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護律師從拿到案卷材料,到最終以正式法律文書發表有效的質證意見,需要經歷五個步驟:整理證據材料、審查證據材料、撰寫質證意見、推敲論證質證意見和發表質證意見。五個步驟缺一不可,經過這五個步驟,完整、有效的刑事質證過程才算完成。
一
整理證據材料
在翻閱案卷材料過程中,將證據材料整理好,是有效質證的基礎性工作。但閱卷并非易事,案卷材料越來越多,動輒幾百卷;案卷材料內容魚龍混雜,既有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罪重的證據,也有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的證據。而且,當前也缺少完善的智能閱卷工具,往往只能依靠人力不斷摘抄,工作量巨大。如何通過閱卷發現證據存在的問題、如何發現辯點,更是閱卷的痛點難點。如何有效閱卷,成為不少刑辯律師頭疼的事情。刑事案件的閱卷需要扎扎實實地付出,首先便是整理證據材料。
(一)整理證據資料的難點
刑事案件的案卷證據材料,主要有幾種形態:PDF文檔、拍照所得的照片、視頻資料、電子數據等。經驗不足的刑事律師可能不知道從何看起,不知道在整理證據資料的過程中要做些什么,只是像看故事書一樣不斷翻看。隨著法治化程度的提高、證據意識的增強,刑事案件的證據材料會越來越多,整理證據資料的難度也越來越高。
1.案卷材料越來越多
20年前,一個故意殺人案的案卷材料可能只有兩三卷材料,如今,故意殺人案的案卷材料往往一二十卷,甚至更多;以往一個傳銷案件、走私案件,一二十卷案卷材料已經算很多,但如今,傳銷案件、走私案件的案卷,兩三百卷都比較常見,甚至還有六七百卷、上千卷的。尤其是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傳銷活動案件、網絡詐騙案件、操縱證券市場案件等群體性案件,該類案件被告人、被害人人數眾多、犯罪事實數量眾多,案卷材料中合同資料、銀行流水等證據的數量也非常龐大。全案案卷材料的數量動輒幾百上千卷的情況已經越來越普遍,整理證據的難度是比較大的。
2.證據內容魚龍混雜
《刑事訴訟法》第115條規定,“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偵查機關有全面收集證據的義務。全面收集證據不僅指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罪重的證據收集齊全,也指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的證據也要收集全面。但是,法律沒有規定偵查機關有對證據按照有罪、罪重、無罪、罪輕進行分門別類整理的義務。結果,證據材料內容是魚龍混雜的,既有對辯護有利的證據,也有對辯護不利的證據。辯護律師既要從數量龐大的證據材料中找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罪重的證據,還要找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的證據,這不是一件輕松的事情。
(二)整理證據資料的誤區
整理證據材料就是閱卷的開始步驟,刑事閱卷并非易事,辯護律師需要有正確的閱卷思路、方法和目的,才能做到事半功倍。整理證據材料的三個誤區:(1)只看卷不制作閱卷筆錄;(2)純粹埋頭摘抄案卷;(3)埋頭閱卷+質證意見+辯護意見,一次性解決問題。這三種整理證據材料的方式都是相對低效率的。
1.只看卷不制作閱卷筆錄
