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都是幫壞人辯護的嗎?”“如果明知道自己的當事人犯了罪,律師還幫助他辯護,律師存在的意義是什么?”“一個人犯了罪,有法院來審判就可以了啊,還需要律師做什么?”
相比單純地進行抽象的論證,用實例來論述,可能更加真實可感。
因此,我想結合我辦理的一起真實案件來回答上述這些問題。
當事人的父親心急火燎地找到我的時候,當事人(也就是這位父親的兒子)剛剛被羈押。
事情是這樣的:當事人在一家建筑施工單位負責現場全面管理,由于剛進入社會沒多久,受到不良社會風氣的引誘,先是跟自己的上司領導一起利用職務之便,將施工現場余留的材料運出去銷售中飽私囊,上司領導調走后,索性自己又“單干”了幾次,“獲利”頗豐。
半年后,警方在調查該工地上另外一宗與此無關的失竊案件時,由于當事人是該工地上的現場負責人,于是將當事人叫去問話,以協助調查這宗失竊案件。當事人以為警方已查到自己的頭上,遂和盤托出、全部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實。本案由此案發。
在委托我后,我經過緊張又緊急的工作,當事人在被刑事拘留37天后成功取保候審,終于從看守所的高墻暫時走了出來。
取保候審只是案件走向向好的一個信號,但不代表案件終結。
在當事人被取保候審數月之后,案件被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
隨后我聯系檢察院查閱關于本案的卷宗,以期盡早研究案件具體證據材料,盡早思索后續更加具體的辯護思路。
數日后檢察院聯系到當事人和我,讓我們第二天一同到檢察院。我問負責聯系我的檢察官助理:“具體是什么事?”
檢察官助理含糊其詞,只籠統回答是關于當事人案件的事。
第二天,我帶著關于案件的法律意見書,和當事人一起,來到檢察院。
我撥通檢察官電話,是他助理接的。我說:“您好檢察官,我們到了檢察院。”
他讓我們在大廳等一下。我回頭只見一名穿制服的男性,遂隨他來到大廳旁一間辦公室。
“您好,我是某某檢察官的助理,我叫某某,今天把你們請過來是打算這個案件準備走認罪認罰程序,想問問你們的意見。這是材料,你們先看看。”
我把材料拿過來看了看,發現上面對我當事人的量刑建議為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不過仔細一看,我又發現檢察院少認定了一個對我當事人有利的情節。
我立即說:“你們對我的當事人少認定了一個自首的情節,這個有問題,你看能不能把這個事情和承辦檢察官反映一下。我先提交一份法律意見書,這份認罪認罰的材料我們就先不簽署了,過幾天我們再過來。”
檢察官助理先是一愣,隨即頗為強橫地說:“不行,我們檢察官每天都很忙,沒有時間再來重新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要么你們今天就簽署,要么你們就不簽署,我們重新調整量刑建議,那可能比這個要重得多。”
我反擊道:“你們目前的事實認定和量刑建議都是基于沒有自首這個情節的基礎上,但是我的當事人的行為肯定屬于自首,因為當時警方在調查另外一個失竊案件,并沒有發現也沒有調查到我的當事人的案件,只是我的當事人在協助警方調查這個失竊案件的時候,自己主動承認了與這起案件完全無關的職務侵占的犯罪事實,這屬于法律規定的自首情形,屬于法
律規定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情節。”
檢察官助理隨即又說:“即便是自首,按照法律規定,那也只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啊,也沒說就一定要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啊。”
我說:“‘可以’也是法律規定的傾向性意見,這個案件既然你們的量刑建議是基于沒有自首情節,那么你們應該重新調整包括量刑建議在內的認罪認罰的材料。”
見與我不能爭論出個結果來,檢察官助理索性說:“你們愛簽不簽吧,不簽就算了。”
為了緩和氣氛,我只好說,這樣吧,我跟當事人商量一下,您稍等片刻。
我把當事人帶到另外一間辦公室,跟當事人詳細講解了一下有關認罪認罰的規定,并指出如果檢察院不認定自首這個情節,我們到了法院也要爭取法院認定。當事人
經過考慮,還是決定先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畢竟這對他有利,其他的后面再爭取。
在當事人簽署完認罪認罰具結書后,我又對那位檢察官助理說:“希望你們再考慮一下我的這個當事人的自首情節,他這種情況肯定屬于自首,我這里也有一份法律意見書,提交給你們。”
檢察官助理的態度終于有所好轉,說:“好吧,我會把你的意見跟承辦檢察官反映的,你提交的法律意見書我們也會參考。”
臨走時,我又問:“這個案件你們檢察院準備什么時候移送法院?”
檢察官助理答:“明后天的事吧。”
我于是做好了在法庭上爭取對當事人有利情節的準備,盡管這可能更困難些。
過了兩天,我跟檢察院聯系,這次接電話
的是承辦檢察官。
我問:“檢察官您好,我前兩天提交的法律意見書你們這邊是什么意見呢?不知道您的助理把律師的意見跟您這邊說清楚了沒有?”
檢察官答道:“說了說了,您的法律意見書我們也認真看了,經過研究和匯報,他的這個行為確實屬于自首,我們將予以認定。”
我又問:“那我們已經簽署了有期徒刑一年的、緩刑一年六個月的認罪認罰具結書,加一個自首的情節,是不是要再去一趟檢察院?需要重新簽署具結書嗎?”
檢察官說:“不用了,你們到時候開庭的時候再補簽一個就行了,另外,基于您的意見,我們準備將他的量刑意見改為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
電話溝通快結束的時候,我問:“這個案件檢察院準備什么時候移送法院?之前聽您的助理說就這兩天?”
檢察官回答道:“這個可能還要等幾天,因為您提的這個新意見,我們的起訴書等一些法律文書都要重新制作,這幾天應該不會送過去。”
過了十天左右,我聯系法院,想看看案件移送沒有。
法院回答案件剛剛移送過來。
我趕緊過去閱卷,我看到檢察院的起訴書以及其他材料,新認定了自首,量刑建議也從一年有期徒刑、緩刑一年六個月修改為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
終于松了一口氣。
沒過多久開庭,由于前期準備得比較充分,法官也認可了律師的觀點和意見。
開庭之后大約十多天,判決書下達:判處當事人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
最后,回到本文的題目:當一個人確實犯了罪,請律師的作用和意義在哪里?
答案是:當一個人確實犯了罪,請律師的作用和意義就在于,讓他受到公正的懲罰,既不被錯判,也不被重判,而是罰當其罪、罪責刑相適應。當一個犯了罪的人被錯判或重判跟本身無罪而被判有罪在性質上并無甚區別,都是冤枉,而法律的最大價值在于公正。
張和玉,貴州存正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司法部死刑復核援助律師,貴州省律師協會涉訪涉訴委員會委員,貴陽市律師協會刑事專業委員會委員。
在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貴陽市人民檢察院、貴州省公安廳、貴陽市公安局、云巖區人民法院、觀山湖區政府擔任過值班咨詢律師。主做刑事案件,辦理大量成功案例。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