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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交際中
朋友相聚
把酒言歡
如若共同飲酒后
有人猝死
同桌人員是否需要承擔責任呢?
今天一起看看這個真實案例
近日,元謀法院黃瓜園中心人民法庭巡回審理了這樣一起聚餐時1人猝死的糾紛案件。
簡要案情
吳某生日當天,邀約朋友到家中吃飯。李某與王某、何某等 8人同桌吃飯,席間,李某與同桌其他用餐者均不同程度飲酒,身體突發異常情況,吳某家屬隨即撥打120并將李某送至村口等待救治,醫護人員到場后搶救無效并當場宣布李某死亡。
李某不幸去世后,吳某賠償李某家屬16萬元。李某家屬認為同桌飲酒也有相關責任,后與同桌飲酒者多次協商賠償事宜均未能達成賠償協議,遂將同桌的王某、何某等人訴至法院,要求共同賠償各項經濟損失10萬余元。
收案后,黃瓜園中心人民法庭承辦法官與雙方當事人進行了溝通,了解各自想法和訴求并組織雙方調解。不料,調解中雙方一語不合,最終拂袖而去。
如何實質性化解這起糾紛?
成了擺在承辦法官眼前的一道難題!
承辦法官決定通過開庭以審促調的方式,打破雙方當事人僵持局面,力促雙方和解。同時,為避免此類悲劇再次發生,達到“審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社會效果,決定到當事人家門口巡回審理此案。
本案開庭過程中,雙方為該不該賠、賠多少,一直爭執不下。針對雙方的矛盾,承辦法官并未立即著手調解,而是向當事人闡述司法實踐中對此類案件的處理方式,如共同飲酒人在飲酒過程中的提醒、勸阻、照顧義務,飲酒人不適時的急救、通知、護送義務;強調法院一般會從預防危險的措施是否合理有效、制止危險的措施是否盡責得當、危險發生時的求助措施是否全面到位來推斷幫扶、救助人是否盡到了合理注意義務及安全防患措施,從而判定是否承擔賠償責任以及承擔賠償責任比例。由于雙方之間分歧較大,無法達成調解,案件審理一度陷入僵局。
庭后承辦法官多次與原、被告雙方及其代理人進行協調溝通,經過再三努力,調解終于順利推進,各方當事人互諒互讓,達成調解協議,被告王某和何某分別賠償原告一定的經濟損失并當場支付了賠償款,糾紛得到了順利解決。
好友小聚飲酒助興,但飲酒切記把握好度。首先,要注意自我保護,控制好自己的酒量,保護自身安全。其次,注意對共飲人進行照顧和保護,既不要惡意勸酒,也要善意地提醒飲酒者控制飲酒量。最后,在必要的情況下對飲酒者要進行照顧和保護。說到底,每個飲酒者都是自身健康的第一責任人,畢竟相比于喝酒,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更需要得到保護和重視。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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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元謀法院
責任編輯:今日祿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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