不少辯護律師沒有制作閱卷筆錄的習慣。其實,這是錯誤的閱卷方法。刑事案卷的閱卷是需要按照一定邏輯順序摘錄相關證據材料內容,制作閱卷筆錄的。刑事案件的訴訟流程都比較漫長,短則一兩個月,長則好幾年。如果沒有做閱卷筆錄,以后每一個訴訟環節、參加每一次訴訟活動之前,基本都要從頭再來翻看案卷材料,費時、費力而且事倍功半。
例如,辯護律師在審查起訴階段閱卷后,撰寫了辯護意見,與檢察官溝通完畢,此時距離開庭還很久,于是將案件放下,去辦理其他案件。等幾個月后該案件開庭時,辯護律師對該案的證據情況已經基本忘得差不多了,不得不又去閱卷,而且,辯護律師手頭上往往有好多案件,可能同時在辦好幾個案件,無法對每一個案件的證據細節都牢記在腦海中。如沒有對每個案件都制作閱卷筆錄幫助記憶,還很容易搞混。從頭再來翻看、思考,雖然也可行,但效率低下,費時、費力。
閱卷筆錄屬于辯護律師閱卷的基本成果,是辯護律師工作的體現,是將無形的辯護服務有形化、產品化的重要表現形式。因此,只看案卷不制作閱卷筆錄的做法,并不值得提倡。
2.純粹埋頭摘抄案卷
部分刑辯律師往往把閱卷等同于證據摘抄,埋頭對案卷材料進行非常詳細的摘抄,把案卷材料內容搬到閱卷筆錄中、把PDF文檔的內容變成Word文檔的內容。這種閱卷方式是事倍功半的,只做案卷材料的搬運工,不僅非常耗費時間精力,而且對審查證據、形成質證意見、尋找辯點并沒有多大的助益。
3.埋頭閱卷+質證意見+辯護意見,一次性解決問題
部分辯護律師不愿意多次重復翻看案卷材料,想要一次性將閱卷、證據摘抄、質證意見和辯護意見全部完成,在閱卷時就將全部開庭材料準備完畢。對于案卷材料數量非常少的簡單案件,這種操作尚可。但案卷材料稍微多一點的案件,這種方法顯然很難行得通。畢竟,對于稍微復雜的刑事案件,全案質證意見和辯護意見的形成,都需要以掌握全案證據材料作為基礎。而且往往需要辯護律師對關鍵證據材料進行多次、細致研究之后,才更可能形成有力的質證意見和辯護意見。
比如,辯護律師閱卷時發現案卷材料中鑒定意見存在諸多瑕疵,一旦著急就此撰寫質證意見和辯護意見,可能在隨后的案卷材料中發現補充鑒定意見或者相關情況說明,瑕疵已經被補正。那么,質證意見和辯護意見都要重寫,做了無用功。
甚至在很多案件中,確定有利的質證意見和辯護意見,不僅需要全面掌握案件材料,而且需要反復研讀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和各種案例材料,才能逐漸確定。初步確定質證意見和辯護意見之后,還需要不斷地修改、論證,質證意見和辯護意見才能經得起推敲考驗,更加具有說服力。
(三)整理證據資料的方法
辯護律師拿到一個案卷的證據資料,首先需要對這些證據資料進行整理,將它們按照一定的順序進行歸類、摘抄、梳理。整理證據資料的過程,就像讀書,將一本書讀薄,將全案成百上千卷案卷材料濃縮、簡化,并對存疑的、關鍵的證據做出適當的標注。
具體來說,可以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八種證據類型進歸類、摘抄、梳理,找出案卷材料的脈絡、邏輯鏈條,摘抄各證據的主要內容。通過這樣的歸類、摘抄、梳理,辯護律師就把案卷材料讀薄,無論全案證據材料有多少卷,最后都整理成一卷。這一卷內容包括:案件的訴訟程序性事項、所有證據的名稱、主要內容及其所在案卷位置、質證意見、訴訟各方對案件事實及其定性的主要觀點等。如此一來,辯護律師就可以對全案證據的概況了然于心,對全案證據有“掌控感”。
在黃某涉嫌故意殺人罪案中,我們作為二審階段的辯護律師介入案件,案卷材料不多不少,但時間比較緊急,家屬急切需要了解我們對一審裁判情況的看法,以及比較詳細的二審辯護方案。我們拿到案卷材料之后,按照下列邏輯整理案件材料,可以快速將全案證據材料“了如指掌”:
(1)書證。包括受理報警登記表、拘留通知書、變更羈押期限通知書、提請批準逮捕書、批準逮捕決定書、逮捕案件繼續偵查取證意見書、逮捕證、逮捕通知書、提供法律援助通知書等訴訟文書,破案報告書,公安機關出具的情況說明等。
