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8日,大連工業大學學生工作部官網發布《關于擬給予李某某同學開除學籍處分的公告》,稱因在2024年12月16日的不正當行為,擬給予李某某同學開除學籍處分。7月13日,上述事件引發輿論關注,也有公眾質疑校方處分依據不足、相關校規涉嫌違反上位法。
南都記者采訪了解到,“擬處分”意味著對李某所謂“違紀處分”并未生效,李某某可以充分利用陳述、申辯權利表達自己的意見和觀點。
高校發布的校規等文件,應如何進行合法性監督?有學者對此表示,從目前實踐來看,除法院在行政訴訟中可對作為行政行為依據的規范性文件開展附帶性審查之外,高校校內規范性文件的外部監督是不充分的。若涉及學生權益,也應當建立某種類似于備案審查的監督機制,確保學校發布的規范性文件能夠符合上位法的要求。
大連工業大學發布的處分公告。據學校官網
校方處分依據不足引質疑
7月8日,大連工業大學學生工作部發布公告,因在2024年12月16日的不正當行為,擬給予李某某同學開除學籍處分。
據公開披露的信息,李某某是在2024年12月,在上海舉行的反恐精英世界錦標賽(2024上海Major)期間,與CS賽場的外籍選手“Zeus”會面并發生關系。“Zeus”將與李某某的照片和視頻曬在自己的粉絲群里。此事持續在互聯網發酵。網友曝光了李某某的身份,且爆料稱其當時有男朋友。截至目前,網上關于李某某的這些信息并未得到本人回應或證實。
校方對李某某的“開除學籍”處分依據援引的是《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三十條和《大連工業大學學生違紀處分規定》第十九條。其中,《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三十條第六款規定,“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學校可予退學處理:……(六)學校規定的不能完成學業、應予退學的其他情形。”
《大連工業大學學生違紀處分規定》第十九條第六款為,“違反公民道德和大學生行為準則者,根據其性質和情節輕重,給予以下處分:……(六)與外國人不正當交往,有損國格、校譽的,視情節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上述公告發布后,也有公眾質疑校方處分依據不足。
四川大學法學院教授韓旭告訴南都記者,教育部上述規定是“退學”的依據,“退學”不同于“開除”,且適用的前提條件是“不能完成學業”,顯然與該學生屬于“私德”問題風馬牛不相及。因此,屬于適用規范依據錯誤。就本校“違紀處分規定”而言,“不正當交往”“有損國格”均是模糊語詞,解釋的彈性很大,不具有確定性和明確性。且李某僅僅與外國人發生性關系與“有損國格”之間并無必然聯系,對此不能進行擴大解釋。
處分尚未生效,學生可行使陳述申辯權
上述公告中還提到,“學校于2025年4月15日至2025年4月24日已通過直接送達、郵寄送達、留置送達等方式向你送達《大連工業大學學生違紀擬處分告知書》。為充分維護各方權利,現開展公告送達。自本公告發出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如有異議,請在9月7日前,以書面形式或口頭形式進行陳述或申辯。特此公告。”
韓旭表示,“擬處分”意味著對李某所謂“違紀處分”并未生效。對李某某的“開除”處分類似于一種行政處罰,處分程序應當參照《行政處罰法》進行。根據我國《行政處罰法》第44條規定:“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第45條規定:“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采納。”
韓旭認為,面對洶涌的輿情,大連工業大學可能重新審視自己之前公告的“擬處分決定”,并作出新的決定。對李某某同學來說,可以充分利用陳述、申辯權利表達自己的意見和觀點,最好采用書面方式。
此外,該公告直接將李某某姓名進行公開,也受到侵犯學生隱私權和名譽權的質疑。韓旭表示,李某完全可以以侵犯名譽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校內規范性文件外部監督缺位
事件發酵后,有網友發現大連工業大學校規中還有“學習期間發生未婚性行為者,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等條款。部分網友認為,學校有權制定校紀校規,以維護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但也有觀點認為,學生的行為未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僅涉及道德層面,學校的管理邊界值得討論。
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學校給予學生處分應堅持教育與懲戒相結合,與學生違法、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相適應,且應做到證據充分、依據明確、定性準確、程序正當、處分適當。
有法律學者認為,大連工業大學的校規嚴重違反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在內的上位法,更粗暴干預在校學生的基本權利。
高校發布的校規等文件,應如何進行合法性監督?
華東師范大學法學院院長林彥認為,對涉及學生權益的校規如何進行監管是一個值得思考的問題,實踐中已有一些制度安排。例如,根據高等教育法的規定,申請設立高等學校的,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包括章程在內的材料。實踐中,章程的修改也需要報教育部或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核或核準。因此,作為高校治理最重要的規范,學校章程已被納入到常態化監督機制之中。但學校章程之外的規范性文件如何進行外部監督,目前尚無明確規定。
林彥關注到,教育部2020年發布的《關于進一步加強高等學校法治工作的意見》中對校內規范性文件的制定發布提出要求,明確“健全校內規范性文件制定發布機制,明確起草、審查、決定、公布的程序,明確合法性審查的范圍和具體辦法。建立校內規范性文件定期清理機制,按照法制統一的原則進行及時修訂和清理,編制現行有效文件清單。”
此外,一些高校在其規范性文件制定辦法中,也明確了由“法治工作辦公室”“黨政辦公室”或“校長辦公室”等機構對校內規范性文件送審稿進行審查。
“從目前實踐來看,除了法院在行政訴訟中可對作為行政行為依據的規范性文件開展附帶性審查之外,高校校內規范性文件的外部監督是不充分的。”林彥認為,雖然有觀點認為,發布規范性文件是高校自主權的一部分,但若涉及學生權益,也應當建立某種類似于備案審查的監督機制,確保學校發布的規范性文件能夠符合上位法的要求。
但林彥也提到,高校發布的規范性文件數量龐大,如果僅靠上級行政主管部門來審查,可能缺乏相應的審查能力,因此應當考慮構建分層的審查機制,如高校院系發文由學校審核,高校制定的文件由所屬教育行政部門審核。
采寫:南都記者劉嫚 發自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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