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外嫁女”能到享受村民補償安置待遇,不能單純以婚姻或者戶籍作為衡量和判斷的唯一條件,而是在綜合考量多種因素的基礎上認定“外嫁女”與其戶籍所在地村集體是否形成了穩定的生產生活關系,以“外嫁女”基本居住權益能到得到充分保障作為判斷的基本原則。
在考量標準上,“外嫁女”獲得村民安置補償待遇的條件,可界定為“戶籍在娘家村集體+在娘家村集體生產生活(或以農村務工人員身份在外務工)+在娘家村集體之外沒有分得土地+在娘家村集體之外沒有享受補償安置待遇+無證據證明其未履行村民義務”,避免“外嫁女”補償安置權益在娘家村或婆家村出現“兩頭占”、“兩頭空”的問題。
在限制排除上,與國家政策和法律法規相抵觸,以侵犯“外嫁女”合法權益為代價作出的補償安置方案或者村民會議決定,其相關內容均不能作為認定“外嫁女”能否獲得村民安置補償待遇的證據或依據。在補償安置方案規定內容并不明確,行政機關對此難以作出合法有據的解釋,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具體案情和客觀實際等因素作出對“外嫁女”有利的解釋。
在權益保障上,若安置補償內容明確,人民法院在行政機關對“外嫁女”不履行拆遷補償安置職責時,可以直接就安置補償內容作出給付判決,而不再判令行政機關限期作出行政處理決定。
——該文書入選第七屆全國法院“百篇優秀裁判文書”
裁判文書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決 書
(2024)魯行再8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弭某芹,女,1989年11月11日出生,回族,住山東省濟南市章丘區。
委托代理人張艾君,上海段和(濟南)律師事務所師。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濟南市章丘區垛莊鎮人民政府,住所地濟南市章丘區。
法定代表人袁某,鎮某。
出庭負責人寧某忠,濟南市章丘區垛莊鎮人民政府副鎮某。
委托代理人李正,山東百脈律師事務所律師。
再審申請人弭某芹因與被申請人濟南市章丘區垛莊鎮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垛莊鎮政府)不履行補償安置職責一案,不服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3年10月13日作出的(2023)魯01行終1009號行政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于2024年2月5日作出(2023)魯行申2929號行政裁定,提審本案。本院提審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查明,弭某新系濟南市章丘區垛莊鎮某某莊村村民,其在該村**莊**街**號使用宅基地一處,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號為章集建(93)字第1**6號,該證載明用地面積207.9平方米。弭某新就該宅基地上的房屋辦理了房屋所有權證,證號為章房權證垛字第0**4號,載明“房屋所有權人弭某新,房屋狀況:磚木結構、1層,01幢建筑面積129.86平方米,02幢建筑面積71.46平方米”。
因S243沿線建設項目,需要對包括某某莊村在內的規劃范圍內建(構)筑物及附屬物進行拆遷改造安置。弭某新的上述住宅在拆遷改造范圍內。2018年6月26日進行入戶調查時,確認弭某新家庭戶口有3人,1處宅基地,并寫明“13戶、14戶兩戶為一個土地使用證”。2018年6月27日,弭某新在房屋基本情況表、樹木核查表和附屬物調查表上簽字確認,房屋基本情況表載明“房產證號0**4、產權面積201.32、測量數據211.99”。2018年7月1日,弭某新之子弭某新因達到分戶條件,申請增加40平方米成本價安置房。2018年7月2日,濟南市章丘區某某村民委員會進行公示。2018年7月6日,濟南市章丘區某某村民委員會出具證明,證明“弭某新符合分戶安置的拆遷安置條件,并經公示無異議”。