(2)物證。包括現場鑰匙照片、車票照片、挎包照片、紙條便簽照片、凳子照片、窗戶照片等物證,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黃某對物證照片的相關簽認材料。
(3)證人證言。包括被害人家屬、同學、朋友、同事的證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黃某的家屬、同學、朋友的證言,現場相關證人的證言等。
(4)被害人陳述。被害人死亡,無被害人陳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黃某的供述和辯解。包括面對執法記錄儀時黃某對事發經過的描述,黃某歸案之后的8次訊問筆錄,黃某對事發經過的自述材料等。
(6)鑒定意見。包括公安機關對涉案電腦硬盤的數據提取固定鑒定意見,對涉案手機數據的恢復、提取和固定鑒定意見,被害人的死亡原因法醫鑒定意見,案發現場洗衣機、陽臺窗戶、地面手機上提取的手印進行指紋鑒定的鑒定意見,被害人身上多處擦拭子、黃某身上多處擦拭子以及案發現場電腦表面、陽臺地面煙蒂等案發現場提取的40個生物成分樣本進行DNA鑒定的鑒定意見,現場房間地面上、凳子上、洗衣機上等處提取的多個鞋印進行鑒定的鑒定意見,對被害人損傷程度進行鑒定的法醫鑒定意見,對被害人的尿液進行常見安眠藥、常見毒物定性檢驗的檢驗報告,對被害人與相關證人是否存在親子關系的DNA鑒定意見等。
(7)勘驗、檢查、辨認、扣押、偵查實驗等筆錄。包括各證人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黃某照片及被害人照片的辨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案發現場照片、被害人照片及相關物證照片的辨認,現場勘驗檢查工作記錄,現場照片,電子數據檢查筆錄等。
(8)視聽資料、電子數據。包括事發現場周邊的監控錄像視頻,公安機關執法記錄儀視頻,訊問同步錄音錄像,現場勘驗檢查工作同步錄像視頻,被害人家屬提供的電話錄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電腦硬盤中提取的視頻資料、微信聊天記錄等。
(9)起訴意見書的主要內容。公安機關所指控的犯罪事實、情節及定性意見。
(10)起訴書的主要內容。公訴機關所指控的犯罪事實、情節及定性意見。
(11)一審庭審情況。包括一審庭審的程序、證人出庭情況、鑒定人出庭情況、被告人的當庭供述和辯解、辯護律師提交的證據及辯護意見、被害人家屬訴訟代理人提交的證據及代理意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情況、控辯爭議焦點等。
(12)一審裁判觀點。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一審裁判對關鍵證據的評析、對辯護意見的評析,以及一審法院的裁判觀點。
在整理案卷材料時,辯護律師將案卷證據按照上述邏輯整理出來,并摘抄主要證據內容及所在案卷位置,就可以迅速了解案件的來龍去脈、全部證據情況、訴訟各方對證據的理解、爭議焦點,為下一步研究證據、尋找辯點奠定基礎。
二
審查證據資料
在刑事案件中,無論對于控方還是辯方,最重要的就是證據。證據是認定犯罪事實的基礎,是指控犯罪的支柱,是辯護需要審查反駁的對象,也可能是辯護觀點的支撐。仔細審查證據材料是發現證據的問題、挖掘辯點的過程。
(一)以發現問題為導向
