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函咨詢:您好,我表弟找國外買手買了ipad,然后寄到香港的轉運公司,再由轉運公司寄回國內。前兩天被海關緝私局查了,找我表弟去錄了口供,辦理了取保候審。到那時,表弟才知道香港這家轉運公司沒有交稅,但表弟之前是不知道的。表弟收到貨之后,都是掛在閑魚上賣了;還有一些小東西比如顯卡和游戲本什么的,總共貨值300萬。請問我表弟這種情況能否不起訴?
走私刑事辯護律師吳國雄律師/深圳:
1、所述案件可能涉及兩個問題,其一是偽報貿易性質,即進口后之后用于境內銷售的屬于商業行為,不能以“個人物品”(征行郵稅)名義進境,而應以一般貿易申報繳稅;其二是,可能存在低報價格的問題。
2、對于你表弟(貨主),偵查機關的定案邏輯是,其支付的費用不足以繳納稅應繳稅額,推定其有走私的故意。
3、你表弟涉嫌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個人犯罪偷逃稅額(注意不是貨值)達10萬元,即可以刑事立案。偷逃稅額與量刑之間的關系,在不考慮主從犯、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的情況下,偷逃稅額與量刑的關系如下表:
4、個人犯走私普通貨物罪,一般稅額在30-40萬以下并有其他減輕情節如自首、從犯等,在認罪認罰的情況下,是有機會不被起訴的。
吳國雄(深圳) 海關法專業資深律師,專注于走私犯罪辯護、海關爭議解決、海關事務專項顧問。居于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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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胡青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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