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發展帶來的新型司法適用難題,如何做到適法統一?
人民法院如何回應社會治理新需求,交出滿意的司法答卷?
隨著平臺經濟飛速發展,
外賣、快遞行業日漸火熱。
但隨之而來的,
是騎手交通事故發生率不斷攀升。
騎手險,
作為保障騎手
及受害人權益的新興保險,
逐步走進大眾視野。
2024年,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奉賢法院”)立足三家人民法庭,將“楓橋經驗”與新時代人民法庭建設深度融合,打造了“一站一室一基地”工作機制,構建起社會治理司法服務保障的重要支點。面對騎手險帶來的諸多司法適用難題,奉賢法院積極探索,進一步優化升級“一站一室一基地”工作機制,強化司法服務保障能力。
2025年3月10日下午,奉賢法院舉行“涉騎手險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疑難問題研討會”,旨在探尋保險行業規范引導、優化基層治理新路徑。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高院”)民事審判庭副庭長程小勇,上海高院金融審判庭副庭長沙洵,奉賢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王衛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審判長王韶婧,上海財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沈小軍,復旦大學法學院講師汪倪杰,上海立信會計金融學院保險學院講師胡鵬,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訴訟主管陳菊芳,“餓了么”運營主體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訴訟法務專家沈女義,奉賢法院相關庭室負責人、干警代表及區人大代表、區政協委員參加。
會議由奉賢法院奉城人民法庭庭長張慧主持。與會人員圍繞騎手險的一并處理及保單中有關責任免除特別約定的性質、平臺投保模式下保險公司的提示說明義務及被保險人記載不同是否影響保險理賠等相關法律問題展開深入研討。
議題一
騎手險的一并處理問題及保單中有關責任免除特別約定的性質問題
與會嘉賓圍繞騎手險在交通事故案件中能否一并處理的問題展開討論。騎手險保險合同關系與侵權責任糾紛屬于不同的法律關系,在非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中一并處理是否以保險人的同意為前提?
?有部分觀點認為,法院在非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中一并處理保險合同關系需以保險人的同意為前提,理由在于保險合同糾紛并非侵權糾紛案件必須處理的范疇,除非有法律的明確規定,否則若保險人不同意一并處理雙方的保險合同關系,法院對保險合同關系應不做處理。
?有部分觀點認為,不需以保險人的同意為前提,理由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了責任保險的保險人可根據被保險人的請求及在被保險人怠于請求的情況下直接向第三者進行賠償的規定,在非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中一并審理保險合同關系具有法律基礎,且若騎手險保險人是否加入非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訴訟以保險人意愿為準,不利于糾紛的一次性解決。
與會嘉賓圍繞“騎手雇主責任保險”保險單中有關責任免除的特別約定是否屬于免責條款等問題展開討論。
?有觀點認為,“騎手雇主責任保險”不同于通常的機動車商業保險中的第三者責任保險。從保險單的特別約定條款來看,屬于對該保險險種保險范圍的約定,而非實質上減輕或免除保險人責任的免責條款。
?另有觀點認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該條款屬于“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若保險公司未能舉證證明其已對該條款內容盡到了提示說明義務,則該特別約定中責任免除的內容無效。
議題二
平臺投保模式下保險公司的
提示說明義務
與會嘉賓圍繞平臺投保模式下保險公司的提示說明義務等問題展開討論。平臺投保模式下,投保人是與平臺簽訂合作協議的配送公司,保險人對平臺盡到提示說明義務,是否也意味著已向配送公司盡到提示說明義務?
?對此,有觀點認為,是否盡到提示和說明義務應審查該提示和說明是否足以使投保人注意到免責條款的存在,是否足以使投保人充分了解免責條款的真實含義及法律后果。保險公司以“一對多”模式對新增免責條款進行提示、說明,不足以使日常復用方案的投保人注意到,且未給予投保人合理時間進行是否繼續投保的公司決策,未盡到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
?另有觀點認為,由平臺運營方經約定途徑、或平臺商戶明確可知的其他途徑如類似于平臺公告等方式代保險公司所為的提示和明確說明,其法律效果亦應視同保險人所為。
?還有觀點認為,相關保險條款的變化并非是否需要盡到提示說明義務的問題,而是合同變更是否有效的問題。平臺公司作為溝通保險人與配送公司的橋梁,涉及是否是雙方代理的問題,雖然雙方代理行為并非無效,但仍需要被代理的雙方知情且同意。
議題三
被保險人記載不同
是否影響保險理賠問題
與會嘉賓圍繞被保險人記載不同是否影響保險理賠問題展開討論。騎手從事配送業務系執行工作任務,造成第三人損害的應由用人單位承擔替代責任。當被保險人為騎手時,該損失能否納入騎手第三者責任保險予以賠償?
