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高鋒律師: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審查核心
基本案情
張三伙同李四等人成立某虛擬幣平臺,通過組織會場、培訓、建立微信群等方式,對外宣傳通過該虛擬幣每年增發的配送、利差交易、糖果空投、系統資源出租、項目眾籌抵押、持幣增值等方式獲得收益。參加者需要繳納100—300個虛擬幣獲得加入資格,成為會員后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以投資金額、發展人員數量和發展層級作為返利依據。
經鑒定,該虛擬幣會員賬號45萬多個,層級達58級,累計收取5000多萬個虛擬幣,折合人民幣5億余元。
一、犯罪構成要件的審查
第一傳銷組織活動的認定。以虛擬幣為幌子,要求參加者購買并發展會員,組成三個以上的層級,直接或間接以人員數量為計酬或返利依據。由此形成的組織為傳銷組織活動。
第二騙取財物的認定。張三、李四等人掩飾計酬依據、返利真實來源,使參加者加入購買虛擬幣并發展會員。實質上,該平臺及虛擬幣本身沒有對外宣傳的盈利能力,計酬和返利的本質源自各參與人的投資。即該平臺本質不盈利,張三等人本質上具有騙取財物的目的。
第三組織者、領導者的認定。傳銷組織活動的發起、策劃、操縱以及管理、協調、宣傳和培訓等職責人員為該組織活動的建立和擴大等起到關鍵作用的,應認定為組織者、領導者。張三、李四等人組織發起,其他人員積極宣傳推廣,均為組織者、領導者。
二、主從犯的認定
見筆者之前的文章和視頻,不再贅述。具體到本案而言,發起者和策劃者為主犯,后加入者中,只是積極宣傳推廣,對新會員進行培訓者為從犯。
三、關于被害人及被害人財產返還問題
被告人以外的投資者雖是被引誘加入平臺,并充值購買虛擬貨幣。其目的是獲取更高的收益,并按照要求發展下線,讓他人充值購買,已成為傳銷的參與者,只是因為未達到刑事處罰標準,而未受到刑事處罰。因此,對于扣押的虛擬貨幣等財產不予返還。
由此可知,積極參加并未獲取非法利益的參加者并不屬于被害人,其投資也不屬于損失。但是,這種案件應當分情況討論,對于最底層的參與者而言或者層級多但層級較低的參與者而言,有沒有返還的可能,值得商榷。
四、犯罪數額計算的問題
傳銷罪的涉案金額根據直接或者間接收取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繳納的傳銷資金數額認定。不扣除傳銷人員培訓、會務費等支出。
根據案例和經歷總結實務經驗,提高刑事辯護技巧和方法。對于傳銷大家都耳熟能詳,但是對于何為犯罪何為非罪,確實需要依據證據,首先確定相應組織活動是否屬于傳銷組織。然后再確定組織者、領導者,主從犯,犯罪數額,起訴與否以及變更強制措施等。
有些案件本不是常見問題,比如在有些案件中被傳銷組織活動借名、借資質等問題。對于此種情況,如果一味地討論傳銷組織活動認定問題,會偏離了辯護方向,無法針對性地有效辯護。
還有一些是參與者,自身也未獲利,但卻被刑事立案。諸如此類的問題,應當找準病灶,有的放矢,切勿在個案中討論宏觀問題。
當然,有些案件就是整體性質認定問題。記得之前的一個案件就是辯護人和當事人都對傳銷組織活動的性質認定提出反對意見。僅僅出現了團隊計酬模式就以傳銷犯罪立案,是混淆了經營型傳銷行為與詐騙型傳銷活動。產品和服務真實,平臺可以持續盈利,本質并非以參加者的投入為計酬和返利來源,就不能認定該活動具有欺騙財物的性質,既然不符合本罪的構成要件,自然應當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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