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東莞發布住房公積金新規!
內容提及,有6種情況下,拒貸:
1、申請人購買的住房存在除配偶、父母、子女外的其他權利人的;
2、購買單套住房部分產權份額的(所購住房屬于共有產權住房的除外);
3、申請人與父母、配偶、子女之間買賣住房的;
4、離婚一年內,職工與原配偶之間買賣住房的;
5、申請人或配偶未依規繳存公積金,存在以弄虛作假等方式匯(補)繳公積金、調整繳存基數等違法違規情形的;
6、組合貸款公積金貸款本息全部清償后,就剩余的商業貸款申請商轉公貸款的。
修訂后的《貸款辦法》于2025年3月1日起實施。
原文如下:
關于實施《東莞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的通知
《東莞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下稱《貸款辦法》)經東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和市人民政府同意,2025年3月1日起實施。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新增不予貸款情形。《貸款辦法》第十條規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貸款:(一)申請人購買的住房存在除配偶、父母、子女外的其他權利人的;(二)購買單套住房部分產權份額的(所購住房屬于共有產權住房的除外);(三)申請人與父母、配偶、子女之間買賣住房的;(四)離婚一年內,職工與原配偶之間買賣住房的;(五)申請人或配偶未依規繳存公積金,存在以弄虛作假等方式匯(補)繳公積金、調整繳存基數等違法違規情形的;(六)組合貸款公積金貸款本息全部清償后,就剩余的商業貸款申請商轉公貸款的。
二、進一步完善貸款程序。《貸款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完善以下做法:(一)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時需同時簽訂對沖協議,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優先用于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二)購買再交易商品住房在辦妥合同網簽備案后即可申請貸款;(三)貸款審批通過后因申請人原因超過180日未發放的需重新申請。
三、當前《貸款辦法》第三十二條明確申請貸款相關標準為:第八條第(二)款,需滿足業務指南要求的信用狀況;第八條第(三)款,繳存公積金需滿足開戶且逐月足額繳存公積金滿6個月;第八條第(五)款及第十一條第(三)款,供收比即家庭總債務月均還款額不超過家庭收入(職工及其配偶繳存基數)的60%;第九條第(五)款,商轉公先還后貸方式,應在公積金貸款審批通過后90天內辦理提前還款手續;第十一條第(一)款最高貸款額度:購買首套自住住房貸款最高額度為120萬元,購買第二套自住住房貸款最高額度為80萬元;第十一條第(二)款,房貸比規定比例:首套房80%、二套房70%,購買保障性住房85%;第十二條可貸額度計算公式各項參數按照業務指南要求執行。
東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2025年2月28日
另外,官方也為相關問題解答:
(一)問:新增不予貸款的情形條款是從哪方面考慮的?
答:新增不予貸款的情形條款主要是為了防范騙取套取公積金貸款風險,維護制度公平性和貸款良好秩序。“離婚一年內,申請人與原配偶之間買賣住房的”等六種情形均在業務咨詢、受理及投訴案件中反饋過,參照同行城市的相關規則及實際業務管理需要而定。
(二)問:申請人剛離異買房是否可以申請公積金貸款?
答:《貸款辦法》第十條第四款僅限離異一年內,不允許購買原配偶住宅。因此購買其他住宅,或者離異已經超過一年均可以正常受理。
(三)問: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首套、二套如何認定?
答:我市在認定首套、二套房時遵循既認全國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次數即未滿兩次,也認申請人家庭成員在本市住房套數即少于兩套。認定規則詳閱辦事指南。
(四)問:符合可貸額度上浮條件能否超過最高貸款額度?
答:不能。上浮后貸款額度不得超過《貸款辦法》第十一條規定限額,且上浮額度不累加。
(五)問:請問可以撤銷/停止計收違約金怎么辦理?
答:當借款人連續停繳滿12個月,系統將自動列入擬計收違約金名單,并在當月分4次作短信提醒,如有不予計收違約金的情形,包括連續繳存、緩繳或因死亡、離退休、出境定居已注銷公積金賬戶等,申請人可申請撤銷/停止計收違約金。申請人在東莞繳存,我中心系統自動獲取數據不予計收違約金;申請人在異地繳存,需本人授權且在規定時效內獲取異地繳存和提取數據,申請人本人通過自助渠道發起業務,在線辦結。如因未及時辦理已收取違約金,可申請退回已收違約金。
(六)問:如何認定停繳12個月?
