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審查逮捕聽證制度的試點、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確立和完善等刑事訴訟程序的改革,法院審判階段辯護的空間越來越小,辯護重心前移成為刑事辯護工作的一個趨勢。
案件移送法院審判之前有三個關鍵時期,依據法律,辯護律師可以會見當事人,申請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提起羈押必要性審查,提出不予起訴等法律意見,以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相比審判階段的辯護,在這三個時期辯護律師能夠發揮更大的作用。
“白金救援期”。“白金救援期”指的是犯罪嫌疑人實施涉嫌犯罪的行為后到被偵查機關采取拘留措施之前的這段時間。
部分當事人在被偵查機關拘留之前,其實是知道自己的行為涉嫌了犯罪,面臨著被偵查機關采取強制措施的風險,尤其是在偵查機關立案后,其被采取強制措施的風險更是大大提高,但抱著僥幸的心理,沒有主動要求律師的專業幫助并采取補救措施,而是消極的等待,導致被拘留乃至批捕、起訴和審判。
在被采取拘留措施前這一關鍵時期,律師可介入和提供專業法律幫助。一是主動釋法勸說犯罪嫌疑人放棄違法行為。二是指導當事人調解、和解。三是對公安機關立案提出異議。四是協助收集、固定證據。五是闡述自首的規定和有利后果。
需要重點強調的是,律師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過程中一定不能有以下行為:(1)不能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隱匿證據;(2)不能唆使當事人和有關人員作偽證;(3)不能協助當事人制定應對、對抗偵查機關的方案。
“黃金救援期”。即拘留到審查逮捕這段時間。
當事人被偵查機關采取拘留措施后,律師接受委托,可以根據會見等權利了解案情,通過提交取保候審申請書、不予批捕法律意見等專業的法律行為,大大提高不批捕率。
在“黃金救援期”,辯護律師不僅可以向偵查機關提出變更強制措施的申請,也可以提出撤銷案件的法律意見,審查批準逮捕時也可以向檢察機關提出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見。
在偵查機關提請批準逮捕前,辯護律師通過會見當事人,與辦案人員溝通、交流等方式了解案情后,可以從專業角度分析案件,提出法律意見,從而避免偵查機關只聽到被害人一面之詞而有失偏頗,幫助偵查機關全面了解和掌握案情,客觀公正辦理案件,促進偵查機關作出變更強制措施或者撤銷案件的決定。
“白銀救援期”。“白銀救援期”指的是當事人被批準逮捕后到檢察機關將案件移送法院起訴前這一時期。
刑事辯護重心前移是刑事辯護工作的一個趨勢。
刑事拘留所要求的證據的證明程度是比較輕的,僅僅是偵查部門認為犯罪事實極有可能是當事人實施的。
而逮捕的證據條件就需要更進一步,不僅需要有證據顯示行為人極可能實施了犯罪,還需要對這些證據中的已有部分進行核實且無誤。
而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根據刑事訴訟法和《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的規定,檢察機關不僅要審查認為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而且還要查明采取的強制措施是否適當,對于已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有無繼續羈押的必要等。
因此,案件在移送法院起訴前辯護律師可以充分利用起訴需要達到的嚴格標準而提出不予起訴和羈押必要性審查的法律意見。具體包括以下三方面內容:
一是羈押必要性審查申請。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規定了檢察院可以采取六種方式進行羈押必要性審查,必要時,可以依照有關規定進行公開審查。辯護律師可以充分利用相關規定,根據案件調查、審查材料的變化,圍繞不予羈押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十二種可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情形為核心,通過辯護強調當事人具備取保候審的條件,或通過積極退賠、取得被害人諒解等“創造”取保候審的條件,為當事人爭取變更強制措施的機會,也能為下一步的辯護帶來便利。
二是為認罪認罰從寬提煉協商籌碼。
2018年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明確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其中第173條規定了認罪認罰應聽取辯護律師對涉嫌的犯罪事實、罪名、適用法律的規定以及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等從寬處罰的建議,并記錄在案。辯護律師可以充分抓住與檢察官溝通、協商的機會,從事實證據到罪名、量刑,向檢察官闡明是否夠罪、此罪彼罪的觀點,案件實體及程序方面的瑕疵等等,爭取當事人利益的最大化,換取檢察機關更輕的量刑建議。
三是向檢察機關提出不予起訴的法律意見。
律師在審查起訴階段的工作重點,側重于酌定不起訴和存疑不起訴。辯護律師可以就犯罪情節輕微的事實證據和法律規定與檢察官深入的交流,促成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辯護可以對全案證據進行系統分析、詳細的羅列對比,找出不能排除的合理懷疑,利用法律專業優勢說服檢察機關不予起訴。
張和玉,貴州存正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司法部死刑復核援助律師,貴州省律師協會涉訪涉訴委員會委員,貴陽市律師協會刑事專業委員會委員。
在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貴陽市人民檢察院、貴州省公安廳、貴陽市公安局、云巖區人民法院、觀山湖區政府擔任值班咨詢律師。
主做刑事案件,辦理大量成功案例。歡迎案件交流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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