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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學區房購置中,親屬間共同出資購房的情況并不少見,但若后續未能就房屋處置達成一致,極易引發糾紛。北京一起案件中,離異夫妻與男方母親因共同出資購房的退款問題對簿公堂,法院結合合同目的和履約情況作出了裁判。
一、案情梳理
(一)當事人信息
原告:張磊(出資方,孩子父親)
被告:劉芳(張磊前妻)、王麗(劉芳母親,共同出資方)
(二)爭議焦點
涉案《共同出資購房協議》是否符合解除條件?
劉芳應否返還張磊已支付的購房款及資金占用利息?
利息計算標準應如何確定?
(三)事件經過
張磊與劉芳離異后,為兒子張小寶上學需要,2016 年 10 月與劉芳母親王麗簽訂《共同出資購房協議》,約定以劉芳名義購買二號房屋(西城區學區房),總價款 620 萬元。協議明確王麗出資 420 萬元(占 67.7% 份額),張磊出資 200 萬元(占 32.3% 份額),其中 80 萬元以劉芳名義辦理按揭貸款,由張磊承擔月供。協議特別約定:“若孩子無需在此上學,此房可出售”,房屋繼承權歸張小寶。
協議簽訂后,張磊實際支付首付款 120 萬元(2016 年 10 月支付 30 萬元,2017 年 1 月支付 97 萬元及 5 萬元,扣除王麗借款及返還后確認 120 萬元),并自 2017 年 3 月起償還貸款,至 2024 年 8 月累計支付貸款本息 32.6 萬余元。2024 年張小寶小學畢業后,張磊要求出售房屋或辦理份額過戶,遭劉芳、王麗拒絕。同年 9 月,張磊停止還貸并通知劉芳解除合同,后續貸款由劉芳自行償還。
張磊起訴主張解除協議,要求劉芳返還購房款 152.67 萬元及利息(以 120 萬元為基數按 LPR 計算至 2024 年 10 月);劉芳同意返還出資但認為房屋價格未確定無法付款,不同意支付利息;王麗辯稱協議未約定利息,且張磊停止還貸違約在先。
二、案件分析
(一)合同解除條件的認定
法院對核心事實的審查:
合同目的的實現與否:協議明確購房目的是 “為孩子上學”,并約定 “孩子無需上學可出售房屋”?,F張小寶已小學畢業,學區房的核心功能喪失,張磊主張解除合同符合協議約定的解除事由。
違約行為的認定:劉芳作為房屋登記權利人,在合同目的已實現的情況下,既不同意出售房屋也拒絕辦理份額過戶,導致張磊無法收回投資或實現產權,構成根本違約,符合《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 “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的法定解除條件。
解除時間的確定:根據法律規定,解除合同通知到達對方時生效。法院 2024 年 10 月 19 日向劉芳、王麗送達起訴狀,應認定協議此時解除。
(二)款項返還范圍的界定
法院對出資事實的審查:
首付款的返還義務:張磊支付的 120 萬元首付款有轉賬記錄佐證,且雙方無異議,合同解除后劉芳應全額返還。
貸款本息的性質認定:張磊償還的 32.6 萬余元貸款中,本金部分屬于購房出資,利息部分屬于實際損失,根據 “恢復原狀” 原則,均應由劉芳返還,合計 152.6329 萬元。
資金占用損失的合理性:張磊提前支付大額款項多年,產生資金占用成本具有合理性,法院支持利息請求但調整計算標準為銀行同期存款利率,兼顧雙方利益平衡。
(三)利息爭議的處理
法院對損失賠償的認定:
協議未約定的填補規則:雖然協議未明確利息標準,但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違約方應賠償對方因此造成的損失。張磊的資金被占用必然產生利息損失,法院酌情支持合理部分。
利率標準的調整理由:張磊主張按 LPR 計算(貸款利率),法院調整為同期存款利率,考慮到本案屬于親屬間合作購房,非經營性投資,存款利率更符合公平原則。
起算時間的確定:以最后一筆首付款支付時間(2017 年 1 月 10 日)為利息起算點,符合 “資金占用始于實際支付時” 的原則。
三、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確認張磊與王麗、劉芳 2016 年 10 月 12 日簽訂的《共同出資購房協議》于 2024 年 10 月 19 日解除;
劉芳于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返還張磊購房款本息 1526329 元,并支付利息
駁回張磊的其他訴訟請求。
四、案件啟示
(一)共同購房協議的簽訂要點
明確合同目的及解除條件:應在協議中列明 “購房目的為孩子上學”“學業結束后房屋處置方式” 等條款,避免目的落空后無據可依,本案協議中的特別約定成為關鍵裁判依據。
細化權利義務條款:明確各方出資比例、貸款承擔方式、房屋處置程序(如出售價格確定、過戶稅費承擔)等,建議約定 “任何一方拒絕配合處置房屋即構成違約” 的條款。
約定違約責任及損失計算方式:明確逾期付款、拒絕過戶等違約行為的責任,可約定 “資金占用利息按 LPR 計算”,避免爭議時法院自由裁量調整。
(二)房屋登記與實際權利的平衡
產權登記的風險防范:實際出資人應避免將房屋僅登記在一方名下,可約定 “登記權利人不得單獨處分房屋”“逾期配合過戶按日支付違約金”,降低道德風險。
保留出資憑證的完整性:妥善保存首付款轉賬記錄、貸款還款憑證、雙方溝通記錄等,本案張磊因證據齊全順利主張了 152 萬余元款項。
(三)合同解除后的權益維護
及時行使解除權:發現對方違約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時,應書面通知解除合同并保留送達證據,必要時及時起訴,避免損失擴大。
合理主張損失賠償:除本金外,可主張資金占用利息、稅費支出等實際損失,但需提供計算依據,避免過高訴求不被支持。
(四)親屬間交易的特殊注意事項
書面協議的必要性:親屬間更應簽訂正式協議,避免 “口頭約定”“礙于情面不明確約定” 導致糾紛,本案協議的存在為權利主張提供了基礎。
本案判決明確了 “共同購房目的落空可解除合同”“實際出資應全額返還并賠償合理損失” 的裁判規則,警示當事人在親屬間房產交易中更應注重合同規范,明確權利義務,才能在糾紛發生時有效維護自身權益。
(此案例發生地為北京,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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