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大家更好的理解資金出入境的法律風險。郭律師團隊整理了覆蓋虛擬貨幣交易、跨境貿易、內保外貸、境外投資等26種資金出入境方式的法律風險研究。接下來我們將從:一般過程及成本、優缺點、常規法律風險、刑事法律風險四個部分為大家詳細的分析各類資金出入境方式的法律風險:
第 十 八 種:境 外 放 款
1、一般過程及成本
境外放款的操作主要涉及境內企業將人民幣資金或通過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的委托貸款方式,借貸給其在境外合法設立的全資附屬企業或參股企業。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的相關規定,境內企業可以在上一年度經審計的所有者權益的30%的額度內向境外全資附屬企業或參股企業放款。放款額度在兩年內有效。
然而,境外放款的額度受到企業所有者權益的限制,因此大部分企業的放款額度有限。此外,境外放款的操作也需要企業付出一定的行政成本,包括辦理相關手續,如經核準的外幣資金池或購匯資金。
2、優缺點
優點:主要在于幫助境內企業解決其境外子公司或參股公司的資金需求,并且操作相對簡單。此外,如果企業的外匯資金充足,也可以利用此方式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缺點:首先,企業的境外放款額度受到所有者權益的限制,不能滿足大規模的資金需求。其次,境外放款需要占用企業的外債額度,可能影響企業的其他外匯業務。最后,如果境外子公司或參股公司無法按時償還貸款,也可能導致企業資金鏈的風險。
3、常規法律風險
境外放款的法律風險主要來源于不遵守《關于進一步明確境內企業人民幣境外放款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銀發[2016]306號)(以下簡稱《通知》)的相關規定。此通知詳細列出了境內企業進行人民幣境外放款所需遵循的各項法律要求,若存在違反行為,可能引發諸多法律問題及風險。
首先,根據通知的第二條,境內企業在辦理人民幣境外放款業務前,必須在所在地的外匯管理部門進行登記,并在企業境外放款余額上限內辦理業務。若企業未按規定進行登記,或者借款金額超出設定的上限,可能會面臨法律責任,包括罰款或限制其進行未來的境外放款業務。
其次,通知的第五條對企業境外放款余額上限提出了具體計算公式及規定,對提前還款額度的處理也有明確的要求。任何違背這些規定的行為,如通過不正當方式改變企業境外放款余額,或未按規定進行提前還款額度清零,均可能引發法律風險。
再者,根據通知的第七條,放款人向境外借款的利率應符合商業原則,并且放款期限原則上應在6個月至5年內,超過5年的則需要向當地人民銀行分支機構進行備案。若不遵守此規定,可能會導致放款合同被判定為無效,或者產生其他不利法律后果。
最后,如果放款人未按照通知的第十條要求,進行嚴格的人民幣境外放款業務真實性和合規性審核,或者未履行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的義務,也可能會面臨相應的法律責任。
4、刑事法律風險
可能導致如下刑事風險:
(1)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如果企業知道其境外附屬企業或參股企業的資金是犯罪所得或其收益,但仍然選擇借貸給這些企業,那么這種行為可能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尤其在未進行或不符合規定的真實性和合規性審核的情況下,風險尤為顯著。
(2)洗錢罪: 境外放款的行為本身并不直接涉及洗錢,但如果境外的企業利用這種方式進行犯罪所得的掩飾、隱瞞,那么境內企業可能涉嫌幫助洗錢。特別是如果境內企業沒有履行反洗錢義務,如對借款的真實性和合規性進行嚴格審核,那么這種風險會增加。
(3)非法經營罪: 如果境內企業未經許可就進行境外放款,或者放款額度超過所有者權益的30%的規定,或者放款期限超過5年未進行備案,那么可能構成非法經營罪。此外,如果未按照規定處理提前還款額度,也可能構成此罪。
5、法律條文引用