2018年7月6日,弭某新在安置人口認定登記表上簽字確認,認定弭某新戶安置人口3人,分別是弭某新、丁某翠、弭某新;弭某新承諾按上述人口安置,濟南市章丘區某某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某甲村委會)亦在該安置人口認定登記表上加蓋公章,并注明“情況屬實”。2018年7月6日,弭某新(乙方)與被告垛莊鎮政府(甲方)簽訂《補償協議書》,約定共拆除乙方磚混結構房屋211.99平方米,甲方應支付乙方補償費167095.62元;附屬物補償費總額11309.30元;乙方應安置面積120平方米,周轉房租費47520元;該協議還約定拆遷獎勵、動遷費用等事項。2018年7月10日,弭某新簽訂安置房選房登記表及選擇戶型確認表,確認其戶選擇安置房90平方米一套和135平方米一套。同日,弭某新簽訂委托書,自愿放棄其住宅及地面附屬物,委托垛莊鎮政府予以拆除清理。2018年7月15日,弭某新戶房屋拆除完畢,弭某新簽訂拆遷驗收單。
弭某芹系弭某新之女,于2016年6月1日登記結婚,其戶口于2011年7月29日因大中專學生畢業回原籍由泰安市岱岳區遷入原章丘市,又于2018年6月7日因購房由濟南市章丘區垛莊鎮某某莊村**莊**街**號遷入濟南市章丘區垛莊鎮某某莊村**莊**街**-1號。
2021年3月24日,弭某新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證號為**),載明其家庭承包某某莊村土地共計3.47畝,承包期限自1999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止,承包經營權共有人為弭某新、丁某翠、弭某新及弭某芹。
另查明,《垛莊鎮省道243沿線拆遷改造補償安置實施方案》(以下簡稱《補償安置實施方案》)規定以下內容:“……(三)拆遷改造安置1.安置標準:按照人均建筑面積40平方米的標準確定應安置面積進行優惠安置(選擇小高層安置的每人獎勵建筑面積5平方米)。……達到分戶條件的單身無子女人員,由被安置人提出申請,經鎮、村確認符合條件并經公示無異議后,可增加40平方米的安置房,因分戶增加的安置房面積按照成本價購買(因分戶增加的面積不足部分雙方不找任何差價)。2.人口確定:此次拆遷改造安置采取以人(行政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為主的辦法,按人口進行安置,人口核定以2018年6月22日零時前的戶籍檔案為準……(4)家庭現只有一個孩子,無論男女,年滿18周歲單身無子女的,可以分戶;家庭只有兩個及以上女孩,年滿18周歲單身無子女的,只能選擇一個分戶,已經結婚戶口未遷出的只能選擇一個作為“養老婿”進行安置;因分戶所增加安置房面積40平方米,按照成本價購買;上述情況除外,已經出嫁(含配偶子女)戶口未遷出的,一律不予安置。……(9)在村內無住房,戶口在本村的,一律不予安置……。3.安置辦法:(1)……每個被安置戶所選安置房原則上不得超過兩套,戶型一經確定,不再更改。(3)……被安置戶自行解決周轉房,多層暫按周轉期24個月,小高層暫按周轉期36個月(以實際交房時間計)計發周轉房租費,周轉房租費按每月每戶應安置房屋面積每平方米11元計算。每月周轉房費不足660元的,按660元計發。因安置方原因逾期不能按時遷入的延長周轉期,標準不變。因被安置方原因不遷入的停發周轉房租費。選擇自行建設房屋的,周轉房租費按每戶每月400元計發,周轉期為6個月,逾期不再發放。……”
因弭某芹未獲得補償安置,其父親弭某新于2018年7月12日向垛莊鎮政府提出信訪。2018年9月14日,垛莊鎮政府向弭某新出具垛政處決字[2018]1號《行政程序處理決定書》,告知其女兒弭某芹已出嫁,不再享受安置政策。2021年12月,弭某芹向垛莊鎮政府提出信訪事項,垛莊鎮政府承諾于2022年2月18日書面答復。因垛莊鎮政府未對弭某芹進行補償安置,弭某芹提起本案訴訟,請求判決垛莊鎮政府履行安置補償職責,對其進行拆遷安置補償。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系因弭某芹要求垛莊鎮政府履行安置補償職責引發的糾紛。