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來源:海關發布
來函咨詢:我一個朋友在一家醫藥公司上班,近日因涉嫌走私乳腺癌抗癌藥被海關緝私局帶走,據說同時帶走了十幾個人,刑事拘留通知書上寫“涉嫌走私普通貨物罪”。請問海關如何計算偷逃稅額?法院如何判刑?
走私刑事辯護律師吳國雄律師/深圳:
1、根據《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關于降低藥品進口關稅的公告》(稅委會公告〔2018〕2號)自2018年5月1日起,以暫定稅率方式將包括抗癌藥在內的所有普通藥品、具有抗癌作用的生物堿類藥品及有實際進口的中成藥進口關稅降為零,具體稅目及稅率調整情況見該公告的附件。
2、根據《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抗癌藥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47號),自2018年5月1日起,對進口抗癌藥品,減按3%征收進口環節增值稅。
3、《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關于調整進境物品進口稅有關問題的通知》(稅委會〔2018〕49號)將藥品列入進境物品進口稅稅目1,適用15%的稅率。其中對按國家規定減按3%征收進口環節增值稅的進口抗癌藥品,按貨物稅率征稅,自2018年11月1日起實施。
4、換言之,抗癌藥,無論是以“一般貿易貨物”進口還是“個人物品”進境,進口環節的稅率都是3%。涉嫌走私抗癌藥品應以3%稅率計核偷逃稅額。偷逃稅額=計稅價格*稅率-已繳稅額。
5、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偷逃稅額與量刑之間的關系,在不考慮主從犯、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的情況下,偷逃稅額與量刑的關系如下表:
吳國雄(深圳) 海關法專業資深律師,專注于走私犯罪辯護、海關爭議解決、海關事務專項顧問。居于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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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胡青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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