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21年6月,被告人張某在與楊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通過微信等網絡平臺與被告人羅某相識戀愛并同居生活。2021年8月,張某與羅某外出務工,期間,羅某明知張某有配偶仍與張某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2022年8月,被告人張某產下女兒羅某某,二被告人為了逃避重婚責任,用羅某大哥、大嫂身份信息作為其共同生育的女兒羅某某的父母親,登記辦理了小孩羅某某的出生醫學證明。
2022年7月,被告人張某丈夫楊某到公安機關控告張某重婚,經司法鑒定,被告人羅某與被告人張某系小孩羅某某生物學父母親。
【裁判結果】沿河自治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有配偶,被告人羅某明知張某有配偶,二人仍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并生育一女兒,其行為觸犯了刑法。依法判決:被告人張某犯重婚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被告人羅某犯重婚罪,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四個月。
【典型意義】婚姻非兒戲,重婚是犯罪。重婚罪是指行為人違反我國刑法的有關規定,在有合法配偶的情況下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所構成的犯罪。從《婚姻法》的基本原則分析,重婚行為違反一夫一妻制,有悖于社會公序良俗,是嚴重的婚姻違法行為。本案中,被告人張某在有配偶的情況下,與被告人羅某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并生育一女,構成事實上的婚姻。被告人羅某在明知被告人張某有配偶的情況下,仍與其以夫妻名義同居,也構成重婚罪。重婚行為不僅違反了刑法的相關規定,也違背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影響了家庭的和諧及家庭成員之間的相互信任和尊重,對社會和諧產生負面影響。
【法條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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