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2年,罰款10萬元——就是這樣一宗看似平平無奇的虛假破產案,引發最高院在“兩會”發聲。這背后有何玄機呢?
案情本末
2025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張軍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服務構建全國統一大市場”內容中提及該案,全文如下——
“依法嚴懲‘假破產、真逃債’,某公司董事長虛構公司債務2800萬余元后申請破產,湖南法院以虛假破產罪定罪判刑,對惡意逃廢債予以警示、震懾。”
最高院報告中關于破產重整內容,只提到兩個案例,一為本案,二為新華聯集團系列重整案。與新華聯重整“平穩化解債務877億元,盤活資產269億元”相比,這一虛假破產案從情節到案值,都顯得有些“渺小”。
先簡單看下案情。
張某某,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兼總經理。
2021年6月,張某某在召開股東會后,向岳陽中院提交破產申請,以及某會計事務所出具的《資產清查報告》——公司資不抵債、不能償還到期債務,由此申請破產。
1個月后,岳陽中院裁定受理該公司破產清算案。
之后,管理人入場,受理債權人申報,債權總申報金額為1.28億余元……
事情至此,似乎沒什么不正常,但之后,法院發現張某某有問題。
2022年11月16日,岳陽中院以“公司法定代表人涉嫌經濟犯罪,公司是否資不抵債或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尚不確定”為由,駁回該公司破產申請。岳陽市君山區檢察院指控張某某犯挪用資金罪、虛假破產罪。
為啥是挪用資金罪呢?
張某某,既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又是實際負責人;既擔任董事長,又兼任總經理。于是,他就利用這一職務便利,挪用公司資金——從2013年至2019年,“多次要求公司財務人員轉賬給他人用于償還個人債務,資金數額共計人民幣59萬元”。因“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法院認為,張某某構成挪用資金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
那虛假破產罪呢?
法院審理查明,張某某通過偽造員工工資支出、重復計賬、虛列公司借款的方式使公司承擔虛構債務,又用篡改的公司原始財務憑證及相關資料提交給某會計事務所,之后把某會計事務所根據篡改資料出具的《資產清查報告》拿給法院,跟法院說,公司資不抵債了……
按照最高院報告可知,張某某虛構了2800萬余元債務,被認定為虛假破產,其性質為“假破產、真逃債”。
湖南法院認為,張某某虛假破產案“數額巨大,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其行為構成虛假破產罪”。不過,由于法院及時駁回,張某某犯罪未遂。所以,法院據此情節“以虛假破產罪判處張某某有期徒刑1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
挪用資金罪+虛假破產罪,二罪并罰,法院對張某某執行有期徒刑2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同時,責令張某某返還公司人民幣59萬元。
意義在哪里?
張某某虛假破產案,情節本身平淡如水,遠稱不上驚心動魄。
然而,該案不僅受到了最高院的重視,且名列湖南法院“2024年度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十大典型案例”第一位。
湖南法院在概括該案意義時,有3個說法,很值得回味:
1.“本案是全省審理的首例虛假破產案件”;
2.“喚醒了‘沉睡中的罪名’”;
3.“對潛在的逃廢債行為起到了有力的威懾作用”。
啥意思呢?
自21世紀初,隨著市場經濟快速發展,一些企業利用破產程序逃避債務的現象就變得突出起來。這些企業通過隱匿資產、虛構債務等手段“假破產、真逃債”,嚴重損害債權人利益,擾亂金融秩序。
然而,在2006年之前,《刑法》僅有“妨害清算罪”(僅適用于企業清算階段的違法行為,無法規制破產程序啟動前的欺詐行為),對虛假破產行為的打擊,缺乏直接法律依據。
2006年6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刑法修正案(六)》,新增第162條之二,正式設立虛假破產罪。
2010年,最高檢與公安部聯合發布文件,明確虛假破產罪的立案標準,包括隱匿/轉移財產價值達50萬元以上、虛構債務金額50萬元以上、造成債權人損失10萬元以上等細化標準。
資料顯示,全國首例以虛假破產罪定罪的案件,為2014年吉林市鹿王制藥股份有限公司虛假破產案。
該案為吉林鹿王實控人崔某某,通過把正常貸款變為不良、轉移資產、虛增債務等手段制造資不抵債假象,并于2011年申請破產清算,最終導致農行吉林市分行1億余元貸款被核銷。
崔某某被認定構成虛假破產罪,同時因貪污罪、受賄罪、濫用職權罪等數罪并罰,被執行有期徒刑20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220萬元。其他責任人吳某某等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半。
但是,像鹿王制藥這樣的判例并不多。法律界人士對于虛假破產罪的執行及力度,也有一些看法。
比如,律師陳昊2023年在知乎上撰文《虛假破產罪-——一個幾乎“破產”了的刑事罪名》,觀點正是針對于此的——
“虛假破產罪曾被認為是打擊逃廢債的最佳武器,實際上卻被束之高閣。檢索案例發現,案件數量一只手就數的出來。被人笑稱是一個已經‘破產’的刑事罪名。是何原因?值得人們深思。”
明白了這樣的背景,也就明白,為什么張某某虛假破產案會是“湖南省首例虛假破產案件”,為什么湖南法院會說“喚醒了‘沉睡中的罪名’”。
這會是怎樣一種“喚醒”呢?
在今天的大環境中,重組、破產、債務等正在經濟生活中扮演著舉足輕重的角色,法律的支持與震懾,包括像虛假破產罪的認定,都是必要的護航手段。最高院將案件放入統一大市場構建的背景、湖南法院將案件列入優化營商環境十大案例之首,是否應該理解為明確的風向標?在點燃了一根不太引人注目的導火索之后,還會有更大的聲音傳來?
值班編委:蘇志勇
編輯:韓澗明
審讀:戴士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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