在絕大多數刑事案件中,辯護律師的工作重點都是全面細致地審查證據材料,圍繞著辯護的目的,審查證據的合法性、真實性、關聯性等是否存在問題。“我國當前的大多數錯案不是因為適用法律不當,而是因為認定的事實有誤,這些都與證據有關。證據是司法公正的關鍵,從某種意義上講,輕視證據是一個國家法治不健全的表現之一。” 冤假錯案往往也是根據案卷證據材料合乎邏輯地作出來的,這一點毋庸置疑,在邏輯上完全不通的冤假錯案是幾乎沒有的。證據審查不到位,導致對案卷材料解讀錯誤,或者依據違法取得的、錯誤的證據材料作出裁判,就可能是錯誤的裁判。控、辯、審三方如果在證據審查過程中,對影響證據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的重大問題沒有發現或者沒有重視,則容易出現冤假錯案。
(二)方法角度思路不限
辯護律師對于全部刑事案卷材料都要仔細地審查,審查每一份證據的客觀性、合法性、關聯性、權威性等,并記錄每一份證據存在的問題,適時研究該證據存在的問題,以及所涉及的法律法規,審查該證據是否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并將相關審查意見撰寫記錄下來。審查證據需要全面、細致,不遺漏。辯護律師可以嘗試從取證程序是否合法、證據內容是否真實可信、法律依據是否充分、證據是否具備關聯性、證據是否科學合理等各個角度切入進行審查。尤其是對于關乎被告人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罪輕與罪重的關鍵證據,辯護律師還可以通過復盤關鍵證據的取證過程和證據細節、按照關鍵證據的邏輯審查各個邏輯鏈條、針對關鍵證據的弱點進行審查等方法,全面細致地審查案卷證據材料。
總之,辯護律師審查證據材料,角度不限、方法不限、思路不限,只要能夠審查出案卷證據的客觀性、合法性、關聯性、合理性、有效性、科學性等影響證據資格和證明力的各種問題即可。發現證據存在的問題后,才能進一步評估這些問題對被告人的罪與非罪、此罪彼罪、罪輕罪重所產生的影響。
三
撰寫質證意見
審查證據資料與撰寫質證意見是有較大不同、前后緊密銜接的兩個步驟。質證意見是在全面、細致地審查完案卷證據材料的基礎上撰寫形成的。辯護律師對全案證據進行審查研究之后,分析案件每一份證據中存在的問題,然后綜合全案的辯護策略,將其中與辯護策略緊密相關的、直接支持辯護意見、否定指控的觀點,撰寫形成質證意見。撰寫質證意見,需要注意重點突出,緊緊圍繞辯點。
(一)重點突出
刑事質證應當重點突出,質證的目的在于否定證據的客觀性、合法性、關聯性等,讓證據不被采信,進而服務于辯護策略。與辯護策略關聯不大的質證意見是沒有必要的。質證意見要求具有針對性、直接切入主題,否定關乎定罪量刑的關鍵證據,否定控方指控所依賴的關鍵證據,支持辯護意見和辯護策略。審查證據所發現的證據問題,是形成質證意見的素材。審查證據階段所發現的證據問題,對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罪輕與罪重影響較大的部分,就可以撰寫完善成為該案的質證意見。
案例:麥某涉嫌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案
在庭審中,麥某及其辯護律師都對麥某在偵查階段的訊問筆錄提出質疑,認為當時公安機關審訊不合法,將被告人麥某和艾滋病人關在一起,逼迫其作認罪供述,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因為被告人沒有按照他們的意思如實交代,還對被告人進行疲勞審訊,每天晚上通宵審訊,白天又不讓其休息。因此,被告人麥某及其辯護律師提出非法證據排除申請。
法院認為,麥某在偵查階段始終都是零口供,并未認罪,在案的訊問筆錄都是不認罪的訊問筆錄,非法證據排除的是有罪供述,麥某并無有罪供述,因此不涉及非法證據排除的問題。
由此可見,既然被告人零口供,自然不涉及非法證據排除的問題,此時再提出公安機關訊問不合法的問題、非法證據排除的問題,并沒有多大積極意義,反而會讓辯護完全偏離重點。
