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在公關】設為“星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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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開車抖抖霍霍的姚素馨
來自熱愛共享單車的啊嘿噠公關
隨著機動車司機家屬發聲,男孩騎行遭碾壓身亡案再次引發關注。事件大家都熟悉的,不多復述,揪心。
可以發現:司機因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被批準逮捕,以及公眾覺得司機不應該承擔責任的樸素認知,兩者之間存在巨大撕裂。
01
津云發了一段司機家屬的采訪錄音:
家屬連問:
騎行隊碰到小孩那個,沒有責任嗎?
組織騎行的,沒有責任嗎?
其他責任方,沒有責任嗎?
為什么就把一鍋粥的我們這方來承擔呢?
你讓一個沒有文化的農民怎么去評判這條道路,有沒有開放呢?
完全聽得進去,而且共情,是吧。
評論里也都是這么說的。
02
共情,是我在情感上也覺得那個司機特別冤枉,特別倒霉。我看到視頻,還代入了一下,是我也避不開啊。
但,常年訓練告訴我:
獲得最多點贊的評論,只代表更多人的同意,不代表內容本身就是對的。
選擇題有ABCD四個選項。A是正確答案,選C的人最多,并不矛盾,甚至還很常見。
03
我們都有發表看法的權利,并不是都有發表看法的能力。
“法考”很難。我國“法考”的通過率常年在20%以下。
還有門檻,起步價“本科”。
不經過專業訓練和系統學習,憑借自己的樸素認知(也就是拍腦門),得出有關法律問題的準確結論,概率會有多高?
在熟悉的事情上,準確率高一些,比如,偷東西是“盜竊”。
到了討論“版權”、“著作權”之類的,已經稀碎得差不多了。
這次事件如果發生在“道路”上,交通法規用一用,間隙還不會那么大。偏偏遇上未開放路段這種小眾題材,偏偏定性完全發生改變,直接導致巨大沖突產生。
04
為了方便展開討論,下面將會講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識。(我盡力查過了,也問了法律相關人士,但不敢保證都是對的。)
所有法律,都得先看適用范圍。范圍都不對的話,扯毛線啊。
適用范圍包括三個方面:時間效力、空間效力和對人效力。也就是管多久,管哪兒,管誰。
由于事件發生在未開放路段,《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對此沒有空間效力。不管看著多像一條路,已經用了多久,平時人來人去車來車往,它在法律界定里面,就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里的“道路”。
車輛進入未開放路段,等于已經放棄了談機動車、非機動車,放棄了談對向車道、突然倒地、男孩未滿12周歲不能上路騎行等。以這些角度去討論司機責任問題,是完全不適配的,除了情緒激動、思維混亂,不會產生其他實際價值。
05
所以,交警壓根沒有出場機會,直接是由刑警接手。
刑警帶著《刑法》來了唄。
做律師的朋友說,“這是典型的過失致人死亡”,“沒有必要討論”,行駛進入未開放路段,需要盡到高度注意義務,而那個司機沒有盡到這個義務。
還給我看了一些案例,什么農村大院子,門口掉個頭,一不當心把自己家孩子碾了,判“過失致人死亡罪”的并不罕見。
至于司機怎么會進入這個未開放路段,怎么就沒盡到注意義務,這些不是沒用,已經在定成“過失”而不是“故意”時候用上了,也可能會在后續具體量刑中起到作用。
06
根據家屬說法,已經為他請了著名律師周兆成擔任辯護律師。周兆成律師是大牌,接這個案子應該不是從能收多少律師費出發的。
司機本人現在是不認罪的狀態,可以看看周兆成律師后續怎么打。
07
公檢法其實也腦闊疼。
法律是通過威懾與處罰,讓公眾感覺到正義的存在。理想狀態就是,一個案子判了,既完全符合法律法規,又特別匹配公眾期待,才叫完美。可現在面臨的問題是:公眾覺得司機沒什么問題,而檢察院批準逮捕那就是“認為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
如果后續法院判司機罪名成立,而且必須實刑,肯定不符合公眾對法律的期待,輿情肯定炸鍋。
08
司法,因為輿情做出讓步,肯定是與公平公正違背的。
法治社會里面,司法是獨立的,不能有媒體審判、輿論審判的存在,正義不能在公眾的“感覺里”。
輿情對于司法的作用,其一,是監督。
監督什么,監督司法按照已經定好的東西去嚴格執行。
其二,是調整。
發現哪兒不合適了,要想辦法推進法律法規本身進行優化,不是在現有規則上搞特例。
09
根據《刑法》第233條,過失致人死亡一般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實踐中,駕駛車輛在非道路空間過失致人死亡,如果嫌疑人認罪認罰,雙方能達成和解,法院一般會判緩刑。
有報道說,司機這邊湊了20萬送過去,孩子父母沒要。感覺是有點要談不攏的意思。
10
司機是最后的最倒霉的那個直接行為人,而其他各方也有責任。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在道路未移交的情況下沒有管好,那么多人和車進進出出,應該承擔管理失職的責任。
騎行活動的組織者,其未盡到篩選義務讓小孩子也加入,應該承擔組織責任。
至于孩子父親,其作為監護人帶孩子上路騎行,更應該承擔一定責任。
都有責任,但并不是“過失致人死亡”,這些責任,沒有抓人,但也需要賠償。
粗糙的翻譯是:賠錢共同承擔,坐牢的還是司機。
11
我猜,最希望父母接受賠償,簽和解的,是法院。這樣才有可能判個緩刑。否則,萬一真的判了坐大牢,留下家里生病的妻子、未成年的孩子、年邁的父母,法院都不一定扛得住輿情。
12
我不相信,普法“過失致人死亡”會對整體輿情產生效果。通過普及知識點,扭轉輿情風向的案例,我想不出來。知道的話,歡迎留言討論。
13
還記得貨拉拉那個女生的案例嗎?
沒有投票,想來想去問什么都很沉重,希望這個教訓能有點用,這種事情少一件也是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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