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脅、騷擾、謾罵、公開隱私....
不少情侶在戀愛時如膠似漆
分手后卻形同陌路
甚至反目成仇鬧上法庭.....
基本案情
2020年,小美(化名)與小超(化名)自行相識戀愛。2023年5月,因雙方性格不合,小美向小超提出分手,但小超不同意,并以將小美的隱私視頻、照片公布給小美的親戚朋友、老師同學為由要挾小美復合,但小美堅決不同意復合。
事后,小超便將小美的隱私視頻、照片通過其QQ、抖音、微信、彩信多次發布給小美的班級老師、同學、父母及其親戚朋友,內容包含各種侮辱和威脅性的語言。
此事發生后,給小美造成極大的心理創傷,擾亂了小美的正常安寧生活,遂訴至法院, 要求被告小超:1.停止侵害,刪除原告的隱私視頻、照片;2.消除影響、賠禮道歉;3.賠償精神撫慰金100000元。
法院裁判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被告小超為了泄憤報復小美,通過抖音、微信、彩信、QQ等通訊軟件擅自向小美的班級老師、同學、父母及其親戚朋友發布小美的隱私視頻、照片,其行為有損小美的個人形象,侵犯了小美人格權中的名譽權和隱私權,故被告小超應當承擔相應侵權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規定,法院依法判處被告小超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抖音、微信、彩信、QQ停止發布并刪除涉及原告小美的個人隱私視頻、照片;
被告小超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抖音、微信、彩信、QQ停止發布并刪除涉及原告小美的個人隱私視頻、照片;以書面形式向原告小美公開賠禮道歉(道歉內容須經法院審核),以消除影響、恢復原告小美的名譽;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5000元給原告小美。
兩個人因為相互吸引而確立戀愛關系,若因為不合適而分手,應秉持“戀愛自愿,分手自由”原則。如果分手后意氣用事,公開曝光對方隱私,甚至侮辱謾罵對方,實際上已經侵害了對方的名譽權,可能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嚴重的還可能構成犯罪,需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民法典》對自然人享有名譽權、肖像權、隱私權等權利及侵權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進行了明確的規定,任何組織或個人均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加以侵害,否則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互聯網不是法外之地,請廣大網民依法依規文明上網,肆意在網絡傳播他人隱私照片、視頻,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在此也提醒熱戀中的情侶們,學會保護自己,當自己成為受害者時,不要沉默、懼怕,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堅決與不法行為斗爭到底。
文字:吳雨凡∣梁智
編輯:劉泳敏
校對:歐陽豪
審核:覃石金∣覃顯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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