?部分觀點認為,因騎手個人不承擔賠償責任,故騎手險作為責任保險亦不應承擔賠償責任。第三方服務公司投保的,應以自身作為被保險人,以轉移騎手執行工作任務時公司所承擔的責任風險。實踐中被保險人是騎手本人的,鑒于騎手從事配送業務導致第三人損害,應屬于執行工作任務造成第三人損害,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之規定,應由用人單位(第三方服務公司)承擔侵權責任,個人不承擔賠償責任。按照保險條款約定,因騎手本人不承擔責任,故責任保險的保險事故沒有發生,保險人亦不應承擔保險賠付。
?部分觀點認為,不論保單記載的被保險人是第三方服務公司還是騎手本人,第三者責任保險均予以賠償。原因在于保單是由保險公司訂立的格式合同,縱使被保險人信息不規范,但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三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一致。保險人一般認可保險事故的發生,此時無需特別關注具體被保險人信息,由騎手個人第三者責任保險直接予以賠償。若僅因被保險人信息不規范而認定保險人無需承擔賠償責任,則與保險條款的約定明顯相悖,亦不符合基本法理。當保險公司以此為由抗辯時,可以真實意思表示和合同地位差距對保單進行形式瑕疵矯正。
王衛民副院長在總結發言中對各位嘉賓的精彩發言表示感謝,并就相關工作提出三點建議:
一是理論實務良性互動,助力類案適法統一。面對現實生活中產生的新型法律適用疑難問題,進一步加強法學理論界與實務界的溝通交流,總結提煉具有指導性的司法規則,促進適法統一。
二是深化院校合作共建,實現雙方優勢互補。審判一線的真實案例是法學理論研究的重要“寶庫”,院校對法學理論知識的深入研究是重要學術資源。希望進一步加強院、校雙方的合作共建機制,通力協作,實現優勢互補,共同承擔培養法治人才的責任。
三是促進機制優化升級,服務基層社會治理。以“法治教育基地”理實結合的研討為出發點,吸收涉騎手險保險公司駐庭調解,提升“聯合巡回審判平臺”法律適用能力。再將司法實踐中的新問題提煉進行再次研討,實現研討-調解-裁判指引-研討的邏輯閉環。
沈衛琴
區人大代表、奉賢區莊行鎮牡丹里居委支委、居委委員
通過此次研討會體現了奉賢法院對騎手群體權益保護和非機動車交通事故社會治理的高度重視。會議聚焦騎手險相關問題,為完善相關法律制度和保險機制提供了重要參考,為新興領域司法服務保障全覆蓋賦能。希望奉賢法院繼續運用好“一站一室一基地”工作機制,推動各方協同合作,切實維護騎手合法權益,促進平臺經濟規范健康發展。
蔡月弟
區政協委員,太平洋壽險奉賢支公司高級經理
奉賢法院舉辦的“涉騎手險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疑難問題研討會”展現了司法機關對新型社會問題的敏銳洞察和積極應對。作為區政協委員,我對此深感認同并為之點贊。此次研討會不僅體現了法院對公平正義的追求,也為解決騎手險相關糾紛提供了專業指導,有助于維護各方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和諧。期待法院繼續發揮司法智慧,推動相關法律法規的完善,為基層社會治理貢獻更多力量。
下一步,奉賢法院將以此次研討會為契機,形成涉騎手險相關司法疑難問題理論成果,持續優化升級 “一站一室一基地” 工作機制,鞏固已有成效,以全流程機制建設積極回應基層社會治理新需求。
素材提供:奉城法庭
文字:喬競成、劉雪松
攝影:孫玉瀟
部分圖片來源于網絡
責任編輯:仲偲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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