答:當連續12個月未檢索到匯繳信息,或者辦理了緩繳、死亡離退休、出境定居注銷公積金公積金賬戶等情形,即視為停繳滿12個月。依規正常繳存,欠繳、補繳不屬于正常繳存,如 2025 年2 月繳存2024 年1 月的住房公積金不屬于正常繳存。
(七)問:依規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后,什么時候可以撤銷/停止計收違約金?
答:按照借款合同約定,貸款人可在借款人依規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至少匯繳一個月)的次月,停止計收違約金。
(八)問:購買再交易商品住房已出具買方名下不動產權證,是否還能正常受理?
答:可以正常受理。
(九)問:購買再交易住房,在公積金貸款審核通過后,辦理不動產權證時可以增減產權人么?
答:不能。合同網簽時的買受人與不動產權登記時的產權人必須保持一致,否則會影響簽訂借款合同,導致無法發放貸款。若執意變更產權人,造成的不利影響由申請人承擔。
(十)問:之前是等額本息還款方式,現在可以改為等額本金還款方式嗎?
答:暫不可以。借款合同一旦簽訂,暫不支持還款方式的變更。
(十一)問:選擇商轉公先還后貸方式,先在銀行辦理了提前還款并完成扣收,還能否正常申請公積金貸款?
答:這種情況不予受理,因為商貸余額已經減少,無法準確核定公積金可貸額度。選擇商轉公先還后貸方式應先到公積金業務受理網點(詳見辦事指南)提出貸款申請,審批通過后再聯系原商貸銀行辦理提前還款手續。
(十二)問:請問哪些情形需要評估?如何申請評估?是否需要個人承擔費用?
答:購買二手房、購買已確權商品房且不動產權屬證書出證日期超過1年或《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登記時間超過1年的,申請人需先通過中心網上辦事大廳或微信公眾號提出銀行評估申請。銀行3 個工作日內上傳銀評結果,申請人承諾同意由公積金中心通過與貸款銀行內部核查抵押物價值,并以購房合同總價或工程造價款與內部核查價兩者中取低者確定住房價值,不需個人承擔費用。購買共有產權(三限房)由相關部門組織評估,不需另外再次評估。
(十三)問:因申請人原因,公積金中心審核通過已超180天,還能否簽訂借款合同完成發放?
答:不能。申請人未及時簽訂借款合同或配合落實抵押手續,導致貸款超過180天未發放的,因申請人的貸款辦理條件已經發生了變化,如公積金賬戶狀態、年齡等,需要注銷原貸款重新申請。如果是因為貸款受委托銀行原因導致超期未放款的,由貸款銀行說明理由。
(十四)問:如何使用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沖抵住房公積金貸款?
答:使用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沖抵住房公積金貸款是我中心新推出的便民服務舉措。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時,借款人及配偶(在東莞市繳納住房公積金)原則上需同時簽訂對沖協議,可實現按月對沖(僅支持足額扣款)、按次對沖(提前部分或全部還款)。對沖扣收順序優先借款人、不足部分從配偶公積金賬戶扣收。按月對沖需夫妻雙方公積金賬戶余額相加大于月供款額才發起對沖業務,公積金中心提供自助查詢渠道,否則,將在約定還款賬戶扣收。借款人應留意約定還款賬戶余額情況,由此產生的逾期風險由借款人承擔。因離異或房屋產權歸屬變動,借款人及配偶應及時變更對沖協議。
(十五)問:已經辦理了對沖還貸業務,還能辦理其他提取么?
答:申請人有符合提取的其他情形,可以正常申請提取,但公積金賬戶需保留大于3 期月供款額余額。
(十六)問:3月1日前已經提交資料,是執行舊的辦法還是新的辦法?
答:執行新辦法以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業務系統遞交貸款申請登記的日期為準。若3月1日前只是提交了資料,未向我中心業務系統遞交貸款申請登記的,3月1日起按新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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