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提問
劉某經過申請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欲在自家宅基地上新建一套三層樓房。劉某得知張某有十幾人的施工隊,并與張某簽訂了《施工協議》。施工過程中,朱某路過被砸傷,請問劉某要承擔責任嗎?
也迪律師解答
《關于加強村鎮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見》規定,對于建制鎮、集鎮規劃區內的所有公共建筑工程、居民自建兩層(不含兩層)以上、以及其它建設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上的所有村鎮建設工程、村莊建設規劃范圍內的學校、幼兒園、衛生院等公共建筑(以下稱限額以上工程),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督管理。再結合《建筑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可知,農民自建三層(含三層)以上應受《建筑法》的調整,承建方須具備相應建筑從業資質。本案中,劉某將三層樓房發包給個體戶張某,雙方的關系是建設工程發(承)包關系,在該種情況下,劉某將工程發包給無建筑資質的承包人張某施工,因此,劉某存在選任過失,需要承擔一定比例的過錯責任。但張某系施工現場的組織指揮、監督協調者,也是安全風險的管控者,對朱某造成的損害應承擔主要責任。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