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刑事律師張秀峰詐騙犯罪研究三
1.行為人虛構事實以借款的形式取得被害人財物的行為性質認定。行為人以虛構的投資項目騙取被害人的信任,致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而基于投資名義主動交出錢財,即使行為人向被害人出具了借款協議、借條,但雙方之間不形成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客觀上,行為人實施了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被害人錢財的行為;主觀上,行為人案發后仍未退還被害人款項,亦不如實交代所得款項的去向,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故其行為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2.行為人雖然向被害人以借款名義出具借條,使得被害人向行為人提供錢款,表面上具有民事借貸的屬性。但是民事借貸關系的認定還應當從被害人提供錢款的原因進行考慮。若被害人并非基于出借的原因向行為人提供錢款,則不屬于民間借貸關系。
3.行為人以借款名義取得財產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行為人雖然向被害人出具借條,表面上形成借貸關系。但是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應當突破形式上的借貸關系,考察行為人客觀行為與主觀心理??陀^層面,行為人使用欺騙的手段,基于自己虛構的事實,使得被害人處分了自己財產而占有被害人財產。主觀層面,行為人占有被害人財產后不愿返還、不能返還,反映出了行為人具有非法據為己有的故意。據此,行為人雖然表面與被害人形成借貸關系,但是實際上非法占有被害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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