垛莊鎮政府系濟南市章丘區垛莊鎮S243沿線拆遷改造項目補償安置的實施主體,對于符合安置條件的被拆遷戶負有補償安置的職責。弭某芹于2021年12月通過信訪途徑要求垛莊鎮政府對其進行補償安置,垛莊鎮政府于2022年2月18日答復并未對弭某芹進行補償安置,弭某芹提起本案訴訟,未超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一年起訴期限。根據《補償安置實施方案》規定,被安置人口核定以2018年6月22日零時前的戶籍檔案為準,弭某芹戶籍于2018年6月7日遷入某某莊村,時間符合上述規定。《補償安置實施方案》還規定“在村內無住房,戶口在本村的,一律不予安置”。弭某芹戶籍雖遷入**莊**街**-1號,其陳述購買其父親位于**莊**街**號房**中的01幢。經查明,位于**莊**街**號的房產登記的所有權人為弭某芹父親弭某新,弭某新已于2018年7月6日與垛莊鎮政府簽訂了《補償協議書》,雙方就弭某新名下的位于**莊**街**號房**的拆遷補償事宜進行了約定;且在該補償協議簽訂之前,弭某新已就**莊**街**號被拆房屋的面積、結構等基本情況以及被安置人員均進行了確認。弭某芹主張其父親名下的位于**莊**街**號房**中的01幢房產系其所有,未提供相應的證據,原審法院不予采信。因此,弭某芹戶籍雖然在規定的時間內將戶口遷回本村,但不能證明其在**莊**街**號**住房,根據《補償安置實施方案》上述規定的條件,弭某芹不符合本次拆遷補償安置條件,其要求垛莊鎮政府對于其進行拆遷補償安置,理由不成立。據此,判決駁回弭某芹的訴訟請求。
弭某芹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弭某芹是否符合安置條件。《補償安置實施方案》規定:“……2.人口確定……(9)在村內無住房,戶口在本村,一律不予安置……”本案中,弭某芹戶籍于2018年6月7日遷入某某莊村**莊**街**-1號,但涉案證據材料無法證明其在該村擁有相應住房,根據上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其并不符合安置條件。弭某芹主張其在該村擁有住房,其住房系購買**莊**街**號房**中的01幢房屋,但根據涉案章房權證垛字第0**4號房屋所有權證,**莊**街**號房**所有人系弭某芹父親弭某新,且弭某新已于2018年7月6日與垛莊鎮政府簽訂了《補償協議書》,雙方就弭某新名下的位于**莊**街**號全部房產的拆遷補償事宜進行了約定,而在該補償協議簽訂之前,弭某新也已就**莊**街**號被拆房屋的面積、結構等基本情況以及被安置人員進行了確認。弭某芹的戶口雖然遷回了該村,但是在案證據并不能證明其在**莊**街**號**住房,因此,對于弭某芹關于在**村**住房的主張,不予支持。弭某芹不符合拆遷補償安置條件,對于其要求的垛莊鎮政府對其進行拆遷補償安置,原審法院不予支持,并無不當。據此,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弭某芹申請再審稱:1.原審法院認定弭某芹在被拆遷村沒有住房事實錯誤,垛莊鎮政府沒有證據證明弭某芹喪失原住房,與父母的分戶行為并不導致其喪失原住房。2.弭某芹自出生后就住在涉案房屋,并落戶于此,只在大學期間因政策要求將戶口遷出,畢業后又將戶口遷回原籍,之后戶籍一直在村內,并未遷出。3.弭某芹結婚后與父母的分戶行為并不影響其享有的原住房和宅基地使用權。請求撤銷一、二審判決并依法改判支持其訴訟請求。
被上訴人垛莊鎮政府答辯稱:1.弭某芹不具備拆遷安置補償的資格。弭某芹是“空掛戶”,村內沒有住房,不符合安置條件。2.弭某芹再審申請事由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3.弭某芹并非垛莊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不具備拆遷安置補償資格。
各方當事人在一、二審中提交的證據已經隨案移送本院。
