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被告人周某,曾因販賣毒品多次被判刑,又因非法持有毒品被逮捕。周某主動向公安機關上交藏匿在家中的3包毒品,經過鑒定共重113.63克,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一審法院認定其行為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因其有自首情節,決定減輕處罰,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及罰金。二審法院認為,一審法院量刑時未充分考慮本案的特殊性,尚不足以體現刑法的罪刑相適應原則,應予調整。周某主動將非法持有的毒品上交公安機關,其行為已將非法持有毒品的社會危害性極大降低,且其系出于與毒品決裂、盡心贍養老母的動機上交毒品,雖系毒品再犯,但其行為說明其確有悔改誠意,其人身危險性與一般毒品再犯明顯不同,故對周某改判免予刑事處罰。
主要問題
- 周某主動上交毒品的行為是構成犯罪中止還是自首?
- 如何認定自首條款中的“犯罪較輕”?
裁判理由
關于周某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中止,存在兩種觀點。一種認為,持有毒品一旦成立,主動上交毒品只能算自首,不能認定為犯罪中止;另一種則認為,持有狀態可以通過主動上交毒品消除,因此可以視為犯罪中止。最終,法院認定周某的行為構成自首。
在認定“犯罪較輕”方面,雖然周某非法持有的毒品數量較大,但其主動上交毒品的行為顯著降低了社會危害性,且顯示出其悔改的誠意。周某的動機是與毒品決裂,愿意承擔法律責任,且其再次犯罪的可能性小。因此,法院決定對其免予刑事處罰。
總結
周某的行為在特殊情況下可視為“犯罪較輕”,法院的判決符合罪刑相適應原則,體現了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此案的處理為其他毒品犯罪案件提供了參考。#非法持有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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