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建平律師,1995年5月開始律師執業,北京市律師協會面試考核考官,北京朝陽律協刑事業務研究會委員,現執業于泰和泰(北京)律師事務所,經律師專業水平評審委員會表決通過刑事律師的專業認證,專注于刑事業務,在30余年的律師職業生涯中,積累了豐富的辦理刑事案件和經濟案件的經驗和技巧。
刑事司法協助原則
一、法條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刑事司法協助原則】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互惠原則,我國司法機關和外國司法機關可以相互請求刑事司法協助。
二、條文解讀
本條是關于刑事司法協助的規定。
本條是1996年修改刑事訴訟法時增加的規定。在當時修改刑事訴訟法時,考慮到我國已參加了有關國際公約,在承擔義務的范圍內擔負著同國際犯罪作斗爭的任務,還分別與波蘭、蒙古、羅馬尼亞、俄羅斯聯邦、白俄羅斯共和國、烏克蘭、古巴、土耳其、加拿大、保加利亞共和國等十幾個國家簽訂了刑事司法協助雙邊條約。在認真總結多年來執行刑事司法協助的經驗基礎上,增加了本條規定。該規定有利于加強我國與外國在刑事訴訟方面的司法協助與合作,有利于打擊犯罪。2018年,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了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法,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外國在刑事案件調查、偵查、起訴、審判和執行等活動中相互提供協助作了全面系統規定。
本條規定的內容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進行刑事司法協助的根據是我國締結、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互惠原則。與我國締結雙邊條約或者共同參加規定刑事司法協助內容的國際條約的國家,和我國即具有刑事司法協助關系。刑事司法協助條約的簽訂是建立在互相尊重主權、平等互惠基礎之上的。如果要同沒有與我國簽訂刑事司法協助條約,或者沒有共同參加規定刑事司法協助內容的國際公約的國家進行司法協助時,也應當按照互惠原則,相互之間給予對等的司法協助。2018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法,該法第四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外國按照平等互惠原則開展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根據該法第三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外國之間開展刑事司法協助,依照本法進行。執行外國提出的刑事司法協助請求,適用該法、刑事訴訟法及其他相關法律的規定。對于請求書的簽署機關、請求書及所附材料的語言文字、有關辦理期限和具體程序等事項,在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基本原則的情況下,可以按照刑事司法協助條約規定或者雙方協商辦理。
2.刑事司法協助是不同國家的司法機關之間,根據自己國家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互惠原則,彼此相互協作,為對方代為一定訴訟方面的行為。刑事司法協助的請求由我國的司法機關和外國司法機關提出。刑事司法協助的具體內容,有雙邊條約的,條約內有具體規定,如與加拿大簽訂的《關于刑事司法協助的條約》規定的刑事司法協助主要內容有代為送達文書、代為調查取證、允許請求國人員在調查取證時在場、被請求國提供在押人員或其他人員作證、對證人和鑒定人的保護、進行搜查和扣押、移交贓款贓物、領事官員直接送達文書和調查取證、通報刑事訴訟結果、提供犯罪記錄等。對此,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法也有相應規定,如該法第十條規定,向外國的刑事司法協助請求書,應當依照刑事司法協助條約的規定提出;沒有條約或者條約沒有規定的,可以參照該法第十三條的規定提出;被請求國有特殊要求的,在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基本原則的情況下,可以按照被請求國的特殊要求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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