本院審理期間,弭某芹向本院提交五份證據。證據1.2023年12月13日涉案某乙村委會出具的證明一份。證明弭某芹是某某莊村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在該村長期居住。證據2.2023年12月13日涉案某某莊村清真寺出具的證明一份。證明弭某芹自出生**村少數民族村民義務。證據3.《關于弭某芹有關情況的說明》、弭某芹余額明細查詢清單一份。證明弭某芹婚后仍一直作為某某莊村少數民族村民享受每戶牛羊肉價格補貼100元。證據4.2024年1月4日濟南某甲教育咨詢服務有限公司、濟南某乙教育咨詢服務有限公司出具的證明兩份。證明弭某芹沒有固定工作,一直以靈活就業者身份繳納社保。證據5.調取證據申請書1份、錄音及錄音文字版1份(附光盤1張)。證明和弭某芹一樣已經分戶的男子,名下沒有登記房產的,仍以其父母名下的房產作為住房進行了安置。垛莊鎮政府提交兩份證據。證據1.產權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調取的村民成員名單。證明弭某芹不是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證據2.某乙村委會出具的證明。證明弭某芹住濟南市,節假日回村居住。
經審理,本院再審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查明的一致。
本院認為:農村集體土地拆遷工作事關農民的切身利益,尤其對于“外嫁女”這一特殊群體,負有補償安置職責的行政機關要依法妥善處理好其合法訴求,切實保障其享有的補償安置利益。本案中,因S243沿線建設項目,需要對包括某某莊村在內的規劃范圍內建(構)筑物及附屬物進行拆遷改造安置,垛莊鎮政府依據其制定的《補償安置實施方案》對拆遷改造范圍內的被拆遷人進行補償安置。針對弭某芹的補償安置問題,垛莊鎮政府以其已經出嫁,不再享受安置政策為由拒絕對其進行補償安置。因此,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垛莊鎮政府對弭某芹不履行補償安置職責的行為是否合法正當。結合當事人訴辯理由及原審判決內容,本院將該爭議焦點涉及的有關問題分述如下:
(一)“外嫁女”能否享受拆遷補償安置待遇的考量標準,也即弭某芹應否獲得與其他村民同等的拆遷安置補償待遇。
對于“外嫁女”能否獲得與其他村民同等的補償安置待遇,目前法律法規并未作出有別于其他村民的特殊規定。從司法實踐來看,涉及“外嫁女”拆遷補償安置待遇問題,一般應從以下幾方面綜合考量:(1)戶籍在拆遷開始前是否仍然在原農村集體組織,這是能否享受娘家村補償安置待遇的前提。(2)是否仍然在原農村集體組織實際生產生活。如果“外嫁女”不在娘家村實際居住生活,則很難與娘家村集體形成穩定的生產生活關系。但如果“外嫁女”以農村外出務工人員身份在外務工,按照《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傳遞的政策導向,則不能因此以非“常住”為由剝奪其所應享有的村民待遇。(3)是否仍然以原農村集體組織的土地為基本生活保障。也即,“外嫁女”在娘家村集體之外沒有分得土地。(4)是否在其他農村集體組織享受過村民待遇。如果“外嫁女”在娘家村集體之外沒有享受過補償安置待遇,則其在原農村集體組織的補償安置地位應予保障。(5)參考原農村集體組織村民會議的討論意見。考慮到娘家村集體對“外嫁女”的實際情況較為了解,要注重調查核實村民會議中的認定意見,但要防止因補償安置利益分配出現多數人“開除”少數人成員資格的現象。(6)在原農村集體組織所應履行的村民義務。如果“外嫁女”被排除在補償安置待遇之外,則需要有充分證據證明其無正當理由沒有履行村民義務。綜上,“外嫁女”享受村民同等待遇的條件可歸納為“戶籍在娘家村集體+在娘家村集體生產生活(或以農村務工人員身份在外務工)+在娘家村集體之外沒有分得土地+在娘家村集體之外沒有享受補償安置待遇+無證據證明其未履行村民義務”。也就是說,需要判斷“外嫁女”是否與其戶籍所在地的村集體形成了較為穩定的生產生活關系,是否出現了有別于同村其他村民、不應予以補償安置的事實狀態,獲得的補償安置利益與其他村民相比是否有所增加或減損,避免“外嫁女”補償安置權益在娘家村或婆家村出現“兩頭占”、“兩頭空”的問題。行政機關不能單純以婚姻或者戶籍情況作為是否給予補償安置的條件,而應在綜合考量多種因素的基礎上進行區分處理,并以基本居住權益是否得到充分保障作為衡量和判斷的原則。