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嶗山區“女子駕車逆行辱罵毆打他人”這事兒,想必地球人都知道了吧。
今天青島公安發布了相關情況通報。
據說,這還是成立了工作專班,依法進行了核查后,多級上報,反復修改,最后,認認真真寫了這篇小作文:
讀完以后,我竟然讀出了嬌喘、幽怨的意味:
人家逆行,去醫院,你給人家讓一讓,不就沒事兒了嘛。人家都往后退了,你還往前行駛,發生糾紛了吧。她打人也是很無奈啊。
假如這是一篇閱讀理解,我不知道上面這種感覺是否對,但,我總覺得怪怪的,有一種傾向性很濃的氣息撲面而來。
因為,我不懂警方通報中將男子正常行駛定義為“頂車”是想表達什么。
如果青島公安這篇通報里的邏輯成立,那上圖這種的行為,到底是執法呢,還是糾紛呢?
用過閱讀,我們看這幾個信息:
一,女子毆打他人,致人受傷,是8月28日13時,傳喚打人的女子王某接受調查,是8月29日18時。人證物證不都在嗎?是不是需要當天就可以先把嫌疑人控制住,我不太確定,需要專業法律人士解讀。
二,逆行,發生了交通事故。這兩個條件同時具備的情況下,到底是報警后離開現場,不算肇事逃逸?還是只需要事故雙方協商后,離開現場,就不算肇事逃逸?這一點也需要法律專業人士進行解讀。
三,因為自己逆行,正常行駛的車輛沒有讓行,就辱罵、毆打他人。
被害者不讓走,并且報了警,她跑了,這算不算逃逸?
四,根據網友分析,發現這名女子并非赤手空拳打人,而是手里拿著器械,這應該算是兇器吧?通報中,故意隱去了這個細節,其惡劣程度也就打了折扣。
持械毆打她人,故意傷害,致人受傷,青島警方把這定義為“系行車糾紛引發”。這讓人看不懂。
什么叫糾紛呢?
“由于利益沖突、誤解或溝通不暢等原因,導致不同利益方之間產生爭議或沖突,”這叫糾紛,對吧?
如果青島市公安局某領導正常行駛,一點責任都沒有,結果被逆行的人給揍得鼻青臉腫,你敢說這叫糾紛引發的案件?
隨意毆打、攔截、辱罵、恐嚇他人,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這不叫尋釁滋事,所以,什么才叫尋釁滋事呢?
如果那名挨打人員真是島市公安局某領導,這個案件該怎么定性?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