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經濟下行、一些律所經營困難,經營上的暴雷,會不會讓“合伙制”律所里的每位合伙人,隨時面臨給律所背雷的風險?
答案是:會。而且以前法院就做出過生效判例。
這幾天,新聞媒體報道的一則律所新聞引起了很多律師關注——
2017年12月,東北籍當事人王先生與北京市某律所簽訂刑事辯護委托合同,指定該所律師擔任王先生近親屬的刑事案件再審階段的辯護人。兩日后,王先生向世紀律所轉賬100萬元。
后王先生一方對法律服務不滿意,起訴到海淀法院要求退費。海淀法院審理后認為,律所自合同簽訂之日三年內仍未完成合同中約定的當事人要求,遂于2024年1月8日判決解除合同,酌情扣除律師差旅費用12萬元,律所應退費88萬元并支付利息。
律所上訴,二審法院以律所要求扣除50萬元律師費不符合等價原則等理由,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王先生向海淀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海淀區法院調查后發現,該律所已經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了。
執行法官把律所主任“限高”了。但之后,執行款還是沒給。
對這筆律師費,新聞記者曾聯系這家律所的主任了解情況,該人表示這筆錢當初所里已支付給承辦律師,但該承辦律師已轉所,不愿意退錢。但記者采訪到承辦律師核實,該人否認了這一說法,稱律所沒把律師費給自己,還曾作為證人出庭。
這筆當事人交到所里的律師費,去向成了“羅生門”。
2024年12月,王先生申請將這家北京律所的原合伙人、現合伙人共32名律師,全部追加為被執行人。海淀法院將于2025年1月14日就此召開聽證會。
通知一出,律師們炸鍋。這兩年本來收入就不好,現在還得讓我們為律所擔責任、賠錢?
該律所原部分合伙人律師對新聞媒體記者稱,自己只是律所名義上的合伙人,沒得到過分紅,所以不應該成為被執行人。有人還質疑錢去哪兒了,是不是被律所主任挪用或侵占了,號稱要去通過刑事控告等手段維權。
律所被執行無果,法院可否追加律所合伙人為被執行人?從以往判例來看,是可以的。
在《秦桂才與邱英、廣東鑫一華律師事務所執行案》【(2017)粵執監56號】中,廣東高院認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合伙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第五十三條規定,退伙人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77條規定,被執行人為個人合伙組織或合伙型聯營企業,無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追加該合伙組織的合伙人或參加該聯營企業的法人為被執行人。
本案被執行人廣東鑫一華律師事務所未能清償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天河法院(2010)天法民二初字第985號民事判決確定的債務,廣東鑫一華律師事務所的合伙人均應對該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邱英于2011年申請成為廣東鑫一華律師事務所合伙人,于2012年6月7日退伙。依照上述法律規定,邱英應對入伙前廣東鑫一華律師事務所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雖然后來邱英已退伙,但仍應對退伙前被執行人廣東鑫一華律師事務所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因此,天河法院作出(2012)穗天法民二執加字第4號民事裁定將邱英追加為本案被執行人,并無不妥。申訴人邱英關于根據合伙協議約定,其系名義合伙人不享有分紅權利、不對外承擔責任的主張,于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持。
再回到前面說的北京律所案,“改變de力量”在中國執行公開信息網查詢發現,該律所名下的被執行案件不止一起,而是有兩起,執行標的一共300萬出頭,案由都是委托代理合同糾紛,立案時間分別是2024年4月1日和2024年6月24日。
北京法律服務網信息顯示,這家律所于1994年成立,是一家有著30年歷史的老所。
今天一幕,令人唏噓。
經濟形勢不好,類似事件是否還會在一些律所再次上演?歡迎評論區留言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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