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我們國家實行煙草專賣,煙草不能隨意買也不能隨意賣,比如說不管是坐火車還是開汽車攜帶運輸煙草都是有一定的限制的,超過一定的數量是要辦理準運證的,否則,被煙草局查貨之后,會被面臨一定的行政處罰。
江蘇的毛先生因為駕駛汽車攜帶了494條香煙,而被行政處罰,但是煙草局也是粗心大意,行政處罰決定書竟然沒有蓋章,毛先生于是向法院起訴,那么法院最終的結果如何呢,下面,我們看一下法院的具體案例。【案號:(2020)蘇0691行初812號】
毛先生是做煙草生意的,住在江蘇省的靖江市,事發當天,毛先生到如皋市的一個人家里收購了一批香煙,毛先生將這批香煙都裝進車里然后在返程的途中,遇到如皋煙草局聯合公安部門對其車輛進行檢查。原來,毛先生收購香煙這事被人舉報了。
經過現場清點,煙草局從車內共檢查出494條香煙,其中包括蘇煙、雙喜、黃鶴樓、利群、中華、云煙、大前門、芙蓉王等香煙品牌。那么,查貨當日,煙草局就對毛先生無證運輸香煙行為進行了立案,并且將這些494條卷煙全部進行先行登記保存。
在經過一系列程序之后,如皋煙草局對毛先生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毛先生無煙草專賣品準運證運輸煙草專賣品,總共494條,價值總共116580元,依據《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二項第一目之規定,決定對毛先生運輸的卷煙全部沒收。
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作出的當天,即將該決定書向毛先生郵寄送達,但是郵寄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末尾處沒有煙草局的蓋章。
毛先生不服行政處罰決定,向南通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如皋煙草局對其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那么,法院經過審理認為: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蓋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的印章。
《煙草專賣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加蓋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印章。
加蓋印章是一份有效行政法律文書必須具備的法定形式要件之一,如果缺乏印章這一法定形式要件,則導致該行政法律文書對外不產生法律效力,即意味著對行政相對人不發生行政法律上的約束力。
如皋煙草局向毛先生送達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沒有加蓋公章,也就是如皋煙草局沒有對毛先生作出一份有效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這份行政處罰決定書對毛先生不產生約束力。
最終,法院判決如皋煙草局對毛先生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無效。
所以說,行政機關要堅持依法行政,所作的行政處罰決定要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如果行政處罰決定書存在各種各樣的問題,如果行政相對人起訴,那么則可能面臨著被確認無效、或者撤銷、或者確認違法的判決。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