不以有財產價格者為限”,“不作為亦得為給付”。
(7)債是財產流轉型法律關系的統(tǒng)稱。債所涵括的合同關系、無因管理關系、侵權責任關系、不當?shù)美P系、締約過失責任關系以及單方允諾關系,性質上都是財產流轉關系,且效果相同,皆發(fā)生特定義務人向權利人負擔給付義務,而權利人享有給付請求權的法律效果。債這一概念正是此等法律關系的抽象概括。
應注意的是,債是財產流轉法律關系,表明債的關系是一種動態(tài)的關系,此與物權法律關系迥乎不同。詳言之,債的關系通過給付義務創(chuàng)設出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緊張關系,而該緊張關系又迫使債務人通過清償予以消除,消除后,債權人就獲得其應得的給付,由此債之關系促成了金錢、貨物及服務的流動。由此,債之關系具有動態(tài)性。另外,債之關系作為物資流動的媒介,不僅以過去與現(xiàn)在的財富為目標,還可以將來可能發(fā)生的社會財富為內容,使財富融通更加頻繁,最終加速與促進經(jīng)濟的發(fā)展。物權關系是一種反映物權權利人對物的支配、管領、控制的排他性關系,此種關系顯然是一種靜態(tài)的法律關系。法律對于它的保護,旨在實現(xiàn)對物權權利人支配、控制、管領特定物(或權利)的靜態(tài)的安全的保護。
目 錄
第一章 債法通論概說 …… 001
第一節(jié) 債的意義、一般法理(學理)與特性 |001
一、債的涵義 |001
二、債的一般法理(學理) |012
三、債的特性 |015
第二節(jié) 債權的意義與特性 |017
一、債權的涵義 |017
二、債權的特性 |029
三、完全債權的實現(xiàn)與不完全債權實現(xiàn)的障礙 |031
第三節(jié) 債務 |033
一、債務的涵義厘定 |033
二、債的義務 |034
三、債務與責任 |038
四、請求權基礎與請求權的類型 |044
五、債務與訴權 |044
第四節(jié) 債法的名稱、法源、債法總則的總則性、抽象性與債法的特質(特色、性質) |045
一、債法的名稱 |045
二、債法的法源 |046
三、債法總則的總則性、抽象性及其問題 |048
四、債法的特質(特色、性質) |050
第五節(jié) 債法與相關法律的關系 |052
一、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052
二、勞動基準法|053
三、政府采購法|053
四、聯(lián)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053
五、國際人權公約 |054
六、歐盟契約法 |054
第六節(jié) 債法通論的其他問題 |055
一、民法典的制定與債法通論 |055
二、社會生活中的債法通論 |055
三、債法的國際化、統(tǒng)一化及現(xiàn)代化趨勢 |056
第二章 債的發(fā)生原因與債的標的 …… 059
第一節(jié) 債的發(fā)生原因 |059
一、(民事)法律行為 |059
二、法規(guī)規(guī)定 |060
三、誠實信用原則 |060
第二節(jié) 債之標的 |061
一、債之標的概說 |061
二、債之標的的要件 |062
三、債之標的——給付——的內容和范圍不以具有金錢價值者為限 |066
四、債之標的——給付——的種類 |067
第三章 債的種類 |069
第一節(jié) 概說 |069
一、債的種類的多樣化 |069
二、債的分類的視角 |069
第二節(jié) 債的分類 |072
一、依發(fā)生原因的分類 |072
二、依給付的內容的差異或不同的分類 |072
三、依給付可否選擇的分類 |091
四、依主體人數(shù)的單一或多數(shù)的分類 |096
五、依給付是否可分的分類 |096
六、依債權債務可否分為份額的分類 |096
七、依兩債之間的主從關系的分類 |096
八、保證之債 |097
第四章 債的關系的發(fā)生 |098
第一節(jié) 概說 |098
第二節(jié) 因合同(契約)所生的債的關系 |099
一、合同(契約)之債于民法典債法規(guī)則系統(tǒng)中的地位 |101
二、合同(契約)自由原則及其限制 |101
三、合同的成立 |105
四、引起合同之債的要約、承諾的特殊形式 |114
五、合同原則 |116
六、合同(契約)的種類 |117
第三節(jié) 因侵權行為所生的債的關系 |135
一、概說 |135
二、侵權行為責任法的發(fā)展脈絡與演進 |136
第四節(jié) 無因管理 |137
一、概說 |137