當然,也要防止出現“空掛戶”的情形,行政機關對此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本案中,結合在案證據來看,弭某芹戶籍除大學期間遷出外,一直在**組**村(落戶在其父弭某新名下位于**莊**街**號的房產上,后分戶為230-1號),婚后并未遷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載明弭某芹在某某莊村分得承包地。弭某芹的社會保險個人參保證明可以證實,弭某芹長期在外務工,輾轉多個單位。弭某芹關于其長期在外務工,回村后仍與其父母居住生活的主張,符合社會常理和生活習慣。弭某芹婆家村即甘肅省合水縣某某村民委員會出具證明證實,弭某芹未在該村長期居住,未在該村享有承包地并享受拆遷補償安置待遇,并有經辦人簽字。弭某芹作為某某莊村少數民族村民,在拆遷前后均享受過牛羊肉補貼。垛莊鎮政府對此并未提供有效證據予以推翻,亦未提供證據證明弭某芹屬于“空掛戶”。綜合以上事實可以認定,弭某芹與其戶籍所在村形成了較為穩定的生產生活關系,可以根據《補償安置實施方案》的相關規定享受與其他村民同等的拆遷補償安置待遇。
(二)如何識別對“外嫁女”享受拆遷補償安置待遇的不當限制,也即垛莊鎮政府對弭某芹不予補償安置的理由是否成立。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農村婦女權益保護,為此出臺一系列法律法規,對落實保障“外嫁女”補償安置權益的導向較為明確。《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確認、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或者征用補償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第五十六條規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項的決定,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戶無男性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發布的行政訴訟附帶審查規范性文件典型案例之五認為,涉案房屋遷建補償安置辦法將“已經出嫁的婦女及其子女”排除在申請個人建房用地和安置人口之外與婦女權益保障法等上位法規定精神不符。可見,與國家政策和法律法規相抵觸,以侵犯婦女權益為代價作出的補償安置方案或者村民會議決定,均不能作為判斷“外嫁女”是否享受與其他村民同等拆遷補償安置待遇的證據或依據。另外,在補償安置方案規定內容并不明確,行政機關對此難以作出合法有據的解釋,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案件情況和客觀實際等因素作出對被拆遷人有利的解釋。
本案中,《補償安置實施方案》規定,“已經出嫁(含配偶子女)戶口未遷出的,一律不予安置”,該規定不對“外嫁女”實際情況作區分處理,僅以“外嫁女”身份問題限制其拆遷補償安置待遇,違反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不能作為弭某芹無法享受與其他村民同等拆遷補償安置待遇的有效依據,垛莊鎮政府以此為由對弭某芹不予補償安置,本院不予支持。《補償安置實施方案》還規定,“在村內無住房,戶口在本村的,一律不予安置”,該規定未明確對住房須有所有權,而弭某芹戶口在娘家村,在村內與其父母居住生活,并不屬于在村內無住房的情形,垛莊鎮政府以此為由對弭某芹不予補償安置,本院亦不予支持。盡管弭某芹父親弭某新與垛莊鎮政府簽訂了《補償協議書》,但被安置人口未包含弭某芹,弭某芹仍可在該《補償協議書》約定的補償事項的基礎上主張自身補償安置利益。弭某芹關于垛莊鎮政府沒有證據證明其喪失原住房,其與父母的分戶行為并不導致其喪失原住房的主張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審法院以弭某芹在娘家村內無住房,弭某新簽訂的《補償協議書》中未包含弭某芹為由,認定其不符合拆遷補償安置條件,確有不當,本院予以糾正。
