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證據審查原則
從辯護律師角度,審查在案證據中的集資金額時,應把握以下兩個原則:
(一)證據相互印證原則
計算非法集資數額,如果將所有集資參與人的報案數額相加,容易出錯,且證明力有限。因此,實務中以集資參與人匯款憑證、銀行交易記錄、第三方監管平臺電子數據為主綜合認定。此觀點被2017年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涉互聯網金融犯罪案件有關問題座談會紀要》第13條所吸收。
(二)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則
即在對事實存在合理疑問時,應當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裁判。具體到證據審查環節,當在案證據對行為人的非法集資金額存在合理疑問時,應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認定。也就是“就低不就高”。當平臺交易數據、合同數據、財務紙質賬冊數據、司法會計鑒定意見數據出現集資數額不一致時,應結合具體情況,請求司法機關選擇對被告人有利的犯罪數額就低認定。
二、關于集資數額的證據辯護思路
辯護律師為犯罪行為人作“數額之辯”時,除了要明確計入或扣除的方法外,更為重要的是核實證據以準確認定數額。
非法集資案件犯罪數額的認定,涉及司法會計鑒定意見書、集資參與人報案材料、涉案公司財務會計憑證等內容的質證。
根據2017年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涉互聯網金融犯罪案件有關問題座談會紀要》第13條的規定:“確定犯罪嫌疑人的吸收金額時,應當重點審查、運用以下證據:(一)涉案主體自身的服務器或第三方服務器上存儲的交易記錄等電子數據;(二)會計賬簿和會計憑證;(三)銀行賬戶交易記錄、POS機支付記錄;(四)資金收付憑證、書面合同等書證。僅憑投資人報案數據不能認定吸收金額。”這里提到的幾大類證據基本涵蓋了核實金額所需要的書證或電子數據。因此,律師需要從相關資金數額的準確計算以及上述證據的質證出發,以提出控方指控金額不準確或虛高的辯點。
實踐中,絕大多數的非法集資案件中,偵查機關都會聘請會計師事務所或司法會計鑒定機構對涉案企業或個人的犯罪數額進行鑒定或專項審計。這就涉及司法會計鑒定意見(或專項審計報告)出具單位及人員的資質問題。
另外,司法會計鑒定意見(或專項審計報告)的內容可能因其計入或扣除的口徑不同,會導致出現結論不準確的情況。此時就需要律師針對其認為有問題的數據依據原始審計憑證進行核實。律師可以通過質證的方式對司法會計鑒定意見(或專項審計報告)提出質疑,以達到準確認定犯罪數額的辯護效果。例如,出現上述“平臺轉手中數額的認定”的情形時,律師應審查司法會計鑒定意見(或專項審計報告),偵查機關或司法機關是否委托專項分段司法審計。如果未分段進行司法審計,恐難厘清轉讓交割前后的集資金額。此時,律師應及時向司法機關提出分段司法審計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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