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開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2024)津民申1360號裁定書令人驚嘆,因為在該裁定生效后的第24天,該院又作出了一份補正該裁定法官的1360號之一民事裁定書。
這是一起由天津市寶坻區青年楊政狀告天津市寶坻區中醫醫院的醫療事故案。楊政說,他43歲的父親楊占軍是因呼吸困難到寶坻區中醫醫院治療,當時定為是危重病一級護理,但卻疏于護理和治療,使其僅入院12小時便死亡,不僅連具體的死亡時間都不清楚,而竟僅有4分鐘的藥物治療,且沒有一分鐘的危重病護理記錄。
楊政認為院方沒有盡到應盡的治療和護理責任,應100%擔責,但法院卻僅判處其承擔40%的責任,楊政不服向天津高院申請再審,但天津高院在經主審法官齊晨燦審理并作出(2024)津民申1360號民事裁定書后的第24天,又作出了一份將齊晨燦法官補正為張雪男法官的(2024)津民申1360號之一民事裁定書。裁判的法定內容出現遺漏可以補正,但從來還沒有聽說過已生效裁判書上的法官也可以更正的。那么這個案子到底是由誰審的?如果是齊晨燦,為什么又要補正為是張雪男?如果是張雪男審的,為什么在裁定書中又署名是齊晨燦呢?似這種連法官都未弄清,那么事實又怎么能夠審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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