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提問
劉某駕駛汽車與楊某的車發生追尾,經交警部門認定,劉某負全責。在事故發生前,劉某已在一個記分周期里累計記分達到12分。在申請理賠過程中,保險公司以劉某無證駕駛為由拒絕理賠。
也迪律師解答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積記分滿12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其機動車駕駛證,開具強制措施憑證,并送達滿分教育通知書,通知機動車駕駛人參加滿分學習、考試。《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機動車駕駛人記分達到12分,拒不參加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的學習,也不接受考試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告其機動車駕駛證停止使用。由此可知,當機動車駕駛人駕駛證記分滿12分時,僅表明機動車駕駛人有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并不當然失去機動車駕駛資格。若該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合格,駕駛證將被發還。只有其拒不參加學習也不參加考試時,其駕駛證才被停止使用。換言之,駕駛人在記滿12分時,并不當然符合保險合同中“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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