二、真正無因管理與不真正無因管理 |139
三、無因管理的構成要件 |139
四、無因管理的效力 |144
五、準無因管理(不真正無因管理) |149
第五節(jié) 不當?shù)美?|151
一、不當?shù)美暮x、學說、存立基礎、立法成例與特性 |151
二、不當?shù)美闪⒁木唧w分析 |154
三、不當?shù)美闹饕唧w類型 |155
四、特殊的不當?shù)美?|155
五、不當?shù)美男Я?|157
第六節(jié) 單方允諾 |157
第七節(jié) 締約過失 |158
一、概要 |158
二、締約過失責任與相關制度的區(qū)別 |159
三、締約過失責任的構成 |160
第五章 債的效力 |161
第一節(jié) 債的效力概說 |161
第二節(jié) 債權的效力概要 |162
一、債權的效力的涵義 |162
二、完全債權的效力 |163
三、不完全債權的效力 |170
四、債務與責任 |175
五、債權的具體功用 |176
六、從對不履行的救濟這一視點看債權的效力 |177
第三節(jié) 債權于當事人之間的效力:強制履行 |178
一、強制履行的涵義、理念與沿革 |178
二、我國現(xiàn)行法與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批復”“通知”等對有關債權的強制履行(或強制執(zhí)行)的規(guī)定 |180
三、強制履行的方法 |182
四、各種債權的強制履行的方法 |184
五、強制履行于法律系統(tǒng)上的地位 |188
第四節(jié) 債務的效力 |190
第五節(jié) 不真正義務的效力 |191
第六章 債的履行與不履行的效力 |193
第一節(jié) 債的履行及其原則 |193
一、債的履行概要 |193
二、債的履行原則 |194
三、債的履行的內容 |197
第二節(jié) 債務不履行的涵義與類型 |198
一、概要 |198
二、債務不履行的類型 |201
三、債務不履行的四種類型分析 |202
四、債務不履行與侵權行為 |226
第三節(jié) 債權人遲延(受領遲延) |227
一、受領與受領遲延的涵義 |228
二、受領遲延與受領義務:受領遲延責任的性質的學說 |228
三、受領遲延的構成要件 |229
四、受領遲延的法律效果 |231
第四節(jié) 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 |233
一、概要 |233
二、關于賠償范圍的學說的展開 |235
第五節(jié) 第三人侵害債權 |237
一、概要 |237
二、第三人侵害債權的侵權行為 |237
三、基于債權的妨害排除請求 |240
四、我國法下債權應解為受《侵權責任法》的保護 |241
第七章 合同的效力 |243
第一節(jié) 合同的一般效力 |244
一、合同履行請求權 |244
二、合同的確保:違約金制度及其規(guī)則 |244
三、合同的解除 |252
四、合同的終止 |256
第二節(jié) 合同的特殊效力 |258
一、定型化合同 |258
二、雙務合同的效力 |259
三、涉他合同 |265
第八章 債務人的責任財產的保全 |272
第一節(jié) 概要 |272
一、債務人的責任財產與債權人平等 |272
二、債務人的責任財產的保全的涵義與性質 |274
三、債務人的責任財產的保全的利益平衡 |275
第二節(jié) 債權人代位權 |276
一、概要 |276
二、債權人代位權的成立要件 |281
三、債權人代位權的行使 |284
四、債權人代位權的法律效果(效力) |286
第三節(jié) 債權人撤銷權 |288
一、概要 |288
二、債權人撤銷權的發(fā)展脈絡與特性 |292
三、債權人撤銷權的成立要件 |297
四、債權人撤銷權的行使 |301
五、債權人撤銷權的法律效果(效力) |304
第九章 多數(shù)人之債 |306
第一節(jié) 多數(shù)人之債的涵義與多數(shù)當事人的債之關系的問題 |306
一、多數(shù)人之債的涵義與分類 |306
二、多數(shù)當事人的債之關系產生的問題 |308
第二節(jié) 多數(shù)人之債的種類 |309
一、概要 |309
二、兩個視點 |310
第三節(jié) 可分之債與不可分之債 |312
一、可分之債 |312
二、不可分之債 |315
第四節(jié) 按份之債與連帶之債 |320
一、按份之債 |320
二、連帶之債:以連帶債務為中心 |321
三、不真正連帶債務 |333
第五節(jié) 準共有之債與共有之債務 |336
