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函咨詢:
我表弟在華強北做電子產品的,因涉嫌中英街水客走私SD卡系列案被緝私取保候審,前些時候,緝私讓他簽了稅額告知書,30余萬的偷逃稅額,然后案件就移送到檢察院。想請問一下,這種類型的案件,海關用什么價格來計稅的?
走私刑事辯護律師吳國雄律師/深圳:
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計核涉嫌走私的貨物、物品偷逃稅款辦法》,目前深圳地區的實踐是這樣的:
1、能夠確定真實成交價格(采購價格)的,優先采用成交價格計核偷逃稅額。如果沒有查明成交價格,就考慮以下情況
2、如果貨主和通關團伙在走私犯罪中約定了對保金,且有證據證明對對保金的金額等于或低于走私貨物價值的,可以以對保金的金額作為走私貨物的價格計核偷逃稅款。
3、如果走私團伙沒有約定對保金,通過查獲的記賬本可以獲取走私貨物的數量,但貨物品牌、規格不明的,按照“有利于當事人”的原則,按海關所掌握同一時期的相同或類似進口貨物的最低成交價計核偷逃稅款。
4、如果通過上述方式仍無法計核偷逃稅款,可以調取反映“帶工費“帶貨費”的證據,將“帶工費”“帶貨費”直接作為應繳稅額予以認定,但有證據證明“帶工費”“帶貨費”高于應繳稅額的除外。
吳國雄(深圳) 海關法專業資深律師、走私犯罪刑事辯護專業資深律師,專注于走私犯罪辯護、海關爭議解決、海關事務專項顧問。居于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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