1.《關于進一步明確境內企業人民幣境外放款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二條:經辦行應要求放款人在辦理人民幣境外放款業務前在所在地外匯管理部門進行登記,在企業境外放款余額上限內為其辦理業務。
2.《關于進一步明確境內企業人民幣境外放款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五條:對境內企業人民幣境外放款業務實行本外幣一體化的宏觀審慎管理。企業境外放款余額上限=最近一期經審計的所有者權益*觀審慎調節系數企業境外放款余額=∑境外放款余額+∑提前還款額*(1+提前還款天數/合同約定天數)+∑外幣境外放款余額*幣種轉換因子每5年對提前還款所占額度進行清零。其中,宏觀審慎調節系數為0.3;幣種轉換因子為0,人民銀行根據宏觀經濟形勢和跨境資金流動情況對宏觀審慎調節系數和幣種轉換因子進行動態調整。經辦行和放款人應做好額度控制,確保任一時點放款余額不超過其上限。對于短期頻繁發生的境外放款業務,經辦行應要求放款人提供相關情況說明,一旦發現有違規行為,立即停止為其辦理新的境外放款業務。對于當前境外放款余額已超過政策調整后余額上限的放款人,經辦行應暫停為其辦理境外放款業務。金融監管研究院解讀:首次對凈流出進行明確限制,跨境人民幣傳統上以控制凈流入為主,比如《關于進一步便利跨國企業集團開展跨境雙向人民幣資金池業務的通知》(銀發[2015]279號),跨境人民幣資金凈入額上限=資金池應計所有者權益*0.5;對凈流出沒有明文的限制規定,盡管后續可能部分的確有一些針對凈流出的個性化政策措施。主要因為在2015年8.11匯改以前,跨境人民幣政策的主要使命是為了推動人民幣國際化進程,盡量讓海外企業和機構在跨境資本和經常項目中使用人民幣作為結算貨幣,甚至寄希望于純離岸的金融市場使用人民幣作為結算幣種,既然鼓勵人民幣在跨境和離岸金融市場做結算,那么央行并不希望人民幣大量以資本項目形式回流(經常項下屬于政策跨境人民幣結算)。但是在當前,政策出發點需要考慮如何防范境內企業和機構利用跨境人民幣政策和外匯購匯及跨境政策差異進行套利。所以跨境人民幣資本項目主要幾項內容:境外放款、跨境人民幣資金池、人民幣ODI等政策都有所體現。
3.《關于進一步明確境內企業人民幣境外放款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七條:放款人向境外放款的利率應符合商業原則,在合理范圍內協商確定,但必須大于零。放款期限原則上應在6個月至五年內,超過5年(含5年)的應報當地人民銀行分支機構進行備案。
4.《關于進一步明確境內企業人民幣境外放款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第十條:經辦行應做好人民幣境外放款業務真實性和合規性審核,切實履行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義務。
*本文為郭律師團隊原創文章,禁止轉載
作者簡介
郭志浩律師,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師事務所股權高級合伙人律師、西北政法大學兼職教授、中南大學法學院兼職教授,現任盈科深圳第六屆領導班子管委會委員、實務(學術)研究工作委員會主任、數字經濟法律事務部主任,同時兼任西北政法大學數字經濟與國家安全研究院執行院長、山西農業大學客座教授、深圳市法學會數字法學研究會理事、深圳鏈協法律專委會主任等。多次被評為盈科全國優秀律師、領軍人才、十佳律師、2022年度《對話律師》封面人物等。曾辦理國內眾多重大敏感類案件,并成功進行過數十起刑事案件的無罪辯護,發表了數篇專業學術論文(部分為核心期刊),出版了國內首本區塊鏈行業的法律實務類專著《區塊鏈法律實務》(中國法律出版社),其經典案例也被編入《辯策》《盈論》《案說合規》等著作。多次受邀《新華社》《民主與法制》等國家級期刊的采訪,中國經營報、中國產經新聞、CCTV華夏之聲、新京報、法制日報、深圳特區報、廣州日報、浙江日報、南方都市報、南方周末報、財經雜志、時代財經、界面新聞、第一財經、天目新聞、金色財經、財經鏈新、鳳凰新聞、華爾街見聞、中華網、金融界等多家官方媒體均有相關報道。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