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征地拆遷的實質是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帶有強制性,單方性等行政行為的特征,但是作為被拆遷人并不是盲目的聽從安排,法律也規定了被拆遷人在征地拆遷過程中享有的種種權利。
拆遷律師認為作為被拆遷人應該知己知彼,除了要了解拆遷過程中拆遷方的各種權力和職責,也要知道法律賦予給自己的各項重要權利,不至于在征地拆遷過程中自己的一些權利受到侵犯而沒有發覺,最后導致自己拆遷利益受損。
今天拆遷律師給大家梳理一下被拆遷人的10項基本權利:
1、拆遷許可證的知情權
即拆遷許可證頒發后,拆遷人應就拆遷許可證的拆遷范圍、拆遷期限,補償資金、價格評估、及拆遷方面的法律、政策向被拆遷人進行充分的解釋與說明。
2、依法要求拆遷人給予合理的拆遷補償安置的權利。
3、依法要求拆遷人就拆遷補償進行協商的權利。
4、選擇拆遷補償安置方式的權利,貨幣補償或產權調換。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一條
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5、評估機構的選擇權
在拆遷人與被拆遷人不能達成補償協議時,雙方可協商或投票決定評估機構對拆遷房屋進行市場評估。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
第四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在規定時間內協商選定;在規定時間內協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門通過組織被征收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決定,或者采取搖號、抽簽等隨機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不得采取迎合征收當事人不當要求、虛假宣傳、惡意低收費等不正當手段承攬房屋征收評估業務。
6、評估結果的復核權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對評估結果不服時,均有提起復核的權利。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
第二十條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
申請復核評估的,應當向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提出書面復核評估申請,并指出評估報告存在的問題。
7、申請鑒定權
拆遷當事人一方對評估結果有異議,則可申請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組織專家鑒定委員會對評估結果進行技術鑒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
第二十二條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復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被征收人對補償仍有異議的,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處理。
8、申請裁決權
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時,被拆遷人可以向拆遷管理部申請行政裁決。
9、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訴訟權利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拆遷補償安置裁決不服時,任何一方均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四條
被征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10、依法請求回避的權利
(1)請求評估機構的工作人員回避;
(2)請求作出行政裁決的工作人員回避;
(3)請求聽證主持人的回避;
(4)請求仲裁員的回避;
(5)請求審判工作人員的回避。
在房屋征收拆遷過程中被拆遷人的權利有很多,以上為被拆遷人的基本性權利,在個別地區還要根據當地政府的行政職權來確定。我們了解自己享有哪些合法權利是為了更好的保護自己的合法利益,因此被拆遷人了解自己的權利只是最基礎的要求,而最重要是如何充分的行使自己的合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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