(二)圍繞辯點
在庭審或者正式法律文書中提出質證意見,需要緊緊圍繞辯護意見進行。服務于辯點的重要質證意見,對刑事辯護才是意義重大的。與辯護意見無關的質證意見,不宜和盤托出以免喧賓奪主,影響主要質證意見,使辯護觀點被忽略,導致未能對關鍵證據進行充分質證,未能對關鍵辯點進行充分論述。
案例:凃某涉嫌走私淫穢物品罪案
在第一次開庭之后,公訴機關讓偵查機關補充回來了四份證據。辯護律師對這些補充證據進行處理時,審查證據材料與撰寫質證意見的區別就非常明顯。
其一,審查證據材料。辯護律師需要對這四份證據都進行詳細、充分地審查,仔細審查每一份證據的客觀性、合法性、關聯性等,審查該證據是否符合取證程序規定,是否存在證據瑕疵、能否證明案件事實等。辯護律師審查之后發現了諸多問題,把這些證據存在的問題進行梳理記錄下來。
證據一:《××海關緝私分局補充偵查情況的復函》。審查發現:從該證據完整性看,里面提及海關是根據××人民檢察院的函作出回函。但是,作為證據提交的只有海關的回函,沒有檢察院的函。證據是不完整的。
證據二:《關于××抓獲經過的情況說明》。審查發現:該證據與在案的《歸案經過》有不少出入,增加了諸多細節,對被告人如何歸案存在不同的理解,在關聯性上可以有稍微不同的解讀。
證據三:《關于證人黃某某聊天記錄的情況說明》。審查發現:該情況說明認為,案卷中黃某某的聊天記錄,系××××年8月31日偵查人員在××看守所對黃某某進行訊問時,為查明案情,由偵查人員指令其使用手提電腦與貨運委托方××公司客服人員進行的對話聊天,在對話完成后打印并交由其本人確認。然而,辯護律師審查案卷發現,實際情況并非如此,這段證據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相符。根據訊問筆錄、提訊證,偵查人員在××××年8月31日對黃某某訊問的時間是13:00至16:19。但是,黃某某的聊天記錄是××××年8月31日上午10:21至11:51,而這個時間段并沒有提審。該情況說明與事實不符。
證據四:《關于三份〈××說明〉的情況說明》。審查發現:該證據顯示,《××說明》系無法當面核實身份的境外證人在境外自行撰寫之后,將該證據通過郵寄方式寄到境內的。該《關于三份〈××說明〉的情況說明》恰恰證明《××說明》的取得,違反了《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海峽兩岸送達文書和調查取證司法互助案件的規定》《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不符合境外證據取證程序。
辯護律師審查這些證據材料時,從內容、形式、關聯性等方面,發現每一份證據都或多或少存在問題。但并不是所有的問題都需要在庭審中或者正式法律文件中大篇幅分析,提出異議。該案已經經過一次庭審,控辯雙方的爭議焦點已經非常明顯,如果是與爭議焦點關聯不大的小瑕疵,則其作為正式質證意見的必要性需要慎重考慮。
其二,撰寫質證意見。上述四份證據中,每一份證據或多或少都存在一定的問題,但是,前三份證據與本案的爭議焦點關系不大,與辯護策略關系不大。本案辯護策略在于涉案書籍是否與凃某有關、涉案書籍究竟有多少本。能證明涉案書籍與凃某有關的唯一直接證據,就是三份《××說明》。該《××說明》是境外證據,且來源不明、真偽不明,取證程序既違反海峽兩岸司法互助協議,又違反《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該證據直接關系到被告人的定罪量刑,是支撐控方的關鍵證據,辯護律師需要細致撰寫該證據存在的諸多問題,證明該證據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進而形成質證意見。因此,辯護律師在撰寫質證意見及庭審發表質證意見時,核心都是圍繞第四份證據展開,突出質證的重要觀點。雖然前面三份證據都存在較大瑕疵,但與本案爭議焦點、辯護策略關系不大,糾纏這些證據瑕疵會分散辯護重點,折損辯護效果,故不宜大篇幅論述其余三份證據存在的問題。
