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文強|文
原定12月4日的庭審延期了。
11月19日,唐山市路北區人民法院簽發并送達了關于我起訴網暴者“小輪”的網絡侵權責任糾紛一案的傳票,定于12月4日早9點開庭。一天后的11月20日,“小輪向唐山市路北區人民法院遞交了一份“管轄權異議申請書”。
即,在我收到傳票的同時,法院也收到了被告提交的“管轄權異議申請書”。
這倒是完成符合我對本案進程的預期,法官通過電話與我進行了一個簡單的交流,核心意思大概有三點,法院可以立即對他的申請作出裁定;因為對方遞交了“管轄權異議申請書”,所以,原定的開庭時間可能會延期;我是否要針對這份申請提交一個答辯狀。
隨后,我向法官申請把“小輪”的管轄權異議申請快遞一份給我,我的回復是,我看過內容后再決定是否寫。
一天后,法院的專遞送達,看完后,我打消了向法院提交答辯狀的一絲欲望——這份管轄權異議就是慣常使用的為了拖延庭審而被濫用的一個程序,完全沒有必要對其做任何答辯。
因為他在申請書中沒有提出任何一個法定的管轄權異議的理由,比如他說之所以罵人是因為我的文章讓他的民族情感受到傷害,我起訴他給他造成了訴累,是濫用訴權等等。
我想很誠懇的與這位當初號稱不怕警察、也不怕法院起訴的“小輪”說一句,你要是不懂法的話可以找一個律師幫你,自己百度一個模版想當然實在不是明智之舉。你的這些理由頂多叫普通的答辯意見,與管轄權異議沒有任何關系。你要證明的是唐山市路北區人民法院對此案沒有法定管轄權,而不是我該不該起訴你、你的罵人行為是不是侵權。
我幫你普及一下關于網絡侵權案件的一些基本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9條明確規定了民事訴訟中的管轄問題,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管轄權,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2022年修正)第二十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第二十五條,信息網絡侵權行為實施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計算機等信息設備所在地,侵權結果發生地包括被侵權人住所地。
另外,“小輪”申請將此案移交給廣東省珠海市香洲區人民法院管轄,但實際情況是,你在微信公眾號罵人的IP地址是湖北,騰訊公司依法披露的關于你的戶籍信息也是湖北。
所以說吧,不要再試圖濫用這些法定程序拖延庭審了,老老實實地準備來唐山開庭吧,哈哈哈。
最后再講一下關于唐山公安對此案的進展,截止到12月3日,行政立案已滿6個月,仍沒有結案。
為什么一個簡單的治安案件6個月都沒有結果?我一直是很迷惑的,我找了好多理由,但分析來分析去,感覺都不符合邏輯。
大約半個月前,我專門找到負責案件的轄區派出所溝通過一次,溝通過程很友好,但結果并不理想。
考慮到他們之前一直說找不到網暴者“小輪”,這次溝通,我特意詢問了一下,人到底找沒找到?這次警察叔叔很坦誠地跟我說,人找到了,并且已經聯系過了。
無論怎么講,這也算一個新的進展,但我一直有一個疑問,他們既然已經找到了人并且與他進行了溝通,這從哪個方面來講都算是案件的一個進展,他們為什么不把這個進展告訴我呢?非要等到我投訴到12389質詢后才講?
既然找到了人,那么下一步就是案件的處理,這里我還是有一個疑問,警察叔叔一直沒有明確回復我,這個案件到底會怎么處理,多久才會處理完。
無論怎么講,總要結案吧?不能就一直掛著呀?警察叔叔的意思是,異地協查太麻煩,他們想通過與法院溝通,看看能不能在“小輪”參加庭審的時候各方坐下來談談,有沒有和解的可能。
針對這個問題,我立即問了一下,既然你們聯系了“小輪”,那么他的意愿是什么?警察叔叔回復我說:這個我沒辦法告訴你。他們認為不能做這個傳話筒。
這我也有一點疑問,和解這個情況,難道不是雙方共同意愿的表達才可以完成嗎?沒辦法做到單方和解呀?被告都沒有和解的意愿,難道要我來主張和解?按照通常的邏輯,我去公安局立案,又去法院起訴,我的訴求怎么可能是和解?
我當時就拒絕了這個提議,要求依法辦理,該罰款罰款,該拘留拘留。理由很簡單——“小輪”的辱罵、威脅行為已經涉嫌違法且他沒有任何和解的意愿,
其實,我一直沒弄明白,唐山的警察為什么想盡辦法要拖著辦案?僅僅是因為異地麻煩?一個小治安案件不值得?但關鍵問題是終究立案了,早晚也是要結案的吧?而且我最早就跟他們非常坦誠的講,這個案子我保證你們能結案,你哪怕是訓誡、警告、罰款都行,不一定非要去外地把他拘了。
即便如此,整整6個月,一個治安處罰的案件都沒能辦結。其實,對這類小案子,公安不重視也算個常態,畢竟老漢城燒烤事件那么嚴重的刑事案在最初都被當作一般警情來處理。這里面的關鍵問題是警方找各種理由忽悠過我好幾次,這種處理方式實在讓人迷惑,有這種必要嗎?
給大家說一個最新的進展吧,這么個小案子,分局局長很重視,且已經上報到市局了。我確實想看看這么個小事最后能折騰出什么花樣!
這個勁兒,必須較真到底,不為別的,就是好奇。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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