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的食品中如果混有異物
消費者可以合理維權,要求賠償
然而,卻有不法分子動起了歪腦筋
無中生有,“碰瓷”來財......
案情回顧
2024年5月13日,被告人程某在某蛋糕店內購買蛋糕后,將事先準備的塑料片放入其中,以在食品中吃出異物導致身體不適需到醫院就醫為由向店鋪投訴,要挾對方對其進行經濟賠償,否則向有關部門投訴。
該店鋪員工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后發現,2024年4月2日至5月16日期間,被告人程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先后在6家店鋪以相似的手法作案,共計非法獲利人民幣9000余元(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程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案發后退賠被害單位全部損失,取得被害單位諒解。
2024年8月,上海鐵路運輸檢察院以程某涉嫌敲詐勒索罪向上海鐵路運輸法院(以下簡稱上鐵法院)提起公訴。
法院裁判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程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威脅、恐嚇方法取得被害單位財產,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應予處罰。由于被告人認罪認罰,且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行為,依法酌情從輕、從寬處罰。
據此,法院以敲詐勒索罪判處被告人程某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該案現已生效。
法官說法
李成棟
上鐵法院刑事審判庭庭長、四級高級法官
消費者在就餐時如果在食物中發現異物,可以依法合理維權,向商家索賠,但這并不意味著可以為了利益“碰瓷”誣陷商家。面對惡意索賠行為,大多商家害怕負面新聞曝光,本著“息事寧人”的態度,花錢了事,但這種行為如果不能得到及時制止,就有可能給一些別有用心之人造成示范效應,進而模仿作案。
故意往食品中摻雜異物并以此為由索賠,消費者無權獲得賠償。如果通過威脅、恐嚇等手段迫使食品生產經營者支付賠償金,則有可能構成敲詐勒索罪。惡意索賠的行為不僅損害了商家的利益,也破壞了正常的市場秩序和社會信任機制,將會受到法律的制裁。
法官在此也提醒大家,營造良好的消費環境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努力。消費者應當提高法律意識,合理維權,避免因一時的利益而觸犯法律;商家在合法合規經營的同時,面對惡意索賠也應保持冷靜,積極應對,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素材提供| 刑庭 陸彥蓉
責任編輯| 傅婷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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