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簡介
隋彭生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原中國政法大學合同法研究中心主任,在物權法、合同法、擔保法領域取得了顯著研究成果,目前已在《中國法學》《政法論壇》《政治與法律》《法商研究》等核心刊物上發表論文數十篇,出版個人專著或主編高等院校教材近二十部。
朱永平現任廣東大同律師事務所主任,中國知名資深律師,具備二十余年的豐富律師執業經驗,系首屆廣東十大優秀中青年法學家,中山大學法學院研究生導師,華南理工大學法學院研究生導師,廣東省法學會律師學研究會會長。
內容簡介
認定無效合同“是民商法學界公認的世界性難題”。合同規范及學理基本圍繞有效合同展開,無效合同的制度與理論均供應不足,無效合同的認定和后果處理,是實務中糾結的問題,加強對無效合同法律實務的研究,重要性不言而喻。本書以《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為依據,對無效合同作了簡明闡釋,并多視角觀察、評析無效合同,提出作者自己的思路和觀點,理論體系比較完整。同時直面實務中常見的疑惑,穿插解析多個壓縮案例,重在提出解決問題的思路。
本書是一本法律實務書,也是一本專著,適合法律實務工作者閱讀,可以供理論研究工作者參考,也可以作為在校法學本科、研究生開拓法理思考空間的課外讀物。
前 言
2023年1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研究室負責人就民法典合同編通則司法解釋答記者問時指出:認定無效合同“是民商法學界公認的世界性難題”。合同規范及學理基本圍繞有效合同展開,無效合同的制度與理論均供應不足,無效合同的認定和后果處理,是實務中糾結的問題,加強對無效合同法律實務的研究,重要性不言而喻。
合同制度是民事法律制度的組成部分。債權合同是民事合同的一種,本書所說的無效合同,是無效債權合同。
合同效力是指合同約束力,包括形式約束力和實質約束力。形式約束力是法鎖效力,一般實質約束力是給付效力;部分合同只有形式約束力和期待給付效力。
合意是約束力的源泉,無效合同的本質是無效合意。無效合同沒有形式約束力,也沒有實質約束力,不能產生意定之債。無效合同并非不發生任何效果,它作為民事法律事實,可以產生法定之債。
導致合同無效的原因是違反強制性規定或違背公序良俗,但違反強制性規定有除外情形,認定違背公序良俗則應定性定量,總體指導思想是要防止無效合同的泛化。
本書以《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為依據,對無效合同作了簡明闡釋,并多視角觀察、評析無效合同。本書采納一般理論,同時對有關專門問題進行探討,提出作者自己的思路和觀點,理論體系比較完整。直面實務中常見的疑惑,盡量在理論上給予回應。
尾編是“本書觀點綜述”,介紹了作者對無效合同的基本觀點和闡釋思路。
對實務而言,案例為王。本書夾敘夾議,穿插解析了85個壓縮案例,重在提出解決問題的思路,各章還對人民法院的典型判例(共13個)作了點評。
本書特色之一是突出了對法條的運用,這對實務很有價值。涉及的法條較多,盡量安排在頁下腳注里,以使主文簡潔。
本書是一本法律實務書,也是一本專著,適合法律實務工作者閱讀,可以供理論研究工作者參考。可以作為在校法學本科、研究生開拓法理思考空間的課外讀物。參閱時,要注意審視本書解決問題的思路和角度。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原中國政法大學合同法研究中心主任隋彭生
廣東大同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朱永平
2024年1月10日
目 錄
第一章 合同效力的含義、類型
第一節 合同效力的含義1
一、合同的含義與合同發生的環節1
二、合同效力、合同有效、合同生效、合同失效含義辨析2
三、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當事人合意(雙方法律行為)的效力3
四、合同在當事人之間發生相當于法律的效力9
第二節 合同對當事人的效力及對第三人的消極效力10
一、合同對當事人的效力:合同的形式約束力與實質約束力10
二、合同的特殊實質約束力(期待給付效力)16
三、附生效期限的合同和附生效期限的給付具有形式約束力和一般實質約束力24
四、合同形式約束力和實質約束力發生的時點27
