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了安置補償協議也無法高枕無憂,廣東省的梁先生所在村集體早在十年前就與征收方簽訂了安置補償協議,可到現在錢都沒有完全拿到手,訴訟程序更是一波三折。好在通過圣運律師的努力,本案已經取得重大進展,已被省高院裁定提審。今天就讓我們來了解一下具體案情吧。
案情介紹
早在十年前,原市國土資源局與村委會簽訂《項目征地協議書》,約定征收村集體土地總面積三百余畝,補償款七百余萬,留用地面積一萬五千余平方米。梁先生的耕地就在其中。同年,市國土資源局變更為市自然資源局,并由市自然資源局作為甲方與村集體簽訂《補充協議》,約定對原計劃安排的留用地進行征收,并另行向村集體提供留用地。
但時至今日,原市國土資源局,即現市自然資源局始終未全面履行《項目征地協議書》以及《補充協議》中的安置補償內容。全村包括梁先生在內的五十余戶村民皆未依法拿到協議約定的安置補償。青苗、地上附著物等補償都未完全支付,留用地也未如約提供。
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梁先生等51戶村民嘗試與相關負責人溝通,與上級領導進行反映,但始終沒有取得任何效果,在幾經考慮與商量后,梁先生等人決定委托圣運征拆維權律師團隊,用法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程序啟動
在接受委托后,秉持著專業極致的工作態度,圣運律師迅速響應,立刻組成辦案團隊,展開逐步研討,確定完整的維權方案。為幫助委托人盡快取得補償款,圣運律所特指派了主任級別的律師作為本案的主辦律師為委托人服務。
因本案與其他安置補償糾紛不同,委托人對安置補償方案并不存在異議,并且村委會已經與征收方簽訂了安置補償協議。委托人主要目的是,征收方依照《項目征地協議書》以及《補充協議》的約定全面履行安置補償義務。因此,在接案后,主辦律師第一時間組織梁先生等51戶村民提起訴訟程序,要求市自然資源局履行安置補償的法定職責。
法院審理過程
在一審程序中,主辦律師在庭審中指出,根據當事人提供的《村土地情況的說明》能夠明顯顯示征收方征收當事人所屬土地面積,產生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數額。同樣根據村民委員會核實憑證后出具的《征地項目撥款的情況說明》顯示在涉及當事人征地項目中,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款,尚有三分之二未能及時支付。
征收方實施征收行為后,理應及時履支付義務,盡快支付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款,以補償款的孳息盡早歸于受害人,盡可能減少當事人等人的損失。若補償款不計付利息,則會使行政機關進一步拖延履行補償款義務。故未能及時支付補償款所產生的利息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同樣為了懲罰行政機關在征收過程中違反法律規定作出的錯誤行為的,只有這樣對行政機關的警示作用才能更深刻。故為體現對征收方違法行為的懲戒,當事人主張利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至賠償款實際付清之日止,應予支持。
盡管主辦律師據理力爭,但委托人的訴訟請求在一審二審程序皆被駁回。原因在于,由于本村不具備集體組織經濟形式,無法以村小組或者集體經濟組織名義起訴,被以主體不適格的理由駁回訴訟請求。
再審過程中,主辦律師針對這一點,積極尋找相應材料,并組織委托人向村委會開局相應《證明》,從而證明梁先生等51戶村民訴訟主體地位的合法性。
終于,本案在本月迎來了好結果。在全面審查證據材料的基礎上,廣東省高院決定本案由其提審。
圣運律師有話說
本案進展十分曲折,主要矛盾焦點在于法院認為本案的訴訟主體是否合法。其自然人是否有權以集體經濟組織之名提起訴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規定,村民委員會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涉及農村集體土地的行政行為不起訴的,過半數的村民可以以集體經濟組織名義提起訴訟。具體到本案中,作為被征收人的村集體有權提起訴訟,但根據村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可證明本案訴訟當事人已經超過上述本村總人口的一半以上,也有權提起本案訴訟。
因此,梁先生等51戶村民以集體經濟組織名義提起訴訟并無問題,法院僅以此為由駁回當事人的訴訟不合法也不合理!
文章 | 圣運律師 | 視覺 編輯 | 圣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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