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9月6日訊 通訊員高雅妮 張婷婷當前,微信已然成為社交聯絡的重要工具,涉及工作、生活等各方面的交流、溝通,平常聊天中因觀點不一致爭吵幾句很常見,但有時候情緒“上頭”,沖動下喪失理智,無所顧忌地在微信群發布不當言論“泄憤”,殊不知,你的一時“口舌之快”,可能會惹來不小的麻煩。近日,石門法院依法審結一起在微信群發布不當言論引發的名譽權糾紛案件。
案情簡介:
原告匡某與被告晏某系石門某小區業主,且匡某是該小區業主委員會主任。2024年3月,因該小區物業公司更換事宜,晏某對匡某在小區業主微信群的發言不滿,與其發生爭吵,態度惡劣,且對匡某言語辱罵。匡某氣憤不已,遂訴至石門法院,要求晏某公開道歉并賠償損失。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名譽是對個人、集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個人、集體的名譽權受法律保護,任何人均不得利用各種形式侮辱、毀損他人的名譽。案涉小區的住戶、業主對物業公司相關事宜發表不同意見,本無可厚非,但被告晏某發表意見時,針對匡某語言低俗粗魯,損害了匡某的名譽權,還造成匡某一定程度上的精神損害,理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因此,法院依法判決晏某向匡某公開書面道歉,并賠償精神損失費1000元。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二十四條 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
法官說法:網絡并非法外之地,微信群內發言同樣需要遵循公序良俗,遵守法律法規。網絡空間為大家提供了更多的表達渠道,但暢所欲言并不代表為所欲為,可以有不同意見,但應該做到謹言慎行,發布言論應當實事求是,文明用語,遵守法律法規,不可為逞一時口舌之快,隨意發表不當言論,突破法律底線,侵犯他人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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