五、違反實質約束力和形式約束力的違約行為29
六、設定自然之債的合同,自始確定不發生實質約束力和形式約束力,不是嚴格意義上的合同32
七、合同相對性原則及對第三人的消極效力35
第三節 案例分析40
案例分析一:成立尚未生效的合同具有形式約束力和特殊實質約束力,可以解除40
案例分析二:約定“大概半年”支付傭金,效力如何42
第二章 無效合同導論
第一節 無效合同的本質、法律特征和無效的狀態46
一、無效合同的本質46
二、對無效合同之無效的三個基本界定52
第二節 意思表示解釋規則對無效合同的適用57
一、合同解釋概述57
二、合同效力狀態的解釋,原則上采表示主義解釋方法59
三、對合同存在有效與無效等兩種以上解釋時,應采有效解釋的規則60
四、合同名稱與合同內容不一致的,不能按無效解釋66
第三節 無效合同與有關合同效力形態的比較分析69
一、無效合同與可撤銷合同的比較分析69
二、無效合同與效力待定合同的比較分析73
三、無效、撤銷、效力待定事由競合時合同的效力76
第四節 與無效合同有關的民事訴訟問題78
一、訴權與民法上的請求權78
二、確認之訴、給付之訴、形成之訴81
三、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舉證責任84
四、已經發現合同無效,原告請求撤訴應否允許84
五、請求確認合同無效與請求撤銷合同關系的處理85
第五節 案例分析85
案例分析一:對情人之間的“分手費”是否違背公序良俗、是否屬于自然之債的解釋85
案例分析二:合同無效與可撤銷不能競合89
第三章 合同無效的法定事由
第一節 無效事由與有效要件的沖突94
一、第一個法定有效要件與法定無效事由沒有沖突94
二、第二個法定有效要件與法定無效事由存在沖突95
三、第三個法定有效要件與法定無效事由存在沖突96
四、問題的癥結所在96
第二節 合同無效事由的學理分類97
一、主體不適格與合同內容違法97
二、自始法律不能與自始事實不能106
三、直接違法與間接違法109
四、實體違法與締約程序違法111
五、自身原因導致無效與其他合同無效導致本合同無效113
第三節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及除外情形114
一、強制性規定的意義、類型114
二、強制性規定的文字識別122
三、運用論理解釋識別強制性規定——以物權法定原則為例128
四、“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的合同,未采用的,是無效還是未成立131
第四節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無效135
一、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及精神病人簽訂的合同無效135
二、對實務中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小額日常行為效力的解釋137
三、自己代理成立的使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純獲利益合同的效力138
第五節 以雙方通謀虛假意思表示訂立的合同無效139
一、雙方通謀虛假意思表示的含義139
二、虛假合同、隱藏合同的效力142
三、對虛假合同的審理143
第六節 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合同無效144
一、惡意串通概述144
二、惡意串通的構成要件146
三、代理人、法定代表人的惡意串通147
四、惡意串通訂立的合同與虛假合同的區別149
五、惡意串通之故意與債權人撤銷權之“知道”和“應當知道”的區分149
六、惡意串通人的連帶責任150
第七節 違背公序良俗的合同無效151
一、公序良俗概述151
二、對違背公序良俗合同的綜合評斷及定性定量分析156
三、對違背公序(公共秩序)的分析163
四、對違背良俗(善良風俗)的分析169
第八節 案例分析171
案例分析一:惡意串通訂立的合同無效171
案例分析二:違反行政規章造成違背公序良俗的,應認定合同無效178
案例分析三:個人以單位名義對外簽訂合同及騙取資金的行為因構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合同是否有效185
第四章 合同的部分無效
第一節 合同的部分無效概述189
一、部分無效的意義189
