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補償金是指在勞動者無過失的情況下,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時,用人單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助。
網友咨詢:
員工什么情況可以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嵇小函律師解答:
1、用人單位具有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等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之一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3、勞動者非過失性原因和客觀情況的需要而導致勞動合同無法履行時,用人單位可以向對方提前通知后或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
4、經濟性裁員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5、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6、依照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嵇小函律師補充:
個人所得稅是調整征稅機關與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間在個人所得稅的征納與管理過程中所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根據現行個稅政策,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稅。超過的部分,要按照規定計算繳納個稅。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經濟補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嵇小函律師
南京大學法律本科畢業,現執業于江蘇蘇辰律師事務所,是鹽城市商務行政中心。從1997年起從事法律服務工作,擅長婚姻家事、合同糾紛、交通事故、勞動糾紛、經濟糾紛、公司股權、刑事案件等代理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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