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莊志明律師
熊孩子鞭炮炸沼氣事件又添新料了:
2月1日晚,資中縣融媒體中心官微“弘資中”發布稱:2025年1月30日,四川內江市資中縣水南鎮春嵐北路發生一起因燃放鞭炮引起的沼氣燃爆事件,引發廣大網友關注和討論,針對大家關注的焦點,縣融媒體中心記者采訪了相關人員。
小孩父親張某表示,自己和家屬從未在任何時間通過任何平臺任何賬號發表過任何聲明。目前在網絡上傳播的聲明均屬謠言,請大家不要相信。
另外最重要的信息是:“根據3家保險公司的預估,涉及車輛受損金額總計約28.5萬元。”從該信息看,原先的數百萬損失是編造出來的,幾百萬的損失大概是按照全部新車、全部毀壞計算出來的,但有關部門和保險公司核實,車輛損失是有限的,和有關車輛全部毀壞不是同一個概念,基于此,初步定損了28.5萬元。
當然了,還有其他管道損失和路面損失,即使加上這部分損失,損失也是看得見的,完全顛覆了先前的數百萬損失的噱頭,熊孩子家松了一口氣了。
關于熊孩子的法律責任的問題,我在網上看到很多人說熊孩子沒責任,其監護人承擔責任,這說法是錯誤的,或者是不準確的。實際上熊孩子的責任是有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在此提醒網友,如果熊孩子有財產,他也是要承擔賠償責任的,所以不能一概而論說熊孩子沒責任。如今的小孩子有財產的不在少數,不少孩子還有房產呢。
另外依刑法規定:“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熊孩子鞭炮炸沼氣的行為屬于故意毀壞財物,此處也規定了熊孩子應當承擔的責任(矯治)。
退一步,即使無涉刑法,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不滿十四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熊孩子也是應該承擔被嚴厲管教的責任。
筆者建議,對炸沼氣的熊孩子有必要進行“專門矯治教育”,好好改改他無法無天、隨心所欲的脾氣。
至于說本案中的“多因一果”問題,目前來說還是偽命題。“因”要看是否成為法律層面上的“因”,“因”不都是法律上“因”。比如我請人吃飯,客人在來的路上發生交通事故了,請客吃飯算不算因?算因,但不是法律層面上的因,請客吃飯不構成發生交通事故和承擔賠償的因。
就熊孩子炸沼氣這個事上,想賴上市政也好,賴上物業也好,賴上車主也好,也得根據有沒有這個“因”,這個“因”能不能成為法律上承擔責任的“因”。這需要兩度認定,而不是一度認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本起鞭炮炸沼氣事件,發生在公共場所,損害是熊孩子的行為造成的,顯而易見熊孩子承擔責任(全部),讓其他管理方承擔責任必須有前提——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物業等其他單位若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時,也應承擔賠償責任,但此時責任承擔是“補充責任”,而非連帶責任,即第一責任人(熊孩子家))沒有承擔能力時才予以承擔。
還得多說一句,有關主體承擔了補充責任后,還“可以向第三人追償”,具體到本事件,最終責任還是熊孩子家的。至于是否追償,是否追償到位,另說。
甘肅省白2023年也有一起熊孩子鞭炮炸沼氣的案例,兩名兒童因點燃鞭炮扔進化糞池產生爆炸而受傷。法院判決兩名孩童及其監護人共承擔70%責任,物業公司承擔30%責任。在該起炸沼氣的事件中,物業存在管理疏忽,最終承擔了相應責任。
資中縣的熊孩子鞭炮炸沼氣是違法行為,即使不炸沼氣單燃放鞭炮的行為也是違法行為。2024年10月31日起施行的《資中縣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煙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通告?》(以下簡稱《燃放規定》)規定:“重龍鎮、水南鎮、明心寺鎮、銀山鎮、公民鎮、雙河鎮、魚溪鎮、新橋鎮、鐵佛鎮、羅泉鎮、雙龍鎮全域全時段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熊孩子燃放鞭炮的行為發生地在資中縣水南鎮,對照《燃放規定》,熊孩子在禁止燃放鞭炮的地方燃放鞭炮,并且還炸沼氣,錯上加錯。他甩出鞭炮后迅速逃離的表現證明了他是知道危害的,此等系列情況充分說明了熊孩子的主觀惡性和危害性。如果放任、縱容這樣的惡行,那社會秩序將天崩地裂,這樣的惡行還能賴上別人,那真的是徹底的道德淪喪了。
最后歸納,一般來說,能買得起鞭炮又能炸沼氣的人家,這幾十萬是賠得起的,無需杞人憂天。慘痛教訓必須有,以儆效尤!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