審查證據材料和撰寫形成質證意見,是有密切關聯但有明顯不同的兩個刑事質證步驟,質證意見是在全面審查證據的基礎上,圍繞著爭議焦點和辯護意見展開的。區分審查證據材料與撰寫質證意見的不同,可以做到點面結合,既全面審查了所有案卷證據材料,又突出了辯護重點,讓案件辯護更有針對性。
四
推敲質證意見
在形成質證意見之后,辯護律師還需要對質證意見進行推敲,論證其可靠性、說服力。刑事質證應當理據充分,畢竟,裁判者都是身經百戰、經驗豐富的辦案人員,質證意見是否真實可信、理據是否充分,裁判者心中也會有一個清晰的主觀認識和經驗判斷。
(一)辯護律師的質證意見需推敲論證
辯護律師所提的質證意見必須合理可信、理據充分,辯護律師不能闡述連自己都不信的質證意見。如果辯護律師自己都認為質證意見不成立,則很難通過闡述質證意見達到說服辦案人員的目的,長篇大論這樣的質證意見對案件辯護可能并沒有益處。“律師,就像推銷員一樣,必須對自己對產品充滿信心。”質證意見就是辯護律師的產品,辯護律師對質證意見充滿自信的原因只有一個,那就是質證意見是經過反復推敲論證、反復思考的,理據充分、具有說服力。
辯護律師所提出的質證意見必須合理可信,另一個理由是刑事訴訟的模式決定了只有經得起推敲的觀點才可能被采納。在刑事訴訟中,辯護律師不要幻想檢察官、法官在庭審現場反應不過來,以為說出一些站不住腳的質證意見也能糊弄過去。其實不然,復雜刑事案件幾乎沒有當庭裁決的,審理期限也都會比較長。檢察官、法官會有很長的時間去慢慢消化辯護律師所提出的質證意見和辯護意見。在當前司法制度中,即使在庭審結束后,檢察官也可以針對辯護律師所提出的意見,隨時向法院提交補充證據、補充意見。辯護律師提出的質證意見只有理據充分,才能經得起檢察官和法官的長時間審查。
(二)被告人的質證意見需推敲論證
理據不充分的質證意見往往易被不屑一顧,或者被裁判者在裁判文書中輕松駁斥,未能起到很好的辯護效果。經過推敲論證、理據充分的質證意見,才更可能被采納。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無論是辯護律師提出的質證意見,還是被告人自己提出的質證意見,都被視為辯方的質證意見。在推敲、論證質證意見的可靠性時,對被告人自己擬提出的質證意見,也需要進行審查、推敲論證,否則,被告人提出沒有說服力的質證意見,不僅無效,還會在一定程度上對裁判者的內心確信產生不利影響。
案例:張某等人涉嫌詐騙罪案
庭審中公訴人出示張某的供述和辯解作為證據材料,供辯護律師及被告人質證。被告人張某提出質證意見認為,審訊當時辦案人員沒有給他充分時間進行核對、修改筆錄,他在辦案人員要求下倉促簽字。因此,筆錄內容沒有好好核對過,對筆錄內容不予認可。
這樣的質證意見是否可靠呢?其實理據并不充分,很難被采納。法院認為,“對于部分被告人反映筆錄未經認真核對的問題,經查,各被告人均系心智成熟的完全責任能力人,均應對在筆錄上簽名的意義有清晰的認識,事后稱未認真核對而予以否定筆錄中的供述,不能成立”。
案例:彭某等涉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案
公安機關在抓獲彭某時,在彭某的車上繳獲到了棍、鏟、刀之類的器械,還從彭某的臥室內搜出了一把長刀,這些器械的照片和這把長刀的照片,作為證據材料在法庭上出示,由被告人及辯護律師質證。
被告人彭某提出質證意見認為,“這些東西不是我放的,是車上自帶的,我從來沒有用過。因為是別人押給我的,我也基本不會去動。我房間里面的長刀,是有原因的,因為聽說小孩半夜哭,放長刀可以治好,我后來放在衣柜沒有拿出來”。
