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來源:海關發布
來函咨詢:前兩年,我家二寶出生之后,我就沒有上班了,在家照顧兩個娃。空閑時就想著找點事情做,看到一個做代購的朋友圈在發一些國外品牌的奢侈包包,價格還比較合適。我就向她購買,然后在我自己的朋友圈上賣。大概流程是:我看了她朋友圈的包包款式,問她價格,價格合適就付款,過一段時間就收到她寄來的包包,發貨地點全部是國內的;從來沒有收過國際包裹,也從來沒有問我要過我的身份證復印件之類的,我們也沒有談過這個貨是從哪里來的。前些天,聽說這個大代購涉嫌走私被海關緝私局抓了,涉嫌幾千萬偷逃稅額。請問像我這種情況,是否會涉嫌走私?
走私刑事辯護律師吳國雄律師/深圳:
1、從你的表述來看,因為你未參與通關環節,甚至你也不能肯定對方(大代購)就是一手進口方,而且你所收到的快件都是國內快件,你也未曾提供過個人身份證接受過國際快件,那么基本可以判斷你們之間的交易屬于國內交易。
2、但是國內交易也有可能涉嫌走私。《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對于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走私貨物,數額較大的,以走私論。即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走私進口的應稅貨物、物品,偷逃稅額達到起刑點的(個人10萬,單位20萬)的,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因為購買行為不是走私行為,而是“以走私罪論處”的擬制走私行為,所以在司法實踐中適用一百五十五條是有嚴格的條件的,比如必須是直接向走私行為人收購,也就是說必須是第一手,第二手不算;主觀上應該明知所收購的是走私貨物;“收購”一般指的是經營行為,如果只是自用消費的一般不宜追究刑事責任等等。故,請你參考上述分析,核查你與大代購之間的交流信息等證據,是否可以體現出你是否“明知”對方存在走私行為等等。
吳國雄(深圳) 海關法專業資深律師,專注于走私犯罪辯護、海關爭議解決、海關事務專項顧問。居于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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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胡青寧
來源:吳國雄走私辯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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