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效風濕定膠囊
專治風濕”
這“藥”有這么“神”?
案情回顧
2020年4月至2023年9月,老張分20次從王某某處購買2000瓶“高效風濕定膠囊”。期間,老張及其妻子、大嫂、親家母服用了540瓶,其余的藥通過口口相傳的方式對外銷售。
經查,老張銷售“高效風濕定膠囊”所得金額達29200元。
經市場監督管理局認定,“高效風濕定膠囊”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的情形,系假藥。
2024年12月12日,老張向法院退繳其違法所得5840元,并預繳罰金人民幣30000元。
法院審理
上猶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老張違反國家藥品管理法規,未取得藥品銷售資質,進購生產來歷不明、無藥品批準證明的藥品后銷售,其行為已構成銷售假藥罪。鑒于老張具有坦白情節,認罪認罰,主動退繳違法所得,并主動繳納罰金,認罪悔罪態度較好,法院依法判處老張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生產、銷售、提供假藥罪】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藥品使用單位的人員明知是假藥而提供給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本條所稱假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于假藥和按假藥處理的藥品、非藥品。
法官提醒
藥品安全涉及千家萬戶
關乎生命健康使用假藥
輕則貽誤病情
重則危及生命
生病用藥應通過合法途徑
切莫“急病亂投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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