彭某的辯護律師也補充質證意見認為,彭某車上的棍、鏟、刀之類的器械沒有經過指紋鑒定,無法確認是彭某的;彭某家中的長刀,確是其老家治療小孩半夜哭鬧的一種習俗。因此,這些器械的照片不足以證明彭某保管這些器械,也不足以證明彭某使用過這些器械實施違法犯罪的事情。
實際上,公安機關在抓獲現場就已經對這些器械的情況進行了現場勘驗、檢查、提取等程序,并第一時間將這些器械的照片打印出來交由彭某確認。盡管公安機關沒有對這些器械進行指紋提取,但并不妨礙在彭某車上、臥室搜出諸多器械的事實認定。最后,該質證意見直接“被忽略”,裁判文書中并沒有提及和回應該質證意見。
被告人及其辯護律師所提出的質證意見,都應當經過仔細推敲論證,強詞奪理并非最佳選擇。在有其他更重要質證意見、更實用辯點的情況下,不建議采取這種為質證而質證、為否定而否定的質證方式。
五
發表質證意見
經過推敲論證,辯護律師確信所提出的質證意見符合法律規定、內容可靠、具有說服力,才能夠在正式場合提出或者以正式法律文書的形式提出。發表質證意見時,需要注意的是適時、充分發表。
(一)適時發表
辯護律師將質證意見撰寫完成之后,發表質證意見的時機也很重要。部分律師往往會在法庭辯論階段,將主要質證意見夾雜在辯論意見中;部分律師也經常會等公訴人出示完證據之后再統一質證、綜合發表質證意見。這樣做雖然能夠讓辯護意見更加條理清晰、更具有系統性,但是,由于內容冗長,裁判者很難有耐心聽完,辯護意見夾雜太多質證意見的內容,也讓裁判者難以吸收辯護意見,導致辯護意見的發表效果比較差。
而且,質證意見如不在舉證環節發表,則會與對應的證據錯位,裁判者很難對號入座,難以將質證意見和對應的證據聯系起來,控辯雙方也無法就證據存在的問題進行充分質證,質證的效果也比較差。
發表質證意見應當選擇適當的時機,在某一項證據出示完之后,就應當馬上進行質證,及時指出證據存在的各種問題,并記錄在庭審筆錄對應的位置,在裁判者日后看庭審筆錄時,也能更加清晰明了。“一證一質”雖然效率比較低,但對于被告人及辯護律師質證而言,無疑是更有效的,而且控辯雙方也可以進行更充分的質證。大量證據一起出示,往往是控方要求的,控方為了舉證的方便和高效,會提出多份、多組甚至全案證據一起出示的要求。這對被告人及辯護律師的有效質證而言,并不是很好的選擇。
尤其是對于被告人而言,“控方一次舉證少則三五份證據,多則十幾份甚至幾十份證據,在不允許被告人用筆或電腦記錄的情況下,僅靠被告人記憶來記住并在短時間內‘消化’如此多的證據內容,除非被告人有超強的記憶力,否則一般人難以做到。其結果是,對大多數被告人來說,質證是不系統、不全面的”。
(二)充分闡釋
發表質證意見需要注意的另一個問題是,不能僅僅就證據的合法性、真實性、關聯性等發表結論性意見,還需要結合案情、結合其他證據進行充分的闡釋,讓每一份質證意見,在不了解案情的人聽來,都能夠聽得懂。因為在庭審階段,裁判者尤其是主持庭審的人對案件的證據細節往往了解不多,還沒有深入細致地研究案卷材料。辯護律師當庭發表質證意見,應當在講完結論之后,對質證意見的事實理由、法律依據都進行相對充分的闡釋。
案例:黎某涉嫌職務侵占罪案
在該案中,認定職務侵占犯罪金額的關鍵證據,是公安機關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專項審計報告》,這份證據是指控黎某職務侵占超過3億元的關鍵證據。
