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一企業因7千多萬元債務,名下價值近5億元的資產進行司法拍賣,期間,一官員為收取600余萬好處費,為特定關系人設置特定條件,低價以1億元底價以一人參拍的方式獲得案涉資產。
該官員為特定關系人獲得案涉資產后,又打招呼幫助其向銀行抵押案涉資產貸款2.3億元。后由于無法償還貸款致事情敗露,牽出受賄情節,官員被判刑9年。
基于案涉資產被低價、非正常拍賣的事實,2024年11月4日,受害企業向法院提起撤銷拍賣的執行異議,法院立案的同時即申請律師調查令,以調取該案的關鍵證據即涉案官員干預司法拍賣犯罪情節的刑事判決書,以取得證據。
然而,在過了答復的時限后,法院仍無正當理由未予出具法院調查令,此舉無疑讓受害企業的司法救濟路徑無辜遇阻。
價值近5億資產,僅一人競拍,以底價1億余元成交
2015年初,廣東嘉維化工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嘉維公司”)因無法償還銀行貸款7000萬元,被羅定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現名為“羅定信用社”)起訴至羅定市人民法院。
2015年7月28日,羅定法院作出(2015)云羅法民初字第411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嘉維公司償還貸款本金及利息計7000余萬元。判決生效后,羅定信用社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2017年3月8日,法院作出(2016)粵5381執148號之一《執行裁定書》,裁定拍賣嘉維公司位于羅定市轄區內的案涉建筑物、土地使用權、構筑物、機器設備等整體資產。
2017年4月19日,案涉資產在網上公開拍賣。當天,僅羅定市朗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朗豐公司”)一人參與競拍,并以底價104073273元競得案涉整體資產。
朗豐公司競得案涉資產后,轉身向銀行抵押獲取貸款2.3億元。按照銀行折抵押貸款的折算辦法,案涉資產價值約5億元。
政法委原書記為收600萬好處費打招呼干預司法拍賣
嘉維公司明知企業價值遠高于競拍價,但由于彼時的企業負責人陳品維,因另一案件被“捕撈”受困無法抽身,只能眼睜睜地看著企業資產被低價拍賣。
此后多年,嘉維公司一直在多方申訴,尋找證據,并指出案涉資產的拍賣環節存在問題,然而,投訴的內容始終沒有得到有效回應。
直到2024年9月,陳品維從可信的渠道獲悉,當年操縱案涉資產司法拍賣的羅定市委原副書記、政法委原書記梁堅華因受賄罪,被廣東云浮市云城區法院,于2024年4月24日作出(2023)粵5302刑初285號刑事判決書,認定梁堅華為朗豐公司的實控人李某勤,低價競得嘉維公司案涉資產提供幫助并收受其錢款600余萬元的犯罪事實,判決梁堅華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該判決已生效。
事實上,梁堅華的案發,歸功于李某勤的“神操作”。其在以1億余元取得案涉資產后,轉身將該資產整體向銀行抵押獲得貸款2.3億元,后由于無法償還貸款,導致銀行爛賬、國有資產流失而事情敗露,牽出受賄情節被追責。
該生效判決書載明的內容顯示,2017年,梁堅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接受李某勤的請托,為朗豐公司競拍嘉維公司的整體資產、申請貸款以及辦理資產過戶等方面提供幫助,并與李某勤約定事成之后按案涉整體資產拍賣價的5%收取好處費520.366365萬元。并約定該好處費置于朗豐公司,梁堅華可退休后支取或可隨時支配使用。此外,2017年至2018年期間,梁堅華還收受李某勤所送錢款共92萬元。
在判決書中,梁堅華對上述事實予以供認。
梁堅華的供述顯示,其為了幫助李某勤低價拍得嘉維公司的案涉資產,主要是通過他指使執行法院設定拍賣附加條件,具體操作是在羅定法院網上發布競拍公告時附上了“廣東嘉維化工實業有限公司獲得者必須繼續生產原來的納米碳酸鈣產品”這個附加條件,限制其他競買人參加競買,最終僅李某勤一人參拍,并以底價取得案涉全部資產,為此,其收受李某勤共計送給的錢款6123663.65元。
事實上,彼時的朗豐公司經營困難,負債累累,賬上現金流枯竭。
判決書記載的內容顯示:為了幫助李某勤解決競拍的資金問題,梁堅華還找到羅定農信社原理事長范某堅幫忙,讓其以柳州9000多平方的物業貸款約1.4億元給李某勤,以支付競拍案涉資產的款項;李某勤拍得嘉維公司資產過戶后,梁堅華又讓羅定農信社,將案涉資產抵押給羅定農信社貸款2億3千萬元給李某勤,以便李某勤能歸還之前競拍嘉維公司時所貸羅定農信社的1.4億元。
如此一來,在梁堅華的“鼎力”支持下,李某勤就完成了空手套白狼,以競拍嘉維公司資產的方式,套現資金約1.2億元。
上述事實,生效判決認定的羅定法院原院長劉欽明、原副院長劉越、朗豐公司實際控制人李某勤、羅定農商行高管劉某旺等人的證言,均給予了印證。
法院原院長參與“蘿卜拍賣”,成受害人申請律師調查令的主要障礙?