二、部分無效的擴張191
三、合同給付的部分無效(非擴張的情形)195
四、檢驗期、質保期的無效200
五、免責條款的無效200
六、當事人排除法定隨時解除權、法定隨時變更權的約定無效201
七、無害條款不屬于合同的部分無效201
第二節 格式條款的無效203
一、格式條款的意義203
二、格式條款內容的設定、提示與“未進入”規則204
三、無效格式條款207
第三節 解決爭議方法條款的效力與合同的效力相左,不屬于合同的部分無效208
一、解決爭議方法條款的性質208
二、合同有效而解決爭議方法條款無效的,不屬于合同的部分無效210
三、合同無效而解決爭議方法條款有效的,不屬于合同的部分無效211
第四節 案例分析212
案例分析一:排除從給付義務的條款無效212
案例分析二:仲裁條款無效的認定及與合同部分無效的關系213
第五章 無效擔保合同
第一節 擔保合同與主合同的效力關系216
一、主、從合同的含義和類型216
二、基于從屬性,主合同無效的,從合同也無效,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221
三、基于從屬性,擔保超過主合同債務人責任范圍的部分無效223
第二節 擔保合同自身事由導致的無效224
一、擔保人主體不適格224
二、擔保物不適格231
三、關于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的擔保合同的效力233
第三節 讓與擔保的效力234
一、讓與擔保的含義及物權法定原則234
二、讓與擔保合同中的流押條款無效及回購條款的處理236
第四節 擔保合同無效的責任237
一、擔保合同無效的效果概述237
二、擔保合同無效,當事人責任的承擔238
三、擔保人承擔合同無效責任之后的追償權等權利239
四、對保證合同無效,債權人應否受保證期間限制的探討240
第五節 案例分析245
案例分析一:抵押合同中流押條款無效,能否導致主從合同均無效245
案例分析二:女兒偷父親房產證騙取銀行貸款,法院認定冒名簽署的抵押合同無效249
第六章 締約責任及無效合同之債
第一節 締約責任252
一、締約責任概述252
二、構成締約責任的要件259
三、締約責任的適用260
第二節 無效合同之債263
一、無效合同之債的意義及訴訟時效的起算263
二、返還財產265
三、折價補償272
四、賠償損失275
第三節 案例分析279
案例分析一:買底樓送“花園”,合同部分無效,返還部分購房款的性質279
案例分析二:合同確認無效后返還財產時間的合理確定283
尾篇 本書觀點綜述286
附錄一 法律(《民法典》除外)、行政法規涉及合同無效的常用規定
附錄二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涉及合同無效的常用規定
附錄三 主要參考書目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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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書摘
【無效合同的本質】
(一)無效合同,當事人已經達成合意,是已經成立的合同
1.合同是當事人之間的協議(參見第464條),協議是合意。就必要內容意思表示一致,為達成合意。
達成合意為合同成立的標志,但合意不是空洞的相互同意,須有必要的內容(必要之點或必要條款),否則無法產生權利義務關系。合同內容有漏洞或者欠缺非必要條款,不影響合同的成立,法律有相應的救濟方法(補充性解釋,見第510、511條)。
無效合同是無效的合意,也就是說,無效合同與有效合同一樣,是已經成立的合同。
合同都是成立的。“未成立的合同”的說法,邏輯上是有問題的。不過,實務中有些合同形式上成立,實際上未成立,我們也表述為“未成立的合同”,這種表述不是嚴格學術意義上的。
2.一般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才有效,故而“合同是否成立是事實判斷,合同是否有效是價值判斷”。意思是說,合同成立只是雙方意思結合的一個事實,而合同是否有效才是法律在價值上取舍的問題。這樣的說法并不準確。合同成立不是單純的生活事實,它是法律事實(法律調整的事實),應符合法律規定的要件,因而合同成立同時也是價值判斷。應當說:合同成立是混入價值判斷的事實判斷。
(二)無效合同的本質,是無效合意
1.什么是無效合意?