辯護律師發現該《專項審計報告》存在諸多問題:該《專項審計報告》簽字的注冊會計師是蘇某和楊某,而被害單位在報案時所提交的《專項審計報告》,也是由該××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出具的,簽字的會計師事務所是楊某和萬某。因此,××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專項審計報告》違反了司法鑒定人員的回避原則。從關聯性上說,該《專項審計報告》不能全面反映黎某和××公司的全部資金往來情況,因此并不能證明黎某挪用資金的數額。因此,該證據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辯護律師在發表該質證意見時,如果以上述這種方式來發表,其實效果并不理想。這是一個重要的質證意見,辯護律師卻只是很簡單地將結論拋出,沒有詳細論證并給出法律依據,是對這一質證意見的浪費,給聽眾的印象不深刻,裁判者僅“聽律師說”這份《專項審計報告》違規,但對于該會計師事務所、《專項審計報告》何時違規、為何違規、法律依據、事實依據、法律后果等,意猶未盡,裁判者還需要庭后再做研究工作去了解該證據的違規細節。
充分闡釋質證意見,就是要讓裁判者對證據存在問題的前因后果、來龍去脈都了解清楚,裁判者不需要再做額外的工作,就可以對該證據存在的問題一目了然,對該證據能否采信或能否作為定案的根據,有初步的判斷。具體來說:
對公訴人出示的這份《專項審計報告》合法性、真實性、關聯性均不予認可,該證據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其一,從合法性上看,審計機構應當回避而沒有回避,審計程序違法,其獨立性、客觀性、公正性受到嚴重影響,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辯護律師審查該《專項審計報告》,發現其出具機構是××會計師事務所接受偵查機關的委托于2019年5月出具的,審計的對象是被害單位××公司2013年1月1日至2016年與相關公司的資金往來情況,簽字的會計師是蘇某和楊某。然而,在出具這份《專項審計報告》之前,××會計師事務所2016年7月已經接受被害單位的委托,對被害單位××公司2013年1月1日至2016年與相關公司的資金往來情況進行審計,亦出具了《專項審計報告》,簽字的會計師是楊某和萬某。根據《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20條第2款規定,“司法鑒定人曾經參加過同一鑒定事項鑒定的,或者曾經作為專家提供過咨詢意見的,或者曾被聘請為有專門知識的人參與過同一鑒定事項法庭質證的,應當回避”。××會計師事務所的注冊會計師楊某曾經接受被害單位的委托,就黎某及其關聯公司與被害單位的資金往來進行過專項審計,之后又接受辦案機關的委托,就黎某及其關聯公司與被害單位的資金往來事宜再次進行專項審計,屬于應當回避而沒有回避的情況,專項審計報告不得當作定案根據。
其二,證據顯示,會計師楊某和萬某,在被害單位與黎某的多個民事訴訟中,對被害單位與黎某及其關聯公司的資金往來作出了多份審計報告。這也可以證明會計師楊某和萬某存在應當回避而未予以回避的情況。
其三,從真實性、關聯性上看,該審計報告是選擇性的單項審計,并不能夠真實全面反映××公司與黎某及其關聯公司的資金往來情況。實際上,××公司與黎某及其關聯公司有大量雙向的資金往來,兩者的資金關系是動態的,都是關聯企業和關聯人之間發生的資金往來,應該計算資金往來的總額,才能判定是否可能存在職務侵占的犯罪事實。因此,該《專項審計報告》不能證明黎某侵占××公司的資金及其數額。
辯護律師結合案情,具體剖析了該會計師事務所及《專項審計報告》何時違規、為何違規、法律依據、事實依據、法律后果等,裁判者一聽就明白,庭后翻看庭審筆錄時也清晰明了。
賴建東律師
宋氏律師事務所合伙人、重大刑事部部長
一直專注于刑事案件的辯護與研究。
代表作:《全流程辯護》、《全方位質證》、《刑事控告實務》等。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