(三)如何有效保障“外嫁女”的拆遷補償安置利益,也即本案裁判方式的選擇。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經過審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職責的,判決被告在一定期限內履行;尚需被告調查或者裁量的,應當判決被告針對原告的請求重新作出處理。第七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經過審理,查明被告依法負有給付義務的,判決被告履行給付義務。上述條款分別規定的是課予義務判決和一般給付判決,選擇適用何種裁判方式,要看裁判時機是否成熟。如果裁判時機尚未成熟,尚需行政機關調查處理,那么在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之時,人民法院得依當事人訴請判決其履行法定職責即可。如果裁判時機已經成熟,而且給付內容具體明確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在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時,可以直接判決其履行具體給付義務。“外嫁女”等特殊群體的補償安置問題往往較為復雜,涉及因素較多,其能否依照補償安置方案獲得與其他村民相同的拆遷補償安置待遇,需要行政機關結合前述考量標準調查核實,并依法依規妥善處理。如果行政機關前期調查工作不到位,相關補償安置標準不明確,人民法院很難就補償安置事項直接作出給付判決,而是判令行政機關針對是否補償安置以及如何補償安置限期作出補償決定。
本案中,根據《補償安置實施方案》規定,“拆遷改造安置標準:按照人均建筑面積40平方米的標準確定應安置面積進行優惠安置(選擇小高層安置的每人獎勵建筑面積5平方米)。”鑒于弭某芹原戶內成員弭某新、丁某翠、弭某新已按照人均建筑面積40平方米、選擇小高層安置的每人獎勵5平方米的標準,獲得相應的安置房。弭某芹系在弭某新名下房產的基礎上進行分戶,屬于分戶不分家,應當按照上述規定享有與原戶內成員抑或與其他村民同等的拆遷補償安置待遇,即,垛莊鎮政府應當在安置區范圍內按照人均建筑面積40平方米的標準確定應安置面積進行優惠安置(選擇小高層安置的每人獎勵建筑面積5平方米)對弭某芹進行安置,或者給予其相應的補償款。至于其他補償事項,弭某新已經以戶為單位、以其房產為基礎與垛莊鎮政府簽訂了《補償協議書》,垛莊鎮政府對弭某芹不再重復補償。垛莊鎮政府在落實補償安置措施過程中,仍應當與弭某芹進行協商,盡可能通過協商方式妥善化解行政爭議。
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依法應予撤銷。弭某芹申請再審的請求和理由成立,依法應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的解釋》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2023)魯01行終1009號行政判決;
二、撤銷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法院(2023)魯0112行初18號行政判決;
三、判令被申請人濟南市章丘區垛莊鎮人民政府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對再審申請人弭某芹履行補償安置職責,即按照人均建筑面積40平方米的標準確定應安置面積進行優惠安置(選擇小高層安置的每人獎勵建筑面積5平方米)或者給予相應的補償款。
一、二審案件受理費共計100元,均由被申請人濟南市章丘區垛莊鎮人民政府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王海燕
審判員 韓 勇
審判員 郝萬瑩
二〇二四年三月六日
書記員 楊柳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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