(1)合同是有效的合意,是法律認可的合意。合意有效,即具有約束力;合意無效,即不具有約束力。無效合同的本質,是無效合意。合同是雙方法律行為(見第一章第一節),故而合意的無效,是雙方法律行為的無效。
(2)有效、無效,都是法律對合意的調整結果。合意,沒有法律的“肯定”加持,就不能產生意定的效果。而無效合意,是法律給予“否定”加持,以阻止其發生意定的效果。合意無效,原因是違反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在《民法典》的語境下,無效合同就是非法合同。
(3)民事主體的行為(法律事實之一種),分為法律行為和事實行為。法律行為以意思表示追求法律效果,存在對意思表示的效力評價問題。合同作為雙方法律行為,需要對合意的效力作出評價,作出價值判斷。事實行為不以意思表示產生法律效果,由法律直接規定效果,只需要對行為成立(存在)的事實作出判斷,不需要作出有效無效的價值判斷,不存在意思表示有效無效的問題。
(4)有效合同發生在創立、變更、終止法律關系三個環節(見第464條第1款)。無效合同(無效合意)也可以是為了創立、變更、終止法律關系,故其也可以發生在創立、變更、終止三個環節,只不過當事人追求的效果不能實現。比如,甲、乙訂立的買賣合同無效,則不能創立意定法律關系,合同法律關系不存在。再如,甲、乙訂立了買賣合同,后又協商一致,變更了這個合同;變更合意(變更合同)若無效,則不能發生變更合同的效果,原法律關系未受絲毫動搖。又如,當事人達成合意,解除原來訂立的買賣合同,該解除協議如無效,就不能發生解除合同的后果。
2.合意無效,是因為當事人雙方的效果意思無效或沒有效果意思。
(1)法律行為是意思表示行為,依法按行為人的意思表示內容發生效力,即法律行為遵循意思自治原則。對法律行為而言,行為人的意思表示是發生效力的直接根據。具體到合同,合意是效力的源泉,合意之無效,在于法律否認當事人的合意。
(2)從意思表示的角度來說,合意無效是指合意依法不能發生表意人所欲實現的效果。所欲實現的效果,一是產生形式約束力和實質約束力,二是所欲達到的其他效果。
合同是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合同成立(達成合意)一般是雙方的效果意思(法效意思)取得一致。就此而言,無效合同是雙方的效果意思不發生效力。還有的無效合同是因沒有效果意思而無效,比如以虛假意思表示訂立的合同因沒有效果意思而無效。
(3)有效果意思者,意思表達于外后形成內、外兩層,外層為表示效果意思,內層為內心效果意思。發生效力的是表示效果意思。
我國對有相對人意思表示(含合同),采表示主義的解釋標準。合同解釋不限于對字、詞、段落含義的認定等,對合同效力的認定也屬于合同解釋的范疇,一般不是直接按表意人的內心真實意思認定合同無效,而是按照表示效果意思認定合同無效。從表示效果意思、內心效果意思與內心真實意思之間的關系來看,確定表示行為的客觀意義包含三個層次:第一,原則上認定表示效果意思的效力;第二,推定表示效果意思就是內心效果意思的反映;第三,推定內心效果意思就是內心真實意思,即推定二者是一致的。
(4)在兩個效果意思結合的場合,合同之無效,是兩個表示效果意思的無效。如果其中一個表示效果意思因違反強制性規定而無效,則兩個表示效果意思都無效,這是它們在效力上的牽連性的表現。比如一方偽造資質承攬工程,發包方不知情,則建設工程合同的雙方意思表示都無效。
如果表示效果意思與內心效果意思不一致,則屬表示行為錯誤,是意思的表達故障,致使外化的信息失真,可以重大誤解為由撤銷,不能歸于無效。
(5)有的合同表面有效果意思但實際沒有,即沒有表示效果意思和內心效果意思,但仍然有意思表示,比如當事人通謀訂立的虛假合同雖然有合意,但沒有效果意思(見第146條第1款),這種合意(雙方表示意思的結合)因為沒有效果意思而無效。沒有效果意思就是另有所圖,需要追究當事人的內心真實意思。
(三)無效合同是沒有形式約束力和實質約束力的合意
合意是形式約束力和實質約束力的源泉。對無效合同而言,盡管當事人已經達成了合意,但法律否認這種合意的法律約束力,即是說,無效合同自始既沒有形式約束力,也沒有實質約束力。
1.形式約束力是法鎖效力、維持效力,當事人不得任意變更、解除、撤銷合同。無效合同對當事人沒有這種約束力,不存在變更、解除、撤銷的前提。例如,甲、乙買賣一個禁止流通物,該買賣合同因履行自始法律不能而無效,當事人之間不存在買賣法律關系。如果雙方協商一致“變更”了它,以自由流轉物替代原標的物,則實際不是對該無效合同的變更或更新,而是新成立一個合同,新合同自然可以有效。如果當事人誤以為合同有效,對其作出變更、解除、更新等行為,則這些行為是無的之矢,自然也無效。
2.學者們常說,無效合同是沒有履行效力的合同。這實際只講了實質約束力,只講了合同效力的一個方面。實質約束力是給付效力、履行效力,合同的債權人有請求債務人給付(履行)的請求權,債務人有義務履行合同債務。無效合同沒有實質約束力,不成立意定債權,相應地不成立意定債務。對無效合同,一方當事人要求履行的,對方可以主張權利不成立的抗辯,而不能主張履行抗辯權;抗辯權對應請求權,要求履行的一方沒有請求權,對方拒絕履行也不是行使履行抗辯權。
