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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執行程序中,案外人對被查封財產主張權利的情況屢見不鮮。北京一起案件中,原告以對涉案房屋享有拆遷安置份額為由提起執行異議之訴,要求停止執行并確認所有權份額,法院經審理支持了其份額確認請求,但駁回了停止執行的訴求。
一、案情梳理
(一)當事人信息
原告(案外人):陳陽
被告一(申請執行人):李強
被告二、三(被執行人):陳明、王麗(陳陽父母)
(二)事件經過
李強與陳明、王麗因買賣合同糾紛訴至法院,2019 年 10 月法院出具調解書,確認陳明、王麗應支付李強貨款 180 萬元及利息。因二人未履行義務,李強申請強制執行,法院于 2020 年 4 月查封了登記在王麗名下的七號房屋,2023 年 4 月續封。
陳陽以七號房屋包含其拆遷安置份額為由提出執行異議,2024 年 6 月法院裁定駁回其異議。陳陽不服,提起本案訴訟,請求停止對七號房屋的執行,并確認其享有 32.95% 的份額。
經查,2010 年 12 月,陳明作為被拆遷人與甲公司簽訂《拆遷安置補償協議》,載明拆遷房屋建筑面積 278.06 平方米,在冊戶籍 3 人,實際居住 8 人(含陳明、王麗、陳陽),安置房源共 5 套,總面積 405.58 平方米。陳明、王麗認可陳陽享有 50 平方米拆遷安置面積。
七號房屋為拆遷安置房屋之一,2018 年 11 月登記在王麗名下,建筑面積 75.90 平方米。另一套安置房屋登記在陳明名下,面積 75.87 平方米。2023 年 7 月,陳陽曾起訴要求確認在陳明名下房屋中享有 65.9% 份額,法院判決確認其享有 32.95% 份額,認定其 50 平方米安置面積中的 25 平方米在該房屋中。
庭審中,李強認可陳陽在七號房屋中享有 25 平方米安置面積,但主張該份額不能阻止執行;陳明、王麗同意陳陽的全部訴訟請求。
(三)爭議焦點
陳陽對七號房屋是否享有所有權份額及具體比例?
陳陽享有的份額是否足以排除法院的強制執行?
二、案件分析
(一)所有權份額的認定
法院對份額確認的審查:
拆遷安置權益的合法性:陳陽作為實際居住人包含在拆遷協議記載的安置人口中,依法享有拆遷安置權益。陳明、王麗作為被拆遷人亦認可其 50 平方米安置面積,結合已生效判決確認其中 25 平方米在另一安置房屋,剩余 25 平方米應在七號房屋中。
份額比例的計算:七號房屋建筑面積 75.90 平方米,陳陽享有 25 平方米安置面積,經計算對應份額為 32.94%(25÷75.90×100%),法院對該比例予以確認,對陳陽主張的 32.95% 因計算誤差未予全額支持。
物權登記與實際權益的沖突:七號房屋雖登記在王麗名下,但拆遷安置協議及生效判決已明確陳陽的實際權益,法院依據 “房隨地走、地隨房走” 原則,確認其對房屋享有相應份額,體現了對實際權利人的保護。
(二)執行異議的審查標準
法院對排除執行的審查:
共有財產的執行規則:根據《查封、扣押、凍結財產規定》,對被執行人與他人共有的財產,法院可以查封,但共有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權益應受保護。七號房屋作為陳明、王麗與陳陽的共有財產,法院有權對被執行人享有的份額采取執行措施。
排除執行的條件:案外人需證明其享有的權益足以排除執行,通常需滿足權利合法、真實、成立在先且具有排他性。陳陽享有的是共有份額,而非獨立完整的所有權,不足以阻止法院對房屋整體的執行。
份額的實現方式:共有財產不具備分割條件的,共有人可就折價、拍賣、變賣所得價款主張分割。陳陽雖不能阻止執行,但對執行價款中屬于自己的 32.94% 份額享有優先受償權。
(三)生效裁判的既判力
法院對前訴裁判的審查:
既判力的范圍:已生效判決確認陳陽在另一安置房屋中享有 32.95% 份額,該事實具有既判力,法院在本案中直接采納該認定,確認剩余 25 平方米安置面積在七號房屋中。
一事不再理原則:陳陽本次起訴與前訴雖涉及同一拆遷安置權益,但指向不同房屋,不構成重復起訴,法院依法受理并審理符合法律規定。
三、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確認坐落于北京市朝陽區七號房屋(或折價、拍賣、變賣取得的價款)中 32.94% 的份額歸原告陳陽所有;
駁回原告陳陽的其他訴訟請求。
四、案件啟示
(一)拆遷安置權益的保護要點
安置份額的明確約定:拆遷安置協議中應明確各家庭成員的安置面積及對應房屋,避免僅登記在一人名下導致權屬不清??赏ㄟ^家庭內部協議細化份額分配,并辦理公證增強效力。
物權登記的及時完善:拆遷安置房屋具備辦證條件后,應及時辦理產權登記,對共有房屋應在產權證上注明共有人及份額,避免因登記缺失引發執行風險。
證據留存的重要性:妥善保管拆遷安置協議、家庭分房協議、付款憑證等證據,發生糾紛時可有效證明自己的實際權益,為份額確認提供依據。
(二)執行異議之訴的提起策略
異議理由的準確把握:主張排除執行需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對執行標的享有合法、足以排除執行的權益,僅享有共有份額的,難以阻止執行,但可主張對價款的分割權。
訴訟請求的合理確定:案外人可同時提出確認權利和停止執行的請求,但應根據權益性質合理預期裁判結果。對共有財產,重點應放在確認份額及保障價款分配上。
程序銜接的注意事項:對執行異議裁定不服的,應在法定期限內提起執行異議之訴,超期則喪失救濟權利。訴訟中需圍繞 “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執行的權益” 這一核心焦點舉證質證。
(三)共有財產的執行與救濟
共有人的權利主張:共有財產被執行時,共有人可通過協議分割并經債權人認可,或提起析產訴訟明確份額,避免因未及時主張權利導致份額受損。
債權人的風險防范:申請執行共有財產時,應了解財產共有情況,對案外人提出的份額主張可通過協商或訴訟方式解決,確保執行程序合法有序。
法院的執行平衡:法院在執行共有財產時,應依法保護共有人的合法權益,在采取查封措施后及時通知共有人,保障其參與分配或提出異議的權利。
(四)家庭財產的規范管理
產權明晰的重要性:家庭內部財產分配應通過書面形式明確,尤其涉及拆遷安置、繼承等重大財產變動時,需明確各成員權益,避免模糊約定引發糾紛。
風險意識的提升:家庭成員應增強法律意識,了解物權登記的法律效力,對登記在他人名下但自己享有權益的財產,應及時通過法律手段確權,降低被執行的風險。
糾紛解決的理性選擇:家庭財產糾紛應優先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通過訴訟明確權利義務,避免因親情因素拖延維權,導致權益難以實現。
本案判決明確了拆遷安置份額在執行程序中的保護規則,平衡了申請執行人與案外人的合法權益。當事人在處理拆遷安置財產時,應注重產權明晰和證據留存,發生執行糾紛時,應通過合法程序主張權利,既維護自身權益,又保障執行程序的順利進行。
(此案例發生地為北京,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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