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遞為人們的生活提供了極大的便利,人們得以將物品在天南海北之間郵遞。然而,便捷的背后也可能隱藏著某些問題,近日,上海鐵路運輸法院(以下簡稱上鐵法院)就審結了這樣一起快遞違規收費賠償案。
案情回顧
王女士通過某快遞小程序下單,約定由快遞員上門為其將一盆盆栽送至江蘇省。次日快遞員上門取件后,電話告知王女士需要支付運費人民幣212元(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王女士遂通過微信向其支付了該筆費用。兩天后,收貨人在簽收貨物時發現盆栽的瓷盆破損,王女士于是向快遞公司提出理賠。
在理賠過程中,王女士發現其微信小程序中顯示的運單號與實際貨品箱上粘貼的運單號不一致,運單上的寄送人也并非其本人。微信小程序中電子存根顯示保價金額為5,000元,但快遞公司提供的涉案貨物實際運單顯示保價聲明價值為300元,基礎費用31元,包裝金額0元,保價費1元,總計32元。王女士認為快遞公司存在欺詐行為,遂訴至上鐵法院,要求快遞公司退還運費212元、賠付貨損5000元及損失的三倍15,000元和其他損失。
快遞公司同意返還運費并賠償保價貨損,并辯稱貨運單號不符是由于公司業務部門未正確填寫運單內容,導致系統操作出現錯誤,并非惡意欺詐。快遞運輸所用的紙箱、防震內包裝由快遞公司提供,向原告收取的212元中,20元左右為紙箱、防震內包裝的費用,40元為易碎易損類物品保價費,符合小程序上的收費標準,剩余費用為快遞員個人為盆栽加固木架的費用,快遞公司不提供木架服務也沒有收費,不存在欺詐行為。
法院裁判
法院經審理認為,王女士通過微信小程序下單委托快遞公司承運涉案盆栽,雙方之間成立運輸合同關系。涉案貨物在運輸過程中毀損,應由快遞公司承擔賠償責任。且快遞公司對王女士主張的退還運費212元及賠償貨損5000元沒有異議,法院予以確認。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快遞公司在提供運輸服務過程中是否存在欺詐行為,對王女士主張的貨損價值三倍賠償是否支持。對此,法院認為,快遞員取件后通過電話通知王女士并收取212元運費,但并未明確告知王女士相應費用的構成,且王女士的微信小程序顯示的保價金額為5000元,快遞公司提供的實際運單顯示的保價費為1元,保價聲明價值為300元。快遞公司未履行向王女士明確告知收費構成的義務,實際也未按約定為王女士辦理相應保價金額的保價業務,已經構成欺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故法院判決要求快遞公司以212元為基數向原告賠償三倍費用即636元。原告主張按對應保價金額的三倍賠償,于法無據,法院無法支持。
綜上,法院依法判決被告快遞公司賠償王女士貨物損失5000元,返還運費212元,并賠償636元。
法官說法
徐曄斐
上鐵法院民事審判庭四級高級法官
一、違規收費對消費者構成欺詐的,可主張懲罰性賠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提供服務時應當明碼標價,對有關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保證真實、全面,對消費者的詢問,應當作出真實、明確的答復。經營者提供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消費者可主張接受服務費用的三倍賠償金。本案中被告快遞公司不能詳細說明所收取費用的合理構成,也未按照約定為王女士辦理相應保價金額的保價義務,已經構成欺詐,故法院按照服務費用的三倍計算賠償金。
二、消費者寄件時應了解運費構成,謹慎付款
快遞已經融入每個人的日常生活,改變了我們的生活節奏,讓等待不再漫長,讓期待更快實現,它不僅是物品的傳遞者,更是連接人與人、人與世界的橋梁,為我們的生活注入了前所未有的便利和精彩,但有時快遞中不按時送達、違規收費等問題也令人頭疼。其中,違規收費的問題往往不易被消費者察覺,如本案中原告王女士直到快件損壞理賠時,才發現快遞員存在違規收費行為。法官在此提醒廣大消費者,寄送快遞時應當了解清楚支付運費的構成,并通過寄件小程序等線上規范方式付款,不要將費用私下轉給快遞員個人,對于易損貴重物品切記保價,如發現違規收費行為,可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三、快遞公司應規范收取運費,完善服務內容
快遞公司作為快遞服務的提供者,應規范收費方式,對快遞費用收費標準、包括特殊物品在內的快件保價規則等進行重點提示,保證快遞費用構成公開透明。同時也應提高自身服務質量,加強對快遞員的培訓,并暢通消費者理賠通道,讓消費者收寄快遞時放心舒心。
供稿| 民庭 徐曄斐 錢彥兵
編輯| 傅婷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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