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我們走在路上,如果遇到穿著制服的警察要求查驗我們的身份證,相信大多數人遇到之后都會主動配合,拿出身份證讓警察核驗。畢竟,警察叔叔往那一戰自帶氣場。
但是,在北京,有一名男子不按常理出牌,遇到警察查驗身份證,不僅不出示,反倒要求警察出示警官證,結果被認定為阻礙執行公務, 被行政拘留5日,男子不服,將公安部門告到了法院?!景柑枺海?019)京0105行初819號】
事情發生在凌晨的2、3點,當天晚上,種某還在北京市朝陽區雙井那塊散步,正好遇上了正在巡邏的王警察。為什么王警官大晚上在這里巡邏呢?原來是,有人報警稱在雙井這塊看到了偷電動車的嫌疑人,于是派出所就派王警官在這附近巡邏。
王警官在巡邏中,正好看到了散步的種某,于是將種某叫住,告訴種某配合盤查工作,出示身份證件,但是這個種某不僅沒有拿出身份證件,反而是要求王警官先出示警察證,種某認為你不出示警察證怎么能證明你的警察身份呢?
對于種某得懷疑,王警官表示自己穿警服,開警車就能證明自己的警察身份,種某又表示了警服也有假的,不一定穿警服的就是警察。
這時候,民警不再對其進行解釋,對種某進行第一次警告,第一次警告之后,王警官拿出手銬向其比劃,但是,種某依然不為所動,堅持要在上車去派出所之前查看警官證,王警官對其發出第二次警告。
在民警第二次警告之后,種某依舊沒有上警車,并說拷就拷吧,后伸出胳膊。王警官就將其雙手拷上并將其帶到警車上。當日,朝陽分局,即對種某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以種某阻礙國家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為由,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決定對種某行政拘留五日。
種某不服,他認為警察執行公務時應當出示證件,于是向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起訴撤銷朝陽分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經過審理認為:
第一,民警要求種某出示身份證予以核驗,是在處置警情過程中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種某拒絕配合出示身份證,構成阻礙民警執法的行為。
第二,警察在依法執行職務時,應攜帶、主動出示證件。在本案中,民警雖沒有隨身攜帶、出示證件,但民警駕駛警車、著警服、佩戴警號等都能表明警察身份。
第三,種某如果認為警察執法過程中,有違法違紀行為,可以進行檢舉、控告,但不能在警察執法時,直接拒絕出示身份證件對抗民警的不規范行為。
所以,朝陽區人民法院最終駁回了種某的訴訟請求。
所以說,當我們遇到警察查驗身份證件的時候,如果遇到警察沒有主動出示執法證件的不規范執法行為,還是不要較真、硬碰硬,否則吃虧的可能還得是你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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