(四)無效合同之無效,不是法律關系的無效
1.經常有人說某某合同法律關系無效,需要強調說明的一點是,合同的無效,是指合意的無效、雙方法律行為的無效,而不是合同法律關系的無效。
2.法律關系都是有效的,因為法律關系是法律調整當事人行為的結果,如果說法律調整的結果無效,那就等于否定了法律,陷入不能自拔的境地。
3.合同(合意)是原因法律事實,合同法律關系是結果法律事實。無效合同是根本不能發生意定法律關系,而非發生了意定法律關系卻無效。合同是意定法律事實,產生的是意定之債;而無效合同產生債的話,其是法定法律事實,產生的是法定之債,比如無效合同一方當事人請求損害賠償的債權、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的債權等屬于法定之債。
4.任何權利都存在于法律關系之中,不能說法律關系無效,也不能說權利無效,所有的權利與所有的法律關系一樣,都是有效的。
(五)無效合意(合同)與要約及承諾的“生效”之間的矛盾
絕大多數合同是通過要約與承諾的程序達成合意的,要約與承諾取得一致即合同成立。這里有兩個問題:要約的“生效”及承諾的“生效”如何理解?無效合同的要約與承諾是否曾經生效?有人認為,要約之“生效”、承諾之“生效”,與合同之“生效”只是內涵不相同。問題并非如此簡單。
1.要約具備法律行為無效事由的,無效。很多人認為,要約是意思表示,不是法律行為,要約與承諾結合在一起時上升為雙方法律行為。本書認為,合同作為雙方法律行為,是雙方(甲、乙)的兩個單方法律行為的結合。要約與承諾都是單方法律行為,這兩個單方法律行為的結合,為合同的成立。
按照《民法典》的規定,對話方式的要約在相對人了解時生效,非對話方式的要約在到達相對人時生效。這里的生效,一是要約人受要約約束,不得任意撤回、撤銷;二是受要約人獲得承諾權,該承諾權是簡單形成權。也就是說,要約生效,當事人雙方之間產生合同前法律關系。
要約作為單方法律行為,若具備法律行為無效事由,是不可能生效的,性質上只能是自始無效。不可能要約有效而合同無效。所謂了解時生效和到達時生效之“了解”“到達”,只是具備了要約成立的要件,同時符合生效要件的才能真正生效。
2.承諾具備法律行為無效事由的,無效;要約與承諾無效,合同仍可成立。《民法典》第483條規定:“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按照《民法典》的規定,對話方式的承諾在相對人了解時生效,非對話方式的承諾到達時生效或作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問題是:“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但成立的合同是無效合同,“承諾生效”又如何解釋?
合同的內容是要約設計的,承諾是單純的同意(鏡像規則)。要約的內容因違反強制性規定或違背公序良俗而無效,承諾也無效。要約的主體不適格或者承諾的主體不適格,要約、承諾雙雙無效。即是說,承諾作為單方法律行為,具備無效事由的,自始無效。所謂了解時生效、到達時生效及作出承諾行為時生效之“了解”“到達”“作出承諾行為” ,其本質是承諾的成立要件而非有效要件。承諾具備成立要件和有效要件時才能真正生效。
3.小結:所謂要約、承諾的“生效”實際是成立。要約、承諾的“生效”與合同生效的內涵不同,實際是二者的分別成立,而承諾成立時合同成立。成立的合同可能有效,也可能無效。本書主張區分要約、承諾的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適用不同的判斷標準,以達到自洽。法律規定的要約之“生效”、承諾之“生效”,在邏輯上是不通的。
例2-1:甲1月1日向人販子乙發出購買一個男孩子的要約,要約1月3日送達,乙表示同意的承諾2月2日送達。
——顯然,甲與乙的合同是無效的。無效合同是已經成立的合同,那么,甲的要約、乙的承諾生效了嗎?按《民法典》第472條、第483條,甲的要約、乙的承諾生效了,但并沒有形式約束力和實質約束力;如果認為其沒有生效,則又否定了合同成立的事實。故無效合同要約、承諾的所謂“生效”只達到了成立的效果,只能說明合同成立的事實。
(摘自《無效合同法律實務研究》第46—5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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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簽發:社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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