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陜西省,農婦因為和村民阻止開發商在承包地上施工,結果被認定為擾亂單位秩序,被行政拘留十二日,女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一審判決行政拘留決定違法,公安局不服提起上訴,結果搬起石頭砸了自己的腳。下面,我們具體來看一下。
(一審:三原縣人民法院,案號:(2020)陜0422行初14號;二審:陜西省咸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案號:(2021)陜04行終49號)
2019年9月2日,某開發商取得三原縣某村的不動產登記證。2020年1月6日,三原高新區黨工委向三原縣公安局發送函件,內容主要是該開發商用地手續已經辦理完畢,為避免項目啟動過程中群眾與施工方發生沖突,出現群體性事件,請求協助做好安全保障工作。
2020年1月8日上午8點到10點,陜西某開發商在施工時,孫女士等村民以其土地承包期限未屆滿,土地征收存在問題等為由,采取坐在施工挖掘機履帶的形式,阻止該開發商施工,三原縣公安局對孫女士等村民進行勸離,并且還出示了該地塊的不動產登記證復印件及原件,證明這塊地現在的產權人是該開發商。
但是,孫女士等人并沒有離開,于是三原縣公安局的工作人員用高音喇叭向現場人員進行警示,要求現場阻止施工的村民限時離開,否則要進行強制帶離。孫女士和其他村民仍然沒有自己離開,于是三原縣公安局將孫女士和其他村民帶到了公安局。
當天,三原縣公安局即對孫某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對孫某作出行政拘留12日的處罰決定。并且拘留已經實際執行完畢。
孫女士不服,向三原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三原縣公安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違法。
一審法院經過審理認為:
公安機關具有依法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開發商在建設工地施工期間,孫某采取坐在挖掘機履帶的方式,阻止企業施工的行為,孫某以維權等為由,采用不合法的方式阻止企業正常施工,其行為擾亂了企業的正常工作秩序。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三原縣公安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援引《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3條第一款第一項進行處罰,該23條第一款第一項明確規定為“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而公安局對孫某作出十二日的行政拘留,所以處罰決定書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由于該處罰決定已經實施,應確認行政處罰行為違法。
因此,一審法院判決確認了行政處罰決定書違法。三原縣公安局不服一審判決,向咸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維持其所作出的處罰決定,理由為:
孫某等人擾亂單位秩序一案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因孫女士是該次事件的組織者,所以對其作出行政拘留十二日的行政處罰。
二審法院經過審理認為:
三原縣公安局作出的處罰決定依據的是《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的規定,而三原縣公安局對孫某的違法行為作出十二日的行政拘留,處罰決定適用法律錯誤。
《行政訴訟法》規定的違法但不予以撤銷針對的是事實行為等不具有可撤銷內容而無法撤銷的情況,如執行行為、或者與執行職務有密切關系的毆打行為、損毀財物等行為,這種類型的行為違法的,法院無法適用通常的撤銷判決,則應作出確認違法判決。
本案三原縣公安局針對孫某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屬于該情形,一審判決適用該項規定屬于適用法律不當,依法應予糾正。因此,二審法院判決撤銷了一審判決,撤銷了三原縣公安局對孫某的拘留十二日的行政處罰決定。
也就是說本來一審法院判決僅確認了對孫某的行政處罰決定違法,但是沒有撤銷,而由于三原縣公安局的上訴,二審法院直接改判撤銷了對孫某的行政處罰決定,不僅沒有達到其維持處罰決定的訴求,反而是作出了對公安局一方更為不利的處罰的判決,可以說是搬起石頭砸了自己的腳。
當然,對于孫女士來說,行政處罰決定撤銷了,如果公安局沒有作出新的處罰決定,那么孫女士可以依法要求被錯誤拘留的十二日申請國家賠償,具體每日的人身自由賠償金按照上一年度的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孫女士可以主張被違法拘留十二日的人身自由賠償金。
當然,即使市公安局再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也應該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在五日以上十日以下作出拘留決定,而不能是法律規定了在五日以上十日以下自由裁量,而你這邊直接拘留十二日,這樣的隨意加重的處罰肯定是違法的。這樣的處罰決定,屬于明顯的適用法律錯誤,依法應當予以撤銷。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