一、準共有之債 |336
二、共有之債務 |337
第十章 債的擔保 |339
第一節(jié) 概要 |339
第二節(jié) 保證(保證債務、保證責任) |341
一、概要 |341
二、保證、保證債務、保證責任三項概念的厘定 |342
三、保證的構造 |343
四、對債權人、債務人的功能:與物的擔保的比較 |343
五、保證債務的特性 |344
六、保證債務的成立要件 |346
七、保證合同的內容 |349
八、保證的法律效果 |351
九、保證人、債權人不承擔民事責任的情形 |356
十、保證的消滅 |356
十一、各種主要保證 |357
第三節(jié) 定金 |360
一、概要 |360
二、定金的種類 |361
三、定金的成立 |362
四、定金的效力 |362
五、定金與預付款、押金、違約金及訂金的界分 |364
第十一章 債的移轉 |367
第一節(jié) 概要 |367
一、債的移轉的源起與立法成例 |367
二、債的移轉的涵義 |369
三、債的移轉的因由與種類 |370
第二節(jié) 債權讓與 |371
一、概要 |371
二、債權讓與的限制 |374
三、債權讓與的效力 |375
第三節(jié) 債務承擔 |377
一、概要 |377
二、引起債務承擔的因由 |381
三、債務承擔的成立要件 |381
四、債務承擔的效力 |383
第四節(jié) 合同上地位的移轉與契約加入 |384
一、合同上地位的移轉(債權債務的概括承受) |384
二、契約加入 |387
第十二章 債的消滅 |389
第一節(jié) 概要 |389
一、總說 |389
二、債的消滅的效力 |390
第二節(jié) 清償 |392
一、概要 |392
二、代物清償 |394
三、債的更改 |394
四、清償?shù)殖?|396
五、清償人得對受領清償人請求給予受領證書 |397
第三節(jié) 抵銷 |398
一、概要 |398
二、抵銷的要件(相抵適狀、抵銷適狀,Aufrechnunglage) |401
三、抵銷的方法 |402
四、清償?shù)夭煌膫鶆盏牡咒N |402
五、人身傷害的損害賠償之債的抵銷限制 |403
六、向第三人為給付的債不得為抵銷 |403
七、抵銷的效力 |403
第四節(jié) 提存 |404
一、提存的涵義、特性及法性質 |404
二、提存的要件 |405
三、提存的正當性 |406
四、提存價金 |406
五、提存處所與通知 |407
六、危險負擔的移轉 |407
七、提存物的領取與領取的限制 |408
八、領取權的消滅 |408
第五節(jié) 免除 |409
一、免除的涵義、特性與法性質 |409
二、免除的要件 |410
三、免除的方法 |411
四、免除的法律效果 |412
第六節(jié) 混同 |412
一、混同的涵義、性質與因由 |412
二、混同的法律后果 |413
第七節(jié) 目的的達到與權利失效 |414
一、目的的達到 |414
二、權利失效 |414
主要參考文獻 |415
后記 |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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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華彬作品系列”全家福
本系列圖書收錄了陳華彬教授的《民法總則》(第二版)、《民法總則》、《物權法論》、《債法通論》、《債法分論》、《物權法要義》、《建筑物區(qū)分所有權法》、《民法體系的新展開》(上、下冊)、《民法的構筑》、《婚姻家庭法》。這套書是對陳教授自1988年從事民法學術研究以來有關民法的著述及其思想的新歸納、新總結,其寫作、整理、打磨、核校,系逐字逐句地進行,并時刻以謹嚴、審慎、嚴格的態(tài)度而努力為之。這套書兼顧學理、法理與實用性,既有理論碰撞,又有實踐指引,為讀者提供準確、清晰、簡潔、明確、全面、系統(tǒng)的民法及其法理與學理的知識。同時,這套書關注并注入了域(境)外民法及其法理與學理的最新內容及解釋成果,并分析比較各家學說之優(yōu)劣,具有前衛(wèi)性和前瞻性。通過這套書,可以管窺新中國民法學基本與我國改革開放同頻共振,由無到有,從小到大,由弱到強以及由微小到彰顯的演進、發(fā)展歷程。
內容來源:第四編輯部
編校排版:信息中心
審核簽發(fā):社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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