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張某于2020年6月入職某科技公司,月工資20000元。某科技公司在與張某訂立勞動合同時,要求其訂立一份協議作為合同附件,協議內容包括“我自愿申請加入公司奮斗者計劃,放棄加班費。”半年后,張某因個人原因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支付加班費。某科技公司認可張某加班事實,但以其自愿訂立放棄加班費協議為由拒絕支付。張某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簡稱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裁決某科技公司支付2020年6月至12月加班費24000元。
處理結果:仲裁委員會裁決某科技公司支付張某2020年6月至12月加班費24000元。
案例分析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張某訂立放棄加班費協議后,還能否主張加班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法釋〔2020〕26號)第三十五條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辦理相關手續、支付工資報酬、加班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達成的協議,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且不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應當認定有效。前款協議存在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情形,當事人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加班費是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一條明確規定了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加班費的責任。約定放棄加班費的協議免除了用人單位的法定責任、排除了勞動者權利,顯失公平,應認定無效。
本案中,某科技公司利用在訂立勞動合同時的主導地位,要求張某在其單方制定的格式條款上簽字放棄加班費,既違反法律規定,也違背公平原則,侵害了張某工資報酬權益。故仲裁委員會依法裁決某科技公司支付張某加班費。
典型意義
崇尚奮斗無可厚非,但不能成為用人單位規避法定責任的擋箭牌。謀求企業發展、塑造企業文化都必須守住不違反法律規定、不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底線,應在堅持按勞分配原則的基礎上,通過科學合理的措施激發勞動者的主觀能動性和創造性,統籌促進企業發展與維護勞動者權益。
來源: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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