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王在法下”,簡而言之就算國王也要受到法律約束,犯法之后也要受到法律懲處。按照西方歷史描述,“王在法下”始于中世紀的英國大憲章,1215年金雀花王朝國王約翰王被迫簽署了《自由大憲章》,將“王權”限制在了法律之下。
毫無疑問,“王在法下”是正確的,權力就該被關在籠子里。但問題是,西方國家一直以此自我標榜,那么是不是真的做到“王在法下”了呢?其實,西方只是善于包裝而已,現實發生的很多事情就一次又一次的戳穿這一神話。
王在法下背后歷史
談“王在法下”,必然要談英國大憲章,這已經被捧上神壇了。但實際上,這里面存在很多“誤解”,甚至是刻意制造的謊言。
1215年,英國還不是君主專制國家,國王不過是大一些的諸侯,本來就沒有權利干涉諸侯,因此當時英國沒有真正意義上的“王權”,又如何來限制“王權”?所謂《自由大憲章》,是因為約翰王想要收攏權力,遭到貴族諸侯的反對,最終雙方簽署的一份約定,要求國王不能損害諸侯權力。
1485年,亨利七世靠武力取得王位,建立的“都鐸王朝”,才是真正意義上的君主專制政權,才有真正意義上的“王權”。但這一時期,根本就沒有“王在法下”之說,反之如果真的“王在法下”,還如何實現君主專制?
實際上,近代資產階級興起后,為了限制王權、以便發展自己,才從“古墓”中將大憲章掏了出來,才強調“王在法下”。但1215年的大憲章是國王與貴族諸侯簽署的,也不保障商人權益,所以只是借用“王在法下”的思想,內容卻已經面目全非了。
問題是,資產階級取得政權后,真能實現“王在法下”,真的是“任何人不能凌駕于法律之上”,真能有罪必罰?所謂事實勝于雄辯,接下來不妨看一個事實。
現實戳穿又一神話
按照王在法下,那么任何人都不能凌駕于法律之上,有罪必罰才對,其中特別強調的是功是功、過是過,功過不能相抵。如今,美國可謂是“西方之光”,甚至被稱為人類文明的燈塔,簡稱“燈塔國”,然而美國卻有“總統特赦”。
中國古代皇帝也有赦免權,但還是有限制的,比如“十惡不赦”,皇帝一意孤行往往就會遭到抵制。然而,燈塔國總統特赦卻是“一項幾乎不受限制的權力”,只要是違反聯邦層級法律的與不是被國會彈劾的犯罪對象都能赦免,總統可以為所欲為。
比如:杜魯門曾特赦1913個罪犯,艾森豪威爾特赦1110人,林登·約翰遜赦免960人,尼克松總統特赦863人,1977年卡特一次性赦免了超過20萬名越戰期間的逃兵役者(這類似中國的“法不責眾”,可以理解),克林頓特赦450人,奧巴馬離任前特赦了212人、給1715人減刑。其中,水門事件尼克松下臺,福特上臺后立即特赦尼克松,盡管六成美國人反對這次赦免。
坦率的說,如果赦免犯罪情節可以商量的極少數人,其實還是可以理解的,但美國總統赦免的很多人罪惡累累,比如現在總統的兒子就罪惡累累,但依然被特赦,而且赦免數量極大,比如杜魯門特赦了近2000個罪犯,這是典型的“王在法上”,如此再標榜自己如何如何“王在法下”,無疑是非常可笑的。
除此之外,僅近兩年都有很多“王在法上”(這里的“王”可指權貴,未必一國之首)的案例,比如蘿莉島事件,再比如吹牛老爹事件等,最終都會不了了之。甚至,某位“狂徒”崇拜的德肖維茨,雖然知法犯法,但卻會理直氣壯的倒打一耙。
其實,很多事情不能只看“上半句”,更要問“下半句”,既然權力在籠子里,那么誰在籠子外?既然“王權”在法下,那么誰在法上?以美國來看,不僅現實的“王”在法上,而且資本也在法上。
問題在于:雖然西方國家根本不是“王在法下”,而且事實早已給出答案,但為何人們還是相信西方“王在法下”?原因很簡單,雖然事實早已擊破西方國家的“王在法下”,但西方非常善于包裝,通過影視書籍等等方式,不斷的將自己美化包裝,最終將一群國人迷得神魂顛倒,對西方“塑造”的形象深信不疑,對事實卻不屑一顧。
與之相反,中國輿宣實在太遜,先秦就有“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之后歷代都有法典,朱元璋推行官民同罪,很多帝王都下過“罪己詔”(西方可有帝王主動公然認錯?)。因此,中國古代法制雖然存在很多問題,但也有很多閃光點。最終,輿論給人的印象仿佛是中國古代法制一無是處,英國諸侯與國王的協定卻成為“人類之光”,從而助推西方占據可以隨意指責他國的道德制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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