在上述證人證言中,羅定法院原院長劉欽明的證詞尤其關鍵。
司法判決書中,劉欽明的證言稱:在2017年的時候,羅定法院對嘉維公司資產進行拍賣,評估價約為1.04億多元,此間,梁堅華向其提出要在嘉維公司拍賣公告上增加一個附加條件,即嘉維公司的競拍獲得者必須繼續生產原產品納米碳酸鈣。
在接到梁堅華給出的指令后,劉欽明隨即安排相關人員跟進,并囑咐要對每一個前來或電話咨詢的人,都口頭明確告知“嘉維公司競拍獲得者必須繼續生產原來的納米碳酸鈣產品”這個附加條件。
2024年11月4日,在嘉維公司向羅定法院提交的《執行異議申請書》中提到:梁堅華的生效刑事判決書認定的事實,足以證明,在梁堅華的操作下,競買人朗豐公司通過梁堅華與司法工作人員惡意串通,采用違法手段限制競買人參加競買及通過對不同的競買人規定不同競買條件,由此造成在涉案執行拍賣時,符合“競買人必須繼續生產原來的納米碳酸鈣產品”條件的競買人在羅定市范圍內實際只有李某勤實際控制的朗豐公司一家,系為該企業量身定做的,是典型的“蘿卜拍賣”。
相關人士表示,正是這個附加條件“勸退”了很多有意參與競拍案涉資產的人,在實際拍賣時,也只有朗豐公司一家競買人參與,最終以底價競得;由于非法限制競買資格使得潛在的買受人無法參與競價,導致競價不充分進而價格過低,損害了嘉維公司的利益。
在嘉維公司提起的執行異議申請中,認為羅定法院對案涉資產的司法拍賣違法,違反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一條“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異議請求撤銷網絡司法拍賣,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五)違法限制競買人參加競買或者對享有同等權利的競買人規定不同競買條件的”的規定。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規定》(法釋[2015]10號)第二十一條第三項的規定:“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異議請求撤銷拍賣,符合情形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三)違法限制競買人參加競買或者享有同等權利的競買人規定不同競買條件的”。
2024年11月4日,嘉維公司向羅定法院提交了執行異議申請書,請求依法撤銷2017年5月5日作出的(2016)粵5381執148號之二執行裁定,以維護其合法利益。
羅定法院受理后,于2024年11月4日,依法立案審查。
此后,嘉維公司向法院申請律師調查令,以調取梁堅華被云浮市云城區法院作出的(2023)粵5302刑初285號刑事判決書,以取得梁堅華為朗豐公司的實控人李某勤低價競得案涉資產,打招呼、設置特定條件為特定人中標,收受賄賂的相關證據。
然而,在法定時限15天過去了之后,羅定法院仍無正當理由不予批準調查令。
嘉維公司表示,如果涉及他人隱私不便自己委托的律師調取,羅定法院也應當從查清案件事實,維護司法公正,維護企業合法利益的角度考量應主動依職權予以調取。
嘉維公司認為,在該案涉資產的拍賣案中,羅定法院原院長、原副院長及相關工作人員參與其中,這可能就是法院無正當理由遲遲不批準律師調查令,以阻斷自己進